【案例分析】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认定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权取得借款并替未成年子女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现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一起来看看下边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沂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某、李某(白某配偶)、窦某、高某、陈某、白某一(白某之子)、白某二(白某之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白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50 000元,被告李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窦某、高某、陈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白某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以登记在白某、白某一、白某二名下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白某、白某一、白某二在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白某一、白某二的签字为白某代签。该房产系被告白某、白某一、白某二按份共有,其中白某占比60%,白某一、白某二各占比20%,白某一、白某二享有的房屋份额系继承其母董某的遗产取得。
借款到期后,被告白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白某、李某归还贷款本金346 990元及利息,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窦某、高某、陈某先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经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白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保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窦某、高某、陈某先于物的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中,白某一、白某二享有的份额系从其母亲董某处继承获得,被告白某亦从董某处继承部分份额,抵押房屋系被告白某、白某一、白某二按份共有,某一、白某二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系白某代签,该行为属于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被告白某贷款并非用于白某一、白某二的日常生活和学业,不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范畴,白某的代理行为超越了其法定代理权限,对白某一、白某二不发生效力,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对抵押房产中白某一、白某二享有的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白某享有份额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涉及不同利益的权衡保护,即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和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多方利益衡量。在实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着监护人为取得借款,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后又以财产位于未成年名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严重了违背交易规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设定抵押权的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天然享有法定代理权,该代理权的基础关系是监护、财产代管等法律关系,这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代理人的义务及职责。由于未成年子女涉世不深,对相应法律关系了解不明,缺乏对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基于信赖关系交由父母处分名下财产,由于未成年子女缺乏意思能力,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合规的履行了自己的代理职责,可由其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利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的“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进行判断。
????二、何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众所周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法定代理权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现实中,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都会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子女的利益,在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范围内行使监护权,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难以确定。
(一)为了子女就学、治病、改善生活条件等向他人借款而以子女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有利于被监护人,此种行为通常被认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代理行为有效。
(二)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虽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实质上为家庭共同财产,父母处理房产的行为,亦宜认定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三)为了子女出国就学、治病等向他人以子女财产设定抵押权而借款,取得资金后用于个人投资或其他消费行为,此种行为在实务中通常较难认定,需由相关材料佐证才能认定抵押行为的效力是否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四)以子女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权用于家庭经营或投资,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家庭伦理角度出发,子女亦是投资经营的直接受益者,虽然在家庭经营或投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容易导致财产的毁损灭失,但财产的毁损灭失不应作为是否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判断,而应以在设定抵押权时的初衷进行是否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判断。
父母对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具有天然动力,其作为监护人不同于其他主体作为未成年监护人的情形,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应对父母法定代理权的自由裁量留有一定空间,应以其具体行为来评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为合理和可行。
??????????????????(根据东里法庭徐光花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