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15 岁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宣判, 未成年主犯获刑11年,该案件还有哪些
12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受害人家属处获悉,云南昭通15岁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宣判。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1年、8年、4年。3月26日晚,洪某连介绍嫖客,施某秀要求15岁的受害人耿某在洪某连开设的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陈某用裤带和刀子对其威胁,后耿某从公寓五楼跳下。经鉴定,耿某为重伤二级。
这就是为什么明年有刑法的修正!!!
(小声bb:我是化学阉割的支持选手)
毕竟现行刑法对未成年的责任年龄同现实的矛盾已经特别明显了。
我想按照现在的发展水平正常14岁男性对女性作案的行为能力已经远超了过去,甚至有些发育比较好的成年女性也都无法抵抗。
不过基于现行刑法的规定,此判决,我认为确实是罪刑法定,只是情理方面让我们难以接受,难以接受。所以随着明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应该会有改善。
法律的本质同社会生活的多变导致的冲突
大家别着急!化学阉割并不合法!只是我个人yy
一个15岁未成年少女,被三个未成年人逼迫卖淫。
少女无奈,选择跳楼,重伤二级。
而因为未成年身份而受到保护,那三个逼迫她的未成年人获刑并不重,未成年主犯仅获刑11年,或许在监狱里表现良好,没几年也许都被放出来了。
做出此等恶毒的罪行,他们理应被重判,而不是仅仅蹲十年牢狱。
我觉得实在判得太轻了,很生气,但是没有办法,唉。
现在我想关注的点是洪某连介绍嫖客,在洪某连开设的公寓里发生组织卖淫活动,洪某连被抓没有?受到判罚没有?
十一年,真以为就要坐牢十一年?太天真了吧。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现在才一审,二审什么情况还不知道呢?
二审维持原判的话,还有减刑制度呢。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就按最低标准来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它说他是却有悔改,应该减刑,一切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那到底是什么回事呢?源赖氏在监狱里本本分分,按要求学习,按要求工作,这不是最基本的事情吗?
记住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十三年,死缓最低服刑十七年,死缓+限制减刑无立功的话,最低服刑二十七年。减刑就像坐火车一样,嗖嗖嗖的,很快的。
由于是未成年,减刑审核起来会更松哦。
本案罪犯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就本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外,还应当引起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卖淫犯罪等的重视。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本身需要教育、民政、司法、社会等多部门协调解决,这是一个漫长的复杂的问题,单靠提高或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而对于卖淫等问题,既存在背后的黑色产业链问题,也有社会、司法等监督执法不到位的原因。立法上要跟进,执法上要有力度,对于潜藏在后面的社会毒瘤要连根拔起。
从检察院的公诉书中可了解,被告人施某秀组织卖淫罪、王某绕强迫卖淫罪、洪某连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就是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具体情节,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情节严重的,要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到十人以上;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到五人以上;跨境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等情节,造成被组织卖淫人员自杀自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严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本案中主犯施某得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没有问题,其在耿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威胁卖淫,造成耿某跳楼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当然符合上述的情节严重情节。
但是,由于本案涉及到未成年犯罪,三名被告人中,主犯施某秀(女)今年16岁;洪某连(女)今年50岁,系昭阳区钻石商务公寓承包人;王某绕(男),18岁。
作为组织人员,本身系主犯,但由于未成年人,仅16周岁,且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这两项根据规定都是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直接导致主犯在量刑时幅度大幅降低。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主犯施某成立组织卖淫罪,判决十一年,也是符合规定的。
二、强迫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犯罪
同样,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强迫卖淫罪的起点刑是五年至十年。情节严重的,判决刑期在十年以上。
本案中,王某参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并致受害人跳楼致重伤的行为,当然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对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法上曾经有过较大的变革,此处就不在详细赘述。根据目前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起点刑罚是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在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那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等,都属于情节严重。《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洪某,其在自己的公寓内允许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当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但是,根据目前认定的事实来看,洪某在自己经营的商务公寓里面容留多名女性实施卖淫,且帮助招嫖,获取部分提成,其中有四名女性系未成年人,还达不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所以,顶格处罚也就只有五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
从目前公开获悉,受害人在诉讼中提出了5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但一审法院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是27万元。
法律上来说,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但是这里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是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此外,耿先生表示,到11月中旬,女儿经过150多天的治疗后出院。现在已经回到学校读书。她的脚虽然当时是粉碎性骨折,但是恢复得还可以,也能正常行走,但右手尚不能弯曲,状况不太好。“她的右手无法写字,拿不了筷子,只能学着用左手。”耿先生说,后续可能还需治疗。
今天刚通过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很多未成年“小恶魔”不再因为低龄而受到保护,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梳理一下案情:
施某秀(女,16 岁)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3 月 26 日 22 时 50 分许,施某秀要求 15 岁的受害人耿某在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15 岁,未达刑事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裤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其卖淫。随后,耿某从公寓五楼跳下,
经查,施某秀除自己卖淫外,还组织耿某、史某(14 岁)、金某(16 岁),马某(18 岁)在钻石商务公寓实施卖淫活动。
施某秀才16岁,陈某14岁,最终施某秀获刑11年,而陈某则因为年龄而免于刑责。
虽然二人年纪不大,但却做着伤天害理的事情,认知清楚,以后这些坏孩子都不会因此而免责,这是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