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宣传 | 了解文身的危害,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文身,我国古代称刺青,是以细针蘸染料在皮肤写字作画,由于组织细胞不能吞噬移除这些不溶性的固体微粒,而永远留在真皮并产生异物反应,使皮肤显出永不消退的字画,所以文身的本质是一种色素斑。

  近年来,青少年的文身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出现了低龄化的现象。文身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对他们的前途也有不良影响。文身到底有哪些危害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文身对青少年有什么危害呢?

  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有一个15岁的中学生,偷偷的瞒着父母,到文身店里文了身,自己觉得很帅,后来当父母发现以后,及时地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自己也觉得非常的后悔。但是后果已经形成,文身非常难清理干净,既使花了很大的价钱,还是未能完全清除。一、影响学业

  涛涛的文身被发现以后学校责令他退学,回家把身上的文身清理干净以后再上学,这样他学业肯定受到影响。对于文身者本身来说,他把精力用到文身上面,会分散在学习上的精力,学习一定会受到不良的影响。二、影响社会关系

  事例中涛涛的文身被同学们发现之后,同学们都远离他,因为同学们会把文身的人当做另一类的人看待不愿意接近他们。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文身在生活中认可人数不多。90年代香港黑帮电影及外国流行元素流入内地,文身逐渐发展成为部分特定人群包括社会闲散人员、帮派、吸毒等彰显身份的表现形式,容易受到排斥,在就业、交友时,曾经的文身可能会给他们造成困扰。三、影响自身前途

  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时也将产生影响。

  《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就规定军人是不得文身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也规定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位,如果体检有文身也是不合格的。另外对一些特殊岗位的需求,比如像检察院、法院招录的一些岗位,一般也是不容许有文身的。四、可能影响家庭和睦

  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的清理文身费用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有的虽然花了钱,但是还是清理不干净的。将会影响自己的一生,和谐的家庭变得不再安宁,父母会为此伤透了脑筋,不但会造成整个家庭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对父母的精神上造成很大的打击。五、影响青少年身体健康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于发育状态,文身则需要破坏皮肤组织健康,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创伤。加之受观念因素影响,很多未成年人文身往往得不到家长支持,因此选择一些不太正规的、低成本的机构进行文身的话,就将面临更大未知风险。

  文身针刺是人为的破坏表皮屏障的防御功能的行为。而且文身染料在注入皮肤后,可能引发皮肤黏膜发生超敏反应性炎症即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规范的消毒程序也会使文身成为散播传染病的引子。

  重磅消息!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都有哪些干货呢?让我们来看一看。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商务部: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本系统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的身心进行引导和保护,如发现孩子有尝试接受文身服务的想法,应当及时进行劝阻,为孩子指引一个健康向上的人生方向。

  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

  使未成年人自觉理性拒绝文身

  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来源:新华网、青春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