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为逃打车费跳车重伤 出租车驾驶员被控犯罪!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许,邓某和朋友陈某饮酒后搭乘李师傅驾驶的出租车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开往目的地白云区江夏牌坊。在到达广云路江夏牌坊对面马路后,李师傅向邓、陈二人索要车资人民币51元,邓、陈二人质疑车资过高并拒绝支付且下车,李师傅下车阻拦并拨打“110”电话报警。
后邓、陈二人要求到指定地点,李师傅则称将二人送回始发地越秀区沿江东路。邓、陈二人再次坐上李师傅的车后,李师傅驾车在广云路掉头并自北往南行驶,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路口时,邓某要求下车并拉开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师傅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师傅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云城西路北往南方向第一个交通灯前约十米处,邓某遂从车右后方玻璃处跳车,陈某发现后要求李师傅停车,李师傅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
陈某返回邓某跳车地点并报警处理。经鉴定,邓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师傅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被控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起诉。
嘉宾:张晓丽律师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
方弘:法律规定什么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张晓丽律师: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罪是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重伤的结果发生。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积极追求、希不希望伤害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
同时,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方弘:邓某的重伤是否是李师傅不停车导致的?即如果李师傅及时停车,邓某就不会发生重伤?
张晓丽律师:邓某的重伤不是李师傅不停车造成。邓某的重伤是其自陷风险的主动跳窗行为导致。邓某是成年人,即使有饮酒,但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仍在,其可以预见到强行跳车会造成损伤甚至死亡结果。邓某在李师傅没有任何明显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选择了跳窗,由此造成的伤害后果,责任应当自负。
对于李师傅而言,特别是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时,不应过度苛求其所负担的义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应无限扩大解释,因为对仅仅具有一般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导致刑法的无限扩张,压缩公众的自由空间,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不应轻易适用。
本案李师傅作为司机,虽有应乘客要求停车的义务,但也并非可以随时停车,其需要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另外,李师傅选择不停车是因二人拒付车费,在双方存在车资纠纷的情况下,李师傅选择把乘客载回始发地的行为并不过分。
方弘:本案李师傅对邓某的重伤是否存在过失?
张晓丽律师:不存在。第一,李师傅是车辆司机,其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在驾驶时需要注意的是周围的行车环境和道路的车辆行驶状况,不能苛求他能够随时关注后排乘客的情况。
第二,在车辆后门正常关闭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和常识,无法预见到乘客会通过车窗跳出车外,刑法上要求的预见义务必须符合正常的逻辑,本案若要求李师傅预见邓某可能随时会从车窗处跳出车外,明显是强人所难,不符合日常生活的正常逻辑。
第三,邓某跳窗时,同在后排的陈某也未能第一时间注意到邓某的行为并阻止,此种情况下,更不应苛责坐在前排的司机李师傅。
综上,李师傅因不能预见到车门已经关闭的情况下邓某会跳窗,而不具有阻止邓某跳车的可能性,李师傅对邓某的重伤不存在过失。
方弘:如果李师傅选择报警的话,可能等警察来了,邓某和陈某早已经走了,李师傅又没有办法去限制两个人的自由,不让他们走。如果已经走了的话再去找人调解,这种是不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张晓丽律师:其实,这是需要用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的。
李师傅报了警之后,可能警察暂时没来,如果是开车的话,他可以选择继续按照他自己的意思送回原来的始发地,或者也可以开车直接到就近的派出所。
方弘:李师傅就是不开车门也不涉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吗?
张晓丽律师:只要不是故意伤害别人,限制人身自由它有一定的时间,而且他如果选择主要是他们首先是有纠纷出现了,然后他短暂的拉着这两个人去就近的派出所这个行为,并不属于非法拘禁,它其实是一种矛盾的解决途径。
方弘:李师傅无罪,是否意味着民事方面的赔偿也可以不用赔?
张晓丽律师: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社会治理中二者相互补充,发挥不同的作用。李师傅刑事上虽然无罪但并不代表其一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本案发生时,仍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邓某从车后窗跳车,陈某发现后要求李师傅停车,但李师傅没有及时停车救助邓某,反而选择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自己又驾车离开。尽管邓某是因自己跳窗受伤,但李师傅没有及时停车履行救助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如果直接用刑法来处罚李师傅对普通公众来说也难以接受,但如果判令李师傅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则符合公众预期,且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车资纠纷属旅客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该案警示我们,遇到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乘客和司机均可以选择报警等待专业人士前来解决或采取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切莫冲动行事以免追悔莫及。
方弘:无独有偶,呼和浩特市男子王某酒后打车到达目的地后,拒绝支付14元出租车费,借着酒劲撒泼。出租车司机无奈报警求助。民警到现场对王某进行劝导,王某不但不听劝,仍然拒绝支付车费,还叫嚣说:“我今天心情不好,就是想和他玩玩。”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立案处理。
乘客打车就应该按计价器付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诚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