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困扰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全世界已将“未成年人犯罪”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也日益严重,而监禁刑的威慑力已不足以抵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回流与蔓延,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犯罪性质也愈发恶劣,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监禁刑的惩罚与改造效果的质疑。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的刑罚处罚,和成年犯一样,大都是以监禁刑为主,这种刑罚方法不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收效甚微,而且还极易使他们在狱中与成年犯交叉感染。因此,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而社区矫正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本文拟从未成年犯心理特征入手,分析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立足于我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任何一种新制度的萌芽和发展,都必须有先进的理论作为基石,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和盛行,同样有着自己的思想和理论背景。

  (一)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标签理论认为,社会上存在的犯罪现象是社会互动的必然产物。当某个人一旦被有社会意义的他人,如警察、教师、父母、单位领导或亲朋好友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时,他就会逐渐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据此理论,社会对某人偶尔犯错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严重之非难并贴上不良之标签,就极易导致其另一阶段更严重的偏差行为(次级偏差行为)出现。将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而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面作用。

  (二)刑法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

  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在众多对付犯罪的社会控制方法中,刑罚具有一种“最后的”意义,即对于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和犯罪人,如果用非刑罚的方法即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话,就不要用刑罚的方法,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的。在刑罚谦抑性思想的推动下,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固有之弊端,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同时,以社区矫正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能有效地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同时减轻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三)深化的复归理论

  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复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以再社会化的,惩罚的目的是使罪犯复归;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反思和检讨复归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并延伸和深化了有关理论,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