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3岁男孩猥亵多名儿童,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犯罪的低龄化 、暴力化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近日,网络上就曝光了一起一名十三岁男孩猥亵多名儿童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据四川成都某小区多名业主反映,一名十三岁男孩疑似在小区内猥亵多名女童,做出了各种不正当的亲密行为。据业主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这名男孩在同一个晚上前后对两名女童做出了不雅的行为,小区业主还反映他们查看了小区不同位置的监控视频,发现这名男孩还与多名男童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那么,今天我们就针对这起事件当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第一个方面,我们先来看一看这名男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说到猥亵行为,大家可能会想到《刑法》当中的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制猥亵罪,一个是猥亵儿童罪。因为这个事件受侵害的主体主要是儿童。所以,我们就来说一说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以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使用性交以外的行为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其侵害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侵害的主要方式包括抠摸、亲吻、搂抱等。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事件当中的涉事行为人是十三岁的男童,我们可以看到他虽然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具备了猥亵儿童的行为特点,但是因为他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主体要件要求,所以他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说到这里不禁有人会问,《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是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只要年满十二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是是有条件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实施特定的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事件当中的行为,涉及的罪名有可能是猥亵儿童罪,并不在此范畴。
第二个方面,我们再来说一说认定猥亵儿童罪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亲密行为和猥亵行为加以区分。两者的主观意图不同,基于不同的主观意图实施的行为方式自然是不同的。猥亵儿童罪是基于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对儿童实施的亲吻 、搂抱或者抠摸等淫秽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喜爱或者开玩笑对儿童进行亲吻抚摸或者搂抱,一般不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处罚。
其次,我们再来说一下猥亵儿童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依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具体从重处罚的幅度,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当中,对于奸淫幼女和强奸行为的从重处罚幅度具体来进行量刑。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除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儿童的,具有其他情节,比如猥亵多名儿童,或者多次猥亵儿童,或者猥亵儿童致其重伤死亡情节的,那么也可以作为加重情节来进行从重处罚。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造成儿童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回到本事件当中,如果这个十三岁的男孩他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造成了儿童死亡的这样后果的发生,他有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这个时候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他就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条件,应当对相应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北京刑事律师_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知名刑事律师【衡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