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父母除了为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遇到一个案例:爷爷赠与14岁未成年人一套房产,父母在未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父母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从法律角度讲,爷爷赠与的房产依法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除为了孩子的利益并征求孩子同意外,不得处置,也不能代表孩子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有限,只能从事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符的民事活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由监护人,首先是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除纯获利的行为外,对于超出未成人能力和智力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代理人同意才有效。
同时,父母负有保护未成人财产利益的义务,除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父母想要处分孩子的房产,首先必须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不能为自己的利益或其他诉求去处分孩子的财产,即便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在作出与孩子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征求孩子意见,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