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伙同他人轮奸未成年少女 获刑六年十一月

  2017年12月9日上午,时年16岁的大连男孩小石伙同比自己年长4岁的尹某,借口送书、玩扑克将被害人婷婷(化名)骗至旅店,并先后强行与婷婷发生关系。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案,被告人小石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尹某犯强奸罪获刑有期徒刑十年。

  2019年11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人小石,2001年6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学生,家住大连瓦房店市,案发时仅16岁。另一被告人尹某出生于1997年2月19日,初中文化,无业。

  案发当天,小石打电话给尹某,让尹某陪自己一起去瓦房店市给被害人婷婷送书。彼时,小石就已经提出,想要趁机和婷婷发生性关系。尹某不仅未加劝阻,反而表示其也想和被害人婷婷发生性关系。2017年12月9日14时许,小石、尹某共同来到瓦房店市 趁给被害人送书之际,以到旅社玩扑克为由,将被害人婷婷及其同学骗到旅社房间内,先后强行与婷婷发生性关系。因婷婷挣扎反抗,尹某未得逞。

  2018年8与21日,被害人婷婷及其父亲与被告人小石家属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小石家属代替小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婷婷所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万元,并履行完毕。

  2018年11月14日,大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石、尹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二人轮奸,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小石、尹某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小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石、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婷婷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个人强奸未得逞,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小石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尹某犯强奸罪,获刑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小石、尹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二人轮奸不当,提出上诉。2019年8月29日,大连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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