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查处2起!宣威严查KTV、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原标题:立案查处2起!宣威严查KTV、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宣威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公安局

  严查KTV、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文化市场执法领域的宣传贯彻,切实履行文旅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进一步压实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企业责任。近期,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文化市场执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市公安局开展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文化市场领域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旨在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01

  加大普法宣传,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公安局,通过召集KTV、网吧业主进行法制教育培训,制作宣传海报张贴场所等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条款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通过法制教育培训和海报宣传,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确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杜绝涉未成年人违法经营行为。

  

  

  02

  强化执法检查,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聚焦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经营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重点查是否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建立健全场所巡查制度,是否开展远离“黄、赌、毒”宣传等重点部位。在执法检查中,向广大经营业主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压实经营业主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队员248人次,检查歌舞娱乐场所82家次、网吧38家次,立案查处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件2起,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切实规范自身场所管理,自觉做到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KTV、网吧营业场所,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文化市场环境。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厉打击文化市场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宣威市文化和旅游局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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