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人,应不应该还手?

  看互相“打”的程度了。

  未成年人指0到18岁的人,在此默认提问者省略“自己”是成年人。

  如果对方用力一般,就是打打闹闹,你出手过重,构成了轻伤及以上,实际可以推定出手的成年人有判断意识和伤害的故意:

  比如公交车上六岁的小明无聊一直踢打题主的屁股,题主玩着手机一言不发,等到忍无可忍是直接拔起来给对方一个抱摔,抱摔之后不解气直接又踢了几脚,小明多处擦伤,脑震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对方功夫高强,招招要害,就是奔着要你命去的,当然可以还手:

  再比如还是公交车上,明天过十八岁生日的小军身高一米九,体重一百八十斤,业余散打选手,只因为题主看抖音直接二话不说动手,打太阳穴卡脖子就要你命那种,题主此时也不管什么未成年人了,跟对方开干,最后未成年人小军多处擦伤,脑震荡。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两者都是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后果相同,打“你”的后果和动手的后果一样吗?

  随便搬两个法条,实际情况当然更复杂也更多,仅代表学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