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人如何给孩子改姓
我们都知道婚姻失败仍旧可以从头再来,但作为婚姻的产物孩子一旦来世,就必须不离不弃的抚养成人,毕竟孩子身上流淌着你的血液,承载着你的希望,社会道德予以你抚养的责任,国家法律也规定你有抚养的义务。国内目前来看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大多都判给了女方,但因为传统,孩子通常都是跟随父姓的,婚姻期间,孩子跟父姓没人觉得不妥,即使要改成跟女方姓,两人和和和气气商量好,去公安局办理户口姓名更改,也没什么难度,走个过程即可办理完成。假设你婚姻不幸,离异后千方百计的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拥有抚养权也并不代表你有改变孩子姓氏的权利啊。你每每呼叫心爱的孩子时,却避不开负心人的姓氏,真正的如鲠在喉。如何改掉孩子的姓,有利于母子同姓同心,更有利于新婚姻新生活,成了很多离异女性急切的期盼。
通常来说,给孩子起姓名时,都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法律规定。改姓也要如此,除了依据上述法条,还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若是抚养人带着自己的未成年的孩子去公安局/派出所的户籍管理机构去办理变更姓名,除了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还有最最重要的就是须孩子的父母双方的签字才能进行,否则,公安局/派出所有权按照《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的规定,不予变更。一般来说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已经是陌路人,但凡能一致商议成功给孩子改姓也不至于走上劳燕分飞的结局,给孩子改成他人之姓几乎都是妄想,毕竟离婚之事掺杂了太多的恩怨纠葛。那除此之外还有什么途径呢?
首先是看离婚协议中是否有对孩子姓氏更改的约定。孩子姓什么说白了就是命名权、冠姓权之争,这本来是社会对生育孩子的父母的权利的天然赋予,父母在对孩子决定姓什么都是有着平等的权利的,只是因为传统的父权思想和古老习俗,使得孩子以父为姓居多。既然权利平等,又是可商议决定和处分的,那么产生争议后司法机关肯定会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的观点去裁判。国内大量案例可查,例如广东某法院《江某甲与江某乙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中便写到“本案原告母亲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母亲可以更改女儿姓名,且原告母亲当庭要求原告改名之后跟随母亲姓胡,叫胡某某。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某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甲办理更名手续”。
那么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怎么办呢?离婚时尽量咨询律师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专业的意见可以让你的获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当然只需要一点点必要的费用。即使没有约定,法律人也能披荆斩棘的为你开辟几条路来。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普通意义上的年满18岁的人可以改变自己的名字,“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就可以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去帮小孩改名字了。
这样看来,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便成了未成年人改名的关键点,何为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这样,监护人\监护权之争便又成了关节之处。首先要明白的一点,不管你离没离婚,不管你抚养权在哪一方,监护权男方和女方都有,此权利区别于抚养权和探望权等独立存在,依据的法条是:“《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作为孩子的离异父方或者母方,如何让自己成为唯一的监护人呢?
还是要依法行事:“《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也就是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所以自己也要留心对方是否有上述法条利的违法表现,比如拒付小孩抚养费,玩失踪对小孩不管不顾,犯罪坐牢,或者对小孩实施了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说服法官撤销掉对方监护权的的法定理由,都可以交给律师来向法院申请处理,省心省力省时。
那么我们的逻辑便是使得自己成为唯一的监护人,来行使唯一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去代理或者承认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即改变姓名的民事行为。我们来看看陕西省西安市的规定,《西安市公安局2018年户籍业务办理办事指南》的第十二项:更改姓名所需材料中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并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如果没特殊情况,这个法定代表人,必然是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了。但是一方的监护权一旦被撤销掉,那么就只有一个监护人/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死亡的情形,你作为唯一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带着孩子去改姓名,政府办理机构还有什么拒绝的理由?
那这个在现实中有过类似成功的行为吗?因为这些案子通常涉及个人隐私不便于公开,有兴趣有能力的朋友可以找找相关案例,看看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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