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偶遇2名未成年少女,请客将人灌醉后性侵,案情曝光
事发新疆阿克苏,男子路遇两名13岁女孩,便心生邪念,于是和朋友上前搭讪,邀请二人吃饭,将二人灌醉后,与其发生男女关系,2021年12月3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强奸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王某某,绰号阿猛,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8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21年3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与2个朋友在某小区内,帮助左某某处理与他人打架一事。处理完毕后在小区入口,遇到了两名年仅13岁的受害人,婷婷和小雪。王某某见到两人后,萌生了作恶的念头,想与婷婷和小雪发生男女关系。
于是他安排倪某某去叫婷婷、小雪,一同前往附近的川菜馆吃饭、喝酒。得到两人同意后,王某某一行6人,乘两辆出租车前往川菜馆吃饭,饮酒。在吃饭的过程中,六人分别介绍了自己的年龄。
王某某明知婷婷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故意安排2个朋友给婷婷灌致醉酒。饭后,六人又分乘两辆出租车,前往左某某位于某小区的家中。婷婷和小雪进到房间后,便在左某某卧室睡觉。
王某某与三个朋友皆因有事,相继离开,次日凌晨4点左右,王某某回来后,进入婷婷睡觉的房间内,与其发生男女关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某明知受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但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本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决定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