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在线教育企业的影响
王婧Alice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增加、完善了多项具体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针对旧法受到批评的主要原因“太原则”,新法通过增加明确具体的规范,并强化法律责任,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
1991年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的法律结构,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新的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另外,本次修订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制度、预防和处置校园霸凌、性侵案件的基本制度、网络保护制度等。
本文将从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在线教育企业的影响为切入点,从修订内容、法律责任、分析解读几个方面入手,分析新未保法生效后互联网企业、教育企业、在线教育企业等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企业将要如何学习与落实,并给出合规建议。
01
主要修订内容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强制报告、违法犯罪人员查询、个人隐私及信息保护三方面规范都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相关,网络服务保护措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在线教育领域可能有所涉及,需要予以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一
强制报告制度
1.主要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解读分析:
强制报告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在2020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
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的强制报告义务,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条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会涉及各大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平台类、论坛类的互联网企业,提供“发言”性质平台服务的企业,将要特别关注本条。
二
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制度
1.主要内容:
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制度分为录用查询与定期查询,两种查询制度将并行。
(1)录用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2)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解读分析:
如过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曾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记录,后续也可能十分不利于未成年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尤其是在学校、培训机构中发生的此类案件,更为隐蔽。很多这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出现重大舆情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伤害,未保法在“政府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目前这一系统已在建设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在2020年8月20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新未保法将“校外培训机构”也列入了查询主体中,后续这类企业在录用新职工时需要进行入职查询、定期查询。
三
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
1.主要内容:
(1)隐私保护
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2)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第七十二条,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对于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3)私密信息提示义务
根据第七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解读分析:
本条内容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再次明确了收集未成年人信息的最小必要原则,违规收集将依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未保法增加了私密信息提示义务,企业需要对未成年人的此类信息进行监控。结合近年来的校园贷、裸贷事件来看,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主动保护将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法定义务。
四
网络服务保护措施
1.主要内容:
(1)禁止网络欺凌
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2)拓宽投诉渠道
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3)加强信息安全监管
根据第八十条规定,对于用户发布、传播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作显著提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否则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对于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对于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3.解读分析:
网络保护制度是未保法的新规定,主要加强了互联网企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相关企业应按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查与改进,是否具有相应的监控和功能。
02
在线教育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内容中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线教育领域均会有所涉及,除此之外,以下教育、宣传方面的规定与在线教育更为密切相关,需要重点关注。
一
产品业务限制
1.教学课程及对象: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结合教育部2021年3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的规定,本条主要规制的是违反教育规律超前学习的行为,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避免从孩童阶段就开始“内卷”。
2.教学方式: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幼儿园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本条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提及,规定了学校不得和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课程,避免“两方串通”导致家长不得不买课的问题。
3.教学产品:
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本条直接禁止了在线教育企业发布广告。
二
推广宣传限制
第五十三条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及宣传方式等事项均有明确限制。
1.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宣传地点: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
3.宣传方式: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4.广告拍摄: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3
合规建议
一
产品业务方面
1.禁止超龄培训:
校外培训企业和在线教育企业需明确区分小学课程教育与素质类培训,针对学龄前未成年人推出的教育产品,不能包含小学学科课程。英语教学很难同美术、音乐等课程一样被视为素质类培训,如需面向学龄前未成年人推出,可采“去学科化”等方式,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上进行必要调整,侧重思维、表达方向,而非应试知识方向。
2.禁止学校合作:
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幼儿园进行合作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有偿课程辅导。
3.课程内容审校:
校外培训企业和在线教育企业应设有专门审校部门,课程上线前将进行严格多轮审校,确保内容正向,不含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我公司课程界面未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未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对于中外教老师,也培训要求不主动谈论以上违禁话题,不主动展示相关照片及行为。
4.符合教育规律:
培训时长适宜,确保遵循未成年人教育规律。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未晚于21:00,在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课程活动。
二
市场推广方面
1.宣传内容:
在宣传内容上需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包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宣传地点不得为学校、幼儿园,且不得利用校服、教材发布广告或变相宣传。
2.商业广告:
在拍摄商业广告的过程中,如涉及未成年人,需经其监护人同意,且题材、摄影等事项均不得包含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
功能开发方向
1.禁止网络游戏:
面向未成年人的教学产品及服务,不得包含诱导其沉迷网络的信息,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2.开拓投诉渠道:
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回应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四
监控措施方面
1.内容监控报告:
在本公司网络产品中发现的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作显著提示,否则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需立即删除,保存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或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2.私密信息保护:
对未成年人网络通讯内容予以保护,如发现未成年人通过本公司网络产品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对其发出提示,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私密信息泄露。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对于要求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需及时采取措施。
3.强制报告制度: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等情形,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人员招录方面
1.查询犯罪记录:
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需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且每年还应当对已录用人员进行筛查,发现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记录的,不予录用或及时解聘。在聘用外籍老师前将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未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2.持有教师资质:
对于中教老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未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对于外教老师,需持有相应国际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平台公示教师姓名、照片和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教老师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