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性侵报道的媒介伦理现状分析

  摘要:近日,鲍毓明案在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难以抹去的严重恶果。且据调查显示,2018年至2019年10月我国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我国平均每天都有至少89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对于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而言,除了司法部门应当对犯罪分子持以严厉打击之外,我们更应该让社会舆论也为他们撑起一片保护伞。这时,我们不得不思考社会媒体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伦理道德这个关键性层面,我们应当何去何从。

  关键字: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鲍毓明

  (一)

  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原则是真实性,离开了真实性,其他的都是空谈。

  在鲍毓明案件中,一开始,澎湃新闻对此进行了最初步的报道,但是随即受害者当事人的律师便公开在微博平台中,宣称该报道中多处细节与事实严重不符,比如全文在指向性上,对受害者的母亲存在了真实性无从考证的假设,以及本应该披露的事件细节却被抹去,这都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而这篇报道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社会上并未收获多大的关注度,时间就这么一天天过去了,受害人仍然没有得到社会舆论的力量为其撑腰。

  这篇报道是失败的,连最基本的真实性都没有做到。后来也自然被官方删除了。

  真正引发全国人民大规模关注与声援受害者的,是后来南风窗的一篇报道。仅凭此一家媒体之言,且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当事人本身,我们当然无法考证该它是否就是完完全全符合事实真相的。但我想,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做到了成功的地步了,因为它至少点燃了舆论的力量,用文字让这位被害少女与无良养父走入了公众的视角,让广大网友对少女提供了精神支援,以及让本置之不理的法律部门再也无法逃脱责任。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这种特殊的、针对于极弱势群体的报道而言,在立足于事件真相至上,尽可能唤起公众关注的最大值,我想是非常重要的。手无寸铁的他们,无疑需要最大程度的支援发声。

  (二)

  但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公众的关注是一把双刃剑。它也许会推动事情向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也许会毁掉了孩子的一生。媒体便是连接公众关注与事件本身的中间人,如果这个环节稍有不慎,后果将会彻底改变。

  换而言之,报道的本来目的,是通过惩恶扬善来保护未成年人,报道的过程也一定要做到对他们的保护。

  首先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上,人名是否采取的化名,人像图片是否打了马赛克,声音资料是否做到了变声处理?——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如果连这些信息保护都没有做到,谈何职业基本素养?

  但我们却会发现,虽然相较早些年间的,譬如越南战争中奔跑的未穿衣服的小女孩,照片发布却没有打马赛克等诸类事件,媒体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当下仍然有众多媒体在这方面做得还不足。这绝不是可以被忽略的一个问题。

  其次便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安全的保护。

  这会牵涉到一个报道中是否应该透露过多事件细节的问题。将对于性侵类案件,拿这次南风窗的报道来说吧,将养父的侵害细节非常细致地还原了,被害者多年以后再重新看到这篇报道会是怎样的心态呢?以及性刺激内容对于读者而言引发的恐惧、不适心理,是否该在报道中尽量避免呢?再者,互联网使用者也有未成年人,如果他们看到了这篇新闻呢?里面的性内容是否对他们也会造成不健康的影响?

  但我们知道,立足于真实上的事件细节尽可能多地还原在一篇报道中,即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该新闻也能更加有价值,引发更多的关注。

  所以,这同样是个新闻工作者应该深思的伦理问题,我们有责任去努力寻找其间的平衡点。

  (三)

  此次鲍毓明案的特殊性以及棘手性问题在于,一方面此案尚且没有司法部门的官方的定罪,属于媒体提前的先行介入。另一方面,案件中双方力量悬殊过大,鲍毓明属于社会上流阶级的权势人物,被害女孩及母亲都无权无势,如果媒体没有先行介入,司法部门依旧会让此事烂到肚子里。

  从伦理层面,在事件通过司法程序来盖棺定论之前,媒介审判当然是不对的,新闻媒体只能做事件的传播者,而不是评论者。南风窗这篇报道虽然表面上是仅仅还原事件而未参杂评论,但里面的指向性其实很明显,我们一读便知道应该站在哪一方。所以,媒体本身也是人,在对事件报道之前,心里一定是会有建立在良知之上的先行判断的,因此还原事件的侧重点就会有所不同。这就是潜在的媒介审判,我们也无法避免、有时也不应该避免这种媒介审判。

  由于其特殊性,鲍毓明案件本身就很容易判断谁恶谁善了。那么,如果媒体面对的是双方都处在善与恶的边缘上的案件的时候呢?这时写作的指向应该何去何从?记者应该是选择相信建立在职业敏锐度上的内心的推断,尽力通过报道把公众也引发到这种倾向上,最终达到较好的惩奸除恶效果;还是完完全全就没有指向性地对事件平铺直叙,以致真正的恶人也许会得到公众的支持,而最终逍遥法外呢?但是,对于前者,若记者判断错了,让全社会都去冤枉了一个好人甚至致其死亡——多少记者因为这种一开始错误的判断而最终选择自杀来逃避巨大的心理压力的情况,我们也不能不扼腕叹息。

  (四)

  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的人,是那些在对人们可怕的东西,或者显得可怕的东西面前坚定不移的人。”

  勇敢对于一名优秀的记者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品格。

  这次南风窗记者是勇敢的,在鲍毓明这种大人物还未被司法系统扳倒之前,他敢于执笔挺身而出,为绝望的母女带来希望。他自己是否会遭遇危险,谁也说不准。但是他挺身而出了。

  还有类似的千千万万的针对于曝光权势人物的案件,这些文字的背后都是这样一些勇敢的记者。他们选择了挺身而出,在个人安危之前,他们选择了坚守职业道德。

  单凭这一点,我们也需要向他们致敬。

  (五)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我们还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身体上的伤害是短时间的,心理上的伤害却是一辈子的。且新闻具有时效性,往往一个事件在某一个短暂的期间引发了大规模关注,引起了舆论重大反响,但新闻热度过了之后人们渐渐便忘记了此事,就算它还没有来得及真正解决。

  去年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便是最好的例子。当时产生了巨大的新闻热度,但之后便没了音讯。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也许无法根本上解决,但我们能否让新闻的三分钟热度问题稍有改善?

  因此我想,记者应当更加善用持续性、调查性、跟踪性采访的方式,也应有斗争到底的精神,在事件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不要因为该事的新闻价值渐渐淡去便不再过问。“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道义永远是第一位的。既然一开始选择了帮助受害人,之后就不要轻易为利益而放弃。

  且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是一辈子的,不仅直接的前线记者有责任,我们社会公众也有责任,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长期的关爱与心理援助。国家更应完善当下的心理援助系统,这一点与我国的司法系统一样,都是还需要再努力的。

  (六)

  最后,我想谈谈记者的法治素养问题。

  清楚我国的基本法律,具备一定法治素养,对于一名优秀的记者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职业素质。尤其是在报道这种直接涉及触碰法律底线的刑事案件之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显著提高新闻的写作效率、专业性的有利工具。对于新闻而言,时间就是生命。

  再者,我们仍旧要回到那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一个接一个地报道未成年人性侵案?

  当然是为了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

  那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呢?

  那必然要最终落实到法律层面。只有通过一次次报道带来的一次次来自公众舆论的声讨,我国的法律的漏洞才会缝补得越来越小。

  多年前,有过一起与未成年人被不法分子强迫卖淫的“贵州习水案”。2014年,全国百名女记者共同发起了“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在此之后,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呼声:废除嫖宿幼女罪。

  在此普及一下: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犯法者判5~15年的有期徒刑。而强奸罪,“起步低而顶格高”,犯法者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

  当时社会质疑的点主要在于,犯嫖宿幼女罪的不法分子性质也极度恶劣,却最多也只判15年,未免过轻。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中,因为在强奸罪中,“顶格罪”,只适用于3次以上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1]

  但最终,我国刑法九还是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把其归为强奸罪里。我们不可否认,这其间的法律漏洞仍然存在,不然也不会有像今天的鲍毓明这样的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

  但“贵州习水案”便是前线记者运用自己的报道,推动了社会的关注,最终引发我国法律的修改完善的一个典型案例。今天的记者, 以及广大社会公众,也应具有这样的法治精神与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杜绝后患,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看当下针对于鲍毓明案,广大网友的呼声说我国应学习韩国、德国等,为打击未成年人性侵而落实“化学阉割”法,我想这和废除嫖宿幼女罪一样,也是一个同样值得深思的问题,甚至是更应慎重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碍于人性的不可知性,未成年人性侵案也许很难有真正杜绝的那一天,但媒体也好,公众也好,应当在推动其完善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一份光,发一份热”。广大媒体应坚守伦理道德,保护受害者,为其勇敢发声,且不为逞一时之利而选择逃避不过问。“一个记者写出一篇好新闻并不难,难的是他在自己从事新闻工作的过程中一直都兢兢业业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2]”

  [1]参考https://www.66law.cn/laws/126608.aspx [2]摘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绚 著《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2016年4月第一版 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