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因男子私通弟媳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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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野焦尸

  2003年5月6日上午,鲁河乡龙德村的一名牧羊人像往常一样带着一群羊来到地里,却在赶羊的过程中发现远处有一坨黑乎乎的东西。

  当他走近一看,却发现这一坨黑乎乎的东西竟是一具被烧焦的尸体。

  随后,他立即跑回村子把发现焦尸的事情告诉了村里的书记,于是书记等人了解情况之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案后,龙江县公安局的警方立即来到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工作。

  经过法医的初步检验,警方发现死者是一名成年男性,尸体呈现俯卧的姿势。

  并且法医在死者的颅骨处发现了一处塌陷的伤,表明死者生前曾经遭过钝器的击打,从而导致的死亡。

  随后,法医将焦尸带回了解剖室进行进一步的尸检工作。最后,经过法医详细鉴定后,确定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在2003年1月至3月之间。

  然而,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口中足足镶了七颗假牙,这也为警方破案埋下伏笔。

  随后,警方在了解死者的尸检结果后,对案发现场附近十几个村子进行了排查,终于在2003年5月9日发现了一名符合死者生物特征的男村民。

  掌握这一线索后,警方立即找到了该男村民的妻子张凤霞。据张凤霞表示,丈夫徐凤宝确实镶有假牙,并且在2002年12月30日就已经失踪不见。

  张凤霞表示,丈夫徐凤宝的假牙是一名叫李世一的牙医镶的。随后,警方立即找到了牙医李世一。

  2003年5月10日,警方在齐市一部队诊所找到了李世一医生。经过医生对死者的假牙检验,证实了死者就是失踪已久的徐凤宝。

  和大哥有“亲密关系”的弟媳

  警方在确认死者身份后,便始对其生前所在村子的每户村民进行走访调查。部分村民表示,死者徐凤宝生前曾经和弟媳王海红之间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经过警方调查才发现,原来王海红作风十分轻浮,并且私生活十分混乱,和很多的男性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并且警方在王海红混乱的情感圈中发现,龙德村的副书记王立波也和王海红的有着很深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种种迹象都将嫌疑指向了王立波和王海红。

  2003年5月13日,警方却接到情报称王立波和王海红已经携带3万多元逃离了村子。

  随后,警方立即对逃亡的王立波和王海红进行拦截追捕。

  2003年5月14日,警方运用技术手段得知了王立波和王海红两人已经逃到了讷河市。

  于是,警方立即组织了警力前往了讷河市对两人实施抓捕行动。次日凌晨两点左右,警方将藏匿于讷河市一户人家的王海红和王立波成功抓获。

  随后,警方对王立波和王海红进行了审问,却发现原来这起杀人烧尸案件竟还有死者的弟弟参与,于是警方立即将徐凤宝的弟弟张红军带回警局审讯。

  面对警方的重重审问,三人终于交代了合伙杀害徐凤宝并且烧尸的犯罪事实。在三人交代犯案经过的时候,竟还牵扯出一段混乱不堪的男女关系。

  三人合伙将徐凤宝杀害后烧尸

  据张红军交代,自从29岁的王海红曾在和他结婚之后,生活作风问题极其严重,一直和别的男人有染。

  而作为王海红的大哥,徐凤宝就一直监督着王海红。

  却不料,徐凤宝在2000年的春季也最终成为了王海红的众多暧昧对象中的一位,并且与王海红发生关系之后,徐凤宝还十分霸道的管着王海红,不让她与其他男人再有联系。

  但王海红始终没有听过徐凤宝的话,2002年的9月份,王海红因为其他的事情便与龙德村的王立波发生了关系。

  徐凤宝得知后,立即找到了王立波,以告发王立波私生活为威胁,威胁王立波不再和王海红往来。

  却不想,徐凤宝的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王立波。于是,王立波联合王海红、张红军两人一起谋杀徐凤宝。

  于是,王立波在2002年12月30日将事先买好的镐藏在村子里。令王海红将其引到她家之后,王立波立即骑上摩托车拿着镐来到了王海红家。

  就在晚上7点40分左右,徐凤宝被藏在房子后面的王立波敲晕。

  在敲晕徐凤宝之后,王立波又用镐头将徐凤宝敲死。确认徐凤宝死亡之后,张红军和王立波将徐凤宝的尸体丢到了别处。

  2003年2月10日,王海红发现埋尸的地方已经塌出了一个坑,于是害怕被发现的王立波带着王海红买来的柴油将尸体点燃。

  律师观点

  本案中,因王海红生活作风极差,与多名男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进而引发徐凤宝与王立波的矛盾。

  徐凤宝以曝光王立波与王海红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胁迫,威逼王立波断绝与王海红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进而,促使王立波联合王海红及张红军对徐凤宝痛下杀手。首先,王立波使用镐将徐凤宝击杀,事后还对其尸体进行了焚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立波使用稿杀人这一行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立波在抛尸后,因担心行迹败露,伙同王海红及张红军对徐凤宝进行了焚烧尸,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立波犯有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王立波伙同海红及张红军共同实施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经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王海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红军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