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要点十篇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1
一、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
1.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向实战型转变。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职能,在规范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前提下,重视人员调配,加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能。
2、积极探索在社区(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的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纳入社区(村居)工作职责范围,充分利用社区(村居)组织和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3、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要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整合、发掘社区矫正工作资源。
4、要细化公、检、法、监狱各部门在调查评估、衔接、日常监管和奖惩等执法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共享,有效防范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加强基础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保障水平
1、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利用现有空余专项编制,招录、补充工作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使用好社区矫正公益岗位人员、发展壮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2、大力推进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今年六月底前,全面完成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任务。加强社区矫正中心运行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发挥社区矫正载体作用。今年将配合省厅适时组织社区矫正中心开展观摩、评比、竞赛活动。
3、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区矫正人员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4、加强社区矫正装备建设。要统筹好与其他司法行政业务的关系,优先保障社区矫正所需装备配备,最大限度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安全开展。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
1、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在“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框架内,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程序规定和执法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和标准。今年将配合省厅组织开展全省优秀社区矫正制度评选活动。
2、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监督。要围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监管审批、奖惩等重点执法环节,严格执纪,加强监督,切实抓好社区矫正执法突出问题整改。
3、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与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社区矫正案卷评查和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水平。
4、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队伍监管,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适时自行组织社区矫正培训,积极组织自学、派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班。
四、强化措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1、切实落实监督管理措施。要认真做好矫正接收居住地审核、矫正小组建立和矫正宣告工作,严格落实日常报告、实地查访措施,严格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加强重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防范。要认真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手册》管理制度。
2、重视做好教育帮扶工作。要结合各县区实际,认真制定年度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组织社区服务,探索开展心理矫治。加强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和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政策,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在生活、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帮困扶助工作。
3、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不服管理、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按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原裁定决定,收监执行,依法严厉惩处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4、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落实问题。要加强对定位手机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整合社区矫正电子档、纸质档案利用和管理。
5、要加强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要分类健全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五、加强宣传和研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
1、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社区矫正实践发展。要鼓励调研,积极撰写各类社区矫正论文、案例,并积极参加各类论文、案例的征集评选工作。
2、积极配合配合民盟实施黄丝带帮教计划,利用合法党派活动的影响,扩大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的宣传,努力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示范效应。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2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出现了法律和制度上绕不过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人员来源上来看,我国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备,而且基层司法所实际上也承担着社区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官可以先从司法所的管理社区矫正的人员中确定部分人员,或者从有有经验的在职警察、狱警中调配部分人员,专门管理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其身份、性质、地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既不会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不会出现人员选择的困难。等到社区矫正官制度完全建立之后,再以全国招考选拔的方式,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官队伍。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上海市相关部门会签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规程(试行)》与《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规程及各项要求做出详细规定;市矫正办又出台了《街镇司法所(科)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划清了政府与社团的工作界面,理顺了工作关系。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十分复杂,他们的矫正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小不一,这就要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对于风险评估工作的尝试才刚刚开始,有的地方还是空白。
风险评估工作是通过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风险评估既检验前一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又为后续阶段的工作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统一的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受目前法律框架的局限,在社区矫正的操作规程中,仍然由公安派出机关执掌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杀大权”,决定涉及法律性质的事项,尤其是掌握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决定权。但与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一切具体性工作都是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进行。公安派出所虽然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和建议来决定司法奖惩的,但这种“矫正人员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直接矫正”的规程设置造成几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增加程序的烦琐和期间,导致对矫正对象表现做出反应的迟滞;二是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所作出的司法奖惩决定是间接性的,这无疑会增加决定过程的主观性;三是造成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间的脱节。奖惩制度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最为关心、也是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对社区矫正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可以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但对具有突出良好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可以减刑,尚无定论。在试点实践中,上海市制定了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的实施细则,作为进行奖惩评价的依据;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制定了一些行政奖励措施,以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但由于基本没有与司法奖惩挂钩,行政奖励仍然只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并无社区矫正对象非常关注的实质性措施。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脱钩已经成为社区矫正过程中令社区矫正人员最感棘手的问题。两者的脱钩使行政奖惩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显得软弱无力。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但是,从目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看,矫正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具体操作缺乏有效手段,矫正方法传统、单一,新的科学手段还有待探索。因此,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已经成为社区矫正无法回避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⑶根据笔者在上海的调研得知,在试点中,为了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事具体矫正工作的是各类社会工作人员,但有关司法事项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进行,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3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4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服刑人员 少数民族地区
作者简介:冯淑红,呼伦贝尔广播电视大学。
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始于2003年7月,截至到2011年底,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尤其是如笔者所在的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和文化特点的限制,在实行中更是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不足的分析,借鉴成的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提出合理建议。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实行至今,通过十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截至2011年9月,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88%县市区和83%的乡镇(街道),累计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近7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3万多人;现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有35万多人,并以每年8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以来开展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2062名,解除27178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14884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和文化特点的限制,在实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笔者所在地区的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不足的分析,借鉴国内的成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提出合理建议。
二、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不足
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社区矫正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宽广、人口分布较松散。地广人稀和少数民族种类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宣传效果。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当地的社区矫正认知程度相对于其他经济发达城市来说更加的低。
1.群众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 。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于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通过调,查,听说和了解“社区矫正”的比例非常小,而愿意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的群众则是少之又少。
2.司法人员不乐观。由于没有独立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同时还要担负着其他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有限,导致效果不明显,有些司法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前景持不乐观态度。
3.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践中矫正对象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帮助,常表现出不配合的情况。
(二)缺乏专业的和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人员
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基本由兼职人员构成,而兼职人员由于自身的工作生活原因,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等,远远不能够达到要求。真正的少数民族或真正熟悉少数民族传统、观念、生活习惯的社区矫正人员又很少,导致一些少数民族犯产生抵触心理,无法达到社区矫正的初衷。
三、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矫正的合理建议
(一)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的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而得到更多社会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使得社会影响力得到扩大。
1.要加大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结合,从而使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认知程度得到提高,只有让社区居民能够真正的了解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才能够从心里上消除社区居民对矫正犯的敌视和排斥。同时,要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要将宣传工作真正的深入到各少数民族,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对其进行宣传,特别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社区。
2.要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区矫正宣传进行普及教育。宣传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和少数民族的电视台、电台合作,或者考虑在电视、网络、报纸中增设少数民族专栏,定期对少数民族人民进行宣传。
3.要转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 使得他们不局限于传统的观念和固有的做法, 提高自身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水平, 鼓励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寻找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工作模式,适应本地区发展的要求。在工作中,要对少数民族犯一视同仁,不能有民族歧视,对于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要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4.要多关心社区矫正犯,利用一切和社区矫正对象接触的机会,给他们培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和理解,鼓励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实践中来。
5.宣传范围要具有广泛性,宣传海报、宣传媒体、宣传内容尽量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二)构建适合本地区地域和民族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如果只是简单的适用和照搬照抄别的地区的传统的矫正模式是行不通。应该根据各民族特点,建立不同的适合各民族的个性矫正模式。 一是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特殊的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的矫正机构。少数抿嘴地区如果使用常规的社区矫正方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建立适合少数民族的矫正机构,用适合少数民族的特点、习俗的方式来工作。
二是配备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的主要是司法所,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不会说少数民族的语言,看不懂少数民族的文字,不懂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真正听得懂说得出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少数民生活习惯、有少数民族工作教育改造经验的工作人员却不多。因此,有必要配备这样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就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三是加强建设少数民族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队伍,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犯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或者聘请在当地生活时间比较长、有威望、有权威的少数民族当地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可以考虑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酬劳,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进行社区教育培训。这样对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犯的教育,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在社区矫正中要尊重各民族的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方式,保证民族权利。在社区矫正具体的实施工作中,一定要先了解各民族的习惯和风俗等,在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当地习俗,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建立专业的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矫正队伍
1.专业的社区矫正官。目前,兼职人员完成了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兼职人员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不可能把投入全部的精力和时间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并且大多数的矫正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所以应该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官。
首先,应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社区矫正人数和规模来对社区矫正官进行定岗定编。其次,要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的特殊性制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任职和考核条件,选拔具备丰富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组建社区矫正队伍。再次,要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点,培养一定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官。
2.社会工作者。可以考虑在矫正队伍中加入各个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成功人士。他们的知识和阅历能够激励矫正犯,激励矫正犯积极向上。同时,要保有一定的少数民族社会工作者的比例。
3.社会志愿者。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志愿者也是社区矫正制度中主要的矫正主体之一,目前我国先进城市的志愿者工作也在完备,应该招聘一些志愿者,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制定具体的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细则和规定
我国各个省市的情况不同, 在立法出台后, 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适合本地的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在2008年4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但是内蒙古地区地域辽阔,各个盟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根据国家立法和内蒙地区的规定,各盟市根据本地区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地区的实施细则。从制度上完备各个盟市社区矫正的各项配备机制。
1.危险评估机制。在进行社区矫正前,应先根据犯罪性质、个人特点、社会危害性、犯罪历史、家庭环境等综合因素,对犯罪人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报告确定矫正犯个性化矫正计划及实施方案。
2.分类矫正机制。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应严格实行分开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矫正机制进行分类。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较大的矫正犯,适用一些严格的矫正机制;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矫正犯,可以使用一些相对而言宽松的矫正机制。在设置分类矫正机制的过程中,也要在详细统计矫正犯具体情况基础上,针对民族不同习惯、传统特点进行分类矫正。
3.配合和监督机制。矫正机构工作需要各有关各部门互相配合,密切配合,不能互相推诿,可以考虑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犯进行社会调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给出是否使用非监禁的书面材料。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调查报告,并在判决之后直接将罪犯移交给相关的矫正机构。
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应该通过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监督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等。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5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6
主 要 任 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活动情况月汇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方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 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第七条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八条 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移交所在县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转交的衔接工作。
二、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三、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六、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七、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八、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九、依照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十一、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十二、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十三、秉公执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十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参与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帮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每半年一次,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7
1、抓龙头,强化了工作的“机制力”。
从推进工作源头抓起,各级党委、政府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市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建立和推行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以年初、季度、半年为时间“基点”,抓工作部署,抓工作指导,抓工作协调,抓工作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为切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2、抓实效,落实了具体的“矫正力”。
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具体落实,提高矫正质量。全市实行了社区矫正对象五类分类管理,加强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监管;实行了“一月四活动”,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开展一次思想教育、一次公益劳动、一次思想汇报、一月走访一次矫正对象;建立区县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15个,组织开展了公益劳动活动;主动而为,加强走访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矫正对象单位、家庭等,了解矫正对象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矫正对象谈话谈心;针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困难,积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为矫正对象争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提供就业信息,纳入城镇、农村低保生活保障,监督管理和感化教育相结合,引导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3、抓创新,形成了矫正的“特色力”。
各区县立足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极推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手段。湟源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短信平台”,向矫正对象发送矫正制度、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就业信息等短信16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县看守所集中进行了法制教育,教育矫正对象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珍惜与家人在一起的机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城西区实行矫正对象GPS定位管理平台,利用现代手段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大通县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6个,强化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教育。城中区对重点矫正对象实行了专人包干责任制。城北区举行了矫正对象集中入矫法制宣传教育仪式。城东区建立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官方微博,加强与矫正对象的沟通教育。
4、抓制度,加强了矫正的“制度力”。
严格执行和落实矫正对象的衔接、监督、走访、迁居、请销假、死亡处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对象接受、实施矫正、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立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阶段、各环节,细化工作制度,建立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分对象走访、跟踪监管、特殊时期重点对象安全监管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强化和落实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篇8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矫正对象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2000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一律采取剥夺自由的监禁,会给未成年犯的心理和生理带来严重伤害,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的诸多缺陷,是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狱刑的一种方式,在当前还处在实践摸索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遇到的法律制约问题尤为突出,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3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列入了司法行政工作六大改革任务之一。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将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了18个省(区、市)。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展开。从社区矫正实施的情况看,我国多数地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从司法部回收的社区矫正问卷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管理者认为对青少年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论文写作,刑罚执行。从全国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更是空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是,无论是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了《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等政府规定,但全国其他地区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执行的双主体模式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的工作成效
根据《通知》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于公安机关,但同时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但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管理刑罚执行工作,致使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赋予其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有权管不了”,司法行政机关“想管无权管”的尴尬境地,造成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于无序的管理状态,脱管现象严重。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
目前,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到2005年底,我国司法所队伍共9.4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5.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41%;此外还有近万人兼职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司法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现在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重任加在他们身上,必然会出现人员难以适应的情况。由于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的实践能力,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不能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来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理,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另外,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一支稳定合格的志愿者队伍,但是,目前的志愿者缺少相应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契合,工作效率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四)法定的社区矫正措施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要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必须有科学、完善的未成年犯矫正措施。从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看,目前各省市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在刑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但措施无非是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并且大多数地区根本未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分开来进行矫正,而是将他们一样对待,更没有开展适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特点的矫正措施。
二、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建议
基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不足,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社区矫正法》,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支撑的社区矫正就无法可依,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很多工作措施就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社区矫正应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特别法,即《社区矫正法》,构筑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网络,对于统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是十分有利的。建议在制定该法时应将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分开执行。因为实行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制度,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法》要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论文写作,刑罚执行。
(二) 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的双主体模式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权力没有理顺。因此,从有利于建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刑权的配合和制约机制出发,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职权,负责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要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在岗的司法助理员进行短期滚动式培训,培训科目多样化,包括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并在工作中优胜劣汰,对不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责令其不再担任社区矫工作。第二,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人才。我国大学生人才资源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