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温州一夫二妻荒唐案:男子娶姐妹花后出轨,最终酿伦理纠纷
婚姻是神圣的,是不能被愚弄的,假使一个人愚弄婚姻,那么这个人愚弄的其实是自己的人生,很快人生的一地鸡毛就会告诉他,愚弄婚姻有着怎样的代价。
胡某是浙江温州文成人,温州人很会做生意,胡某家中就有亲戚在意大利经商,因此胡某初中没毕业就跟着亲戚去了意大利,在意大利的那些年胡某赚了不少钱。
没多久胡某回到老家,单身的他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阿娟,阿娟家庭条件不错,家里只有一个妹妹,她自己又长得清秀可人,还能说会道,胡某因此和阿娟相恋,并很快在老家办了婚宴,
因为觉得办了婚宴算是夫妻了,两人就一直没有去领证,即使后来阿娟跟着他去了意大利,开办了一家服装厂,生下了一个女儿,仍然是有地方的名分,而无法律上的名分。
更离谱的事情是后来,妹妹眼看着也到了年纪,把她放在家中阿娟不放心,就想让妹妹也跟着一起出国,可是劳工手续哪里有那么好办?阿娟突然心生一计。
她决定让妹妹和胡某办结婚证,以新婚夫妻的名义把妹妹带出国,奇葩的是胡某也同意了,没多久就和妹妹去民政局登记了结婚手续,把妹妹真的带出了国。
此后阿娟和妹妹一起打理服装厂,胡某常年在外跑业务,形成了一个诡异的两姐妹共嫁一夫的神奇局面,虽然说当时阿娟和胡某才是“无名有实”,妹妹和胡某是“有名无实”,但天长地久的怎会没有变故?
庆幸的是,事情没有按照姐妹反目这个剧情走,不过也同样狗血,这胡某终究还是没有忍得住诱惑,和一个从福建到意大利打工的女人弄出了地下情。
这个女人非常嚣张,觉得胡某很爱自己,不把阿娟和她妹妹放在眼里,时不时就打电话给阿娟,说自己会和胡某结婚,还发很多和胡某的亲密照刺激阿娟,让她识相点就自己主动离开。
阿娟一个做老板娘的人,肯定不会被小三三言两语就吓退,妹妹则永远是支持姐姐的,也不可能跟着小三来对付姐姐,不过最后阿娟一合计,其实还是和胡某好聚好散比较好。
她发现,与其在这里为胡某累死累活,还得忍受小三骚扰,倒不如同妹妹一起离开胡某更为划算,至于为什么,就要说到他们办理婚宴和结婚,以及说要离婚时的年份了。
阿娟和胡某在农村办理婚宴时是2002年,他们说要离婚时是2008年,胡某和阿娟妹妹无论是哪一年领证,婚姻都受到法律保护,阿娟和胡某之间却连事实婚姻都不算,不受保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只有1994年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夫妻名义、达到法定婚龄、自愿、且非不能结婚的情形)而没有领证的男女才算。
因此阿娟和胡某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进行分割,而是按照一般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的财产个人所有,共同的债务共同偿还。
假如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按照生活时间长短和对方的过错程序等情况酌情返还,且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然也拥有继承权,但日后第三者一运作,给胡某吹吹枕边风,阿娟的女儿又能获得多少呢?即使胡某意志坚定,在阿娟和胡某没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女儿又能在他死后争得过第三者吗?
最重要的是如果胡某或第三者闹起来,不愿意多给阿娟任何一点补偿也是有可能的,这对于阿娟来说十分不公平,所以她还不如以主动结束争斗来作为筹码,获得自己应得的部分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
另外,妹妹和胡某的婚姻是货真价实的,他们的财产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妹妹一旦和胡某离婚,那么就能拿到至少比阿娟还要多的财产,而且在胡某还没有头脑发热,把钱财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转移给第三者之前,阿娟妹妹能拿到的只会更多。
于是她带着妹妹和胡某提出离婚,打了胡某一个措手不及,胡某当然不想离婚,对于他来说,左拥右抱其实是最为有利的,不用损失任何财产,还能温香软玉在怀,不过情势不由他。
最终在当地调解员的调解下,胡某签下了和阿娟的调解书,又签下了和阿娟妹妹的离婚协议,在去了2笔钱以后,他是真的不明白自己到底为何要出这个轨了,第三者也眼红不已,也为那哗啦啦流走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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