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预防范文10篇
纠纷预防范文篇1
一、总体目标
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加快组建相关调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处置各类医疗纠纷,防止国有资产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工作,是一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要根据《办法》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牵头,司法、卫生、公安、财政、宣传、民政、计生、信访、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讨论制订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2、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及办公室隶属县人民调解中心,与县信访局合署办公,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常驻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需要由医调会调配使用。
3、建立医调会医药、法律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为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专业和知名度的代表,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具体聘用条件由县卫生局和司法局共同制订。
4、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我县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由县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和规定
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着力构建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县信访局组建医调会办公室,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流程和规章,积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卫生局应当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制定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县公安局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并积极落实。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司法局要积极宣传第三方处置流程及相关规定,引导患者或家属按正常程序进行医疗纠纷调处。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要保障医调会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让社会广泛知晓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民政局要协助公安机关督促殡仪馆及时按规定转运医院内死亡的各类尸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
县计生局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
工会、妇联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纠纷事件调处工作。
患方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扩大、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办法》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和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县医调会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工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为破解医疗纠纷处理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纠纷预防范文篇2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方面的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
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思想主导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无利严管理、乱管理,有利轻管理、不管理。从体制上、制度上造成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和无序,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条、39条、42条、43条、46条、55条、56条、58条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县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处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57条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可事实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要么是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要么是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偏袒医方,不能秉公执法、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以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更不用说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要求赔偿的心理期望值。河南登封县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给人们心目中造成挥之不去的伤痛。因此,医患纠纷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案例大量存在……
(2)、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取向偏重经济利益,轻视人际伦理,风俗良俗等方面的追求。
人生价值的体现,表现在社会上的各个领域和不同的行业。一般说来,只要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和谐有利的,都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誉。古代的诸子百家思想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现在他们的思想在世界上仍然比较出名。年轻的战士雷锋,走过自己短短的26年人生之路,却能够名垂青史,更使凭他那熠熠发光的助人为乐的精神而著称于世,并不断被世人所推广。回顾新中国的建国史,无数革命先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不计个人得失牺牲自己闹革命,那时我方的条件无论是物资供应、还是军事装备都远不如敌对一方,可他们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有一个崇高的理想。他们之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留下浓厚重彩的一笔,不是他们这些人有多少物质财富,而是他们给后人留下丰富的精神财富。那时人们是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时时讲团结处处比奉献,虽然处在经济落后物质贫乏的年代,但人们毫无怨言。市场经济虽然主要是以物质的使用价值为考量对象,在物欲横流到处都充满着各种诱惑的今天,由于长期以来轻视精神方面的教育,使现在人的世界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许是经济转型期的必然,人们的世界观发生裂变时不可缺少的过渡阶段吧。在这种社会的大背景下,医院及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远不如从前,他们的一切诊疗行为都围绕经济利益转,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明文规定于不顾,做出一些侵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才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各自的利益,在得理不让人,无理也要抢占三分的情形下,双方矛盾必定尖锐无疑。
(3)、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草菅人命,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患者发生疾病,很自然的就想到医院,这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很自然的选择,作为医院以“救死扶伤”为己任,可医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无论他是不是医护人员,就让他穿上医院的标志服,更有甚者让其坐门诊给患者看病,有的医院把门诊病房和关键科室发包或承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有的医院给医生下发经济指标,迫使医生不得不故意放弃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经过无数次临床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望、闻、问、切”诊断方法。患者一旦来看病,就让患者做CT、B超、彩超等等检查和名目繁多的化验,一系列凭仪器进行的检查及化验都做完,结果倒是完全正常,可是患者需支出检查、化验费用少的数百元多的近千元,医护人员在进行检查化验时有时还会发生仪器操作及观察方面的失误使患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医护人员为了完成医院下发的经济指标,故意开刚上市的价格昂贵新药而放弃同样能治病价格低廉的药品,无论并大病小都竭力主张让患者住院,都让患者打点滴,……,医生给患者无论是看病、检查、化验、开处方、到药房拾药还是在手术室做手术,患者手术后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乃至出院时的结账的每一个环节,患者一直处于担心忧虑的状态。医疗过错和医疗伤害的不断发生,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的蛮横,处理医患纠纷的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办事,使患者感到维权的艰辛,从而导致患者有病不敢到医院医治。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患者在有病后到市级、省级医院花掉数万元的医疗费最后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之后最后在有病乱求医的思想指导下找到一些农村的老中医,结果吃上两副中药花上十几元钱病就好了,我们知道医治患者的疾病受患者的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医院医护人员医德方面的问题,致患者白白的花掉医疗费对患者的病非但没有医好况且还会是患者的病情加重的案例发生。更有甚者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开大处方,一个处方少的近百元多着上千元。有的医院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非正常的进药渠道,药价层层加码,导致药价虚高。假药、劣药充斥医院药房,坑害患者。一个平常的头疼感冒在本来花上几元钱都能看好的病而在某些医院往往要花上几百元才能医好,这样就形成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患者有病在医院看不起病,医院的病号就少,医院病号少,经济收入就少,由于医院经营者主导思想没有变,在经济收入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自己的高额利润,把提高服务标准和医疗服务的价格作为扭转医院效益下滑的主要措施,这样以来,患者到医院看病的就更少,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医护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不变,在给患者做手术时利用职权向患者家属吃、拿、卡、要,患者家属在不能使医护人员满意的情况下,医生在做手术时敷衍了事,心不在焉。有的医生给病人做过手术后,把纱布、手术器械留在患者的腹腔内,有的手术后却发现病灶未处,而是误切人体正常器官。或者伤害体内其他正常器官,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借用媒体和学者、影星的名人效应对外作虚假宣传,雇用医托欺骗患者,…………。医院的上述行为无不是以损害患者地利益为代价,来换回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这是形成现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局面的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4)、普法宣传的深入,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和逐渐提高,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也是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建设速度最快的三十多年,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日益完善,使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正常有序进行。随着一浪高过一浪的普法宣传,群众的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对于医院的一些不合法,不符合医疗法规和医疗常规的过失行为,理所当然的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质疑,由于双方的立场不一致和利益的对立性,必然促使医患双方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当事双方态度和方法的失当,再加上卫生行政机构的不公正的处理,使医患纠纷的矛盾不断升级,严重的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也不同程度的侵害患者的利益。再者,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某些正常无过错行为而出现的意外结果,误认为医院有责任,并且固执己见。他们在社会闲散人员的蛊惑下寻衅滋事,医患双方关系紧张,这也是发生医患纠纷的另外原因。
(5)、宣传媒体的广泛发展,医患双方把本来不具有可比性的案例强行进行比照,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解决的难度。
广播、报纸、电视、手机、网络五大宣传媒体的共存,使我们快速的进入了信息时代,快捷、海量的信息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及时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一切。一旦遇到麻烦,上网查找法律依据和寻找有关案例,成为一般人的首选。再加上家电下乡的推广,更加快了电视、手机、网络在群众中的的普及程度。由于当事人是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才着手向有关人员进行咨询,查找法律依据和有关案例,时间紧,任务急和对案情了解的不系统,即便是有时找律师和专业人士咨询,难免会出现与自己的案情不相符合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医患双方依据自己查找的依据,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医患双方的矛盾,为医患双方矛盾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二、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的心理状态
医患纠纷发生后,从医院的角度考虑有三种心态即:一种是医院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推脱责任拒不担责的“躲避型”担责原则,第二种是医院在患者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时,利用自己现有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通过恫吓、虚假承诺、欺骗等不法手段,以达到给患者象征性补偿,明显袒护直接责任人使其规避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处罚的“象征性”担责原则,第三种是医院本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给患者造成多大的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程度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的“实际担责”原则。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也有三种心态即,站在承担责任的角度考虑,一种是经济上的“补偿型”担责原则,一种是经济上的“获利性”担责原则,第三种即为让有过错的医院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根据医护人员的过错程度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实际型”担责原则。发生的每一期医患纠纷,医院无论过错大小,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既有经济方面的损失,又有精神方面的伤害。在医患纠纷中,较轻的医疗伤害使患者要忍受由于医院处理不当给他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沉重的经济上的负担和巨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有的精神上的痛苦会伴随患者终生,重的医疗伤害会给患者造成终身残疾,有的甚至丧失生命。患者无论受到是哪一种伤害,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患者一人,还有患者的家属。由于患者在医疗伤害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永远都是受害者,患者利用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及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提出“象征型”经济补偿,或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欠缺在发生医疗伤害后,出现的心理不平衡的报复心态,要求医院作出远远超出当地生活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的“获利型”赔偿。对于由于医疗伤害致人死亡的适当高于当地生活标准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在患者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患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医闹”迫使医方就范,或者患者家属通过上访的渠道向医方施加压力,患者的不得已而为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这也是医院或医患纠纷处理部门不能秉公处理而带来的后果。第三种是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在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填补式的赔偿外同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的“实际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的办法解决,可是在双方的和解中,只有医院的象征性补偿与患者的补偿型的心态相对应双方才有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的基础,双方的其他心态的组合而达到和解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无一成功的案例予以佐证。而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关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是以受害人的让步为前提,这本来就是受害人权利的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事实上又往往明显的偏袒医院,这样患者的权利在诉讼之前的和解及调解阶段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只有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关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平处理,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才能是患者信服,医患纠纷才能得到及时解决。
三、处理医患纠纷的渠道和方法:
通过上述的分析,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社会是在矛盾的过程中向前发展,人们也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变得成熟,我们应当能够正视这种现象。
(1)在医疗机构的设立、医院的资质、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定、医护人员的资格考录等行政许可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坚强有效的措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防止鱼龙混杂
针对医患纠纷的存在,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的设立方面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坚决杜绝制度外暗箱操作和工作人员的变通做法,各方面制度制定时要民主,要科学,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拥有行政许可大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部门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换法的、权钱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轻则给与行政处分重则予以撤职,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断加大违法违规人员的违规违法成本,取消行政首长的一支笔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实行流水作业的方式,并且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彼此监督,采取、推广并逐渐扩大和认真落实公示制度,用制度约束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严厉打击社会上广泛存在,而被某些所谓有门路的人屡试不爽的“潜规则。”
(2)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动态管理方式,注重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把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俗话说,小胜凭智,大胜靠德,医院的医护人员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命大于天,医护人员的行为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医德建设既是表现一家医院员工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是该家医院的立身之本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技是医院取信于民的关键,由于片面的强调经济效益而加强医院的硬件建设,疏忽和轻视医院的软件投资,不是把患者看作自己的服务对象而是把患者看作巧取豪夺财富的源泉,结果是涸泽而渔,从情感上就把患者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是医患双方的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即使取得的一时的蝇头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流失殆尽,医院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最后受害的还是医院。
加强医院的医德建设是摆在现阶段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同时不要把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表现在文件中,更不应该把医德建设写成口号固定在墙壁上,医院的医德建设不是让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医护人员用口说的,而是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去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医院的经营者,尤其是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的管理与监督,坚持公立医院为社会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决杜绝公立医院的科室对外承租,医护人员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确立公立医院是全民事业单位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实行微利经营。要求该类医院与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和外资医院在经营思路上应该有严格的区别。为了能使公立医院保持正常的经营,政府部门在加大财政投资的同时,把医院的医德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医院经营者职务升迁、医院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给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灌输医院的医德建设是医院的立足之本,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对患者多采取人性化的治疗措施才能确保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无论何时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三者的顺序不能更改,这也是公立医院吸引患者、留住患者,形成患者与医院的双赢局面和医院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才能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各项具体措施同时,改变对公立医院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核目标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公立医院的医德教育,实行对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和“医德教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社会主义公立医院的特有管理模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在医护人员上班的第一天起就有意识的让他们清楚他们各自所在的岗位的职责、具体要求、他们的权利、义务、干好该岗位工作的前途,干不好该岗位工作的后果,把医德建设作为对该岗位考核的具体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不定期的突击暗访,通过查病例、回访患者的形式,抓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防止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吃、拿、卡、要、收受患者的红包。防止医护人员巧立名对患者进行滥检查、滥化验,开大处方等不法行为,把医德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此外,对医护人员的职称、职务、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申诉、及向有关部门提出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或职称、工资调级的建议,暂缓送交有关材料等一系列惩戒制度,协调医院与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院和人事、组织部门及社会其它部门的关系,确保这些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方面充分尊重医护人员所在医院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严厉打击这些部门在牵涉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的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所谓的“潜规则”,尽量实现公平、公正。通过职代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完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暂缓提交有关材料的条件与程序,并且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发挥医院工会的作用。努力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合理渠道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医德教育。
(3)在现有医疗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医院的名称管理,转变医院的服务理念,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
近一些年来,医疗机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矛盾突出,在一些地区已经局部的影响到该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某些医疗机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地步,国家在这方面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各种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医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力度还比较大,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医疗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医患双方紧张关系没有得到彻底缓解,深化医疗机制改革还大有必要。
第一、在社区(村委),街道办(乡镇)、设置全科医院,县市设立以当地多发病、常见病为主的专科医院和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省会城市及北京、上海等世界型大都市应当设立大型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并且配备与该医院的资质相对应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充分运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和学术交流,同时辅助基层医院骨干的医护人员定期到资质较高的医院学习进修,让资质较高医院的有关专家到基层医院进行挂职锻炼,为基层疑难危重病人提供医疗应急服务。规范医院名称管理,使基层患者从医院的名称上就能判断出该家医院的性质和主营范围,自己所患的疾病应在哪家医院进行医治。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的力度,实行公立医院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竞标采购机制,尽量做到医疗单位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厂家的直销方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成本。正确定位各类医院的性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在医疗系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外资医院共存的局面,对公立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实行招聘制,进行动态管理,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开具的处方书写要规范,病历书写要详细具体同时要有主治医生护士和病人家属的诸页签名,规定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用药、手术和护理方面的内容及医生对患者的释明权等作为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时的法定内容记载在病例中,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复制病历时,应当把与患者有关的主客观病历一块交给患者,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以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时信息大致对等。此时还应当要求医院有处理危机病号的特权,处理好病人病情的紧急性与病历书写的程序性关系,在有条件的医院根据其经济状况结合起自己的要求可在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及病房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严格培训监控设施的监管人员,监控设备可有政府独家出资或政府与医院合资的形式配备,监控室由政府专门机构统一监管并负责其正常的运营与维修。监控录像的调取、查阅,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这些机关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权利,其他机关和人员都无权调阅。提升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考评在综合绩效考核的比例,采取灵活多样工资管理办法,努力是公立医院的员工人人都有危机意识。纠正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经营者把经济利益作为医院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倾向,处理好医疗器械检查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手工排查关系,实实在在的减轻患者看病贵的问题。
第二、改变医患双方的医疗观念,患者应当明白,不同资质的医院,经营范围不同的医院,医疗疾病的种类和内容是不同的。医院应当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对于不属于自己的经营范围的疾病,只能根据自己的医疗条件做必要的应急处理,然后说服患者家属将患者转到对口的医院或资质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贻误患者的病情或对患者进行误诊。
(4)、政府部门,在学生的初级中学阶段就应当加强全科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医疗常规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医疗基础知识水平。以便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有更多的言语权,同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方案、手术措施、服用药品、医疗护理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
(5)、为了及时的处理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改变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关的制度,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有关标准,使患者的经济赔偿的有关项目、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其他的种类的人身损害标准相统一,最好在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仲裁机构,在医患双方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把仲裁程序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县法制局,县法制局只对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实行业务上指导,该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仲裁员在社会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退休的医生,退休法官,律师以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临时随即抽取。消除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偏见与误解,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规章规定该仲裁机构的办案程序,保持仲裁机关极其具体办案人员的中立性,防止宠医,媚医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使仲裁机关切实做到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作用。
(6)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懈怠渎职与违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进行优质、高效的行政管理,以达到净化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发生医疗服务纠纷,使目前矛盾比较对立的医患双方,情绪趋于平和,关系日益和谐。
(7)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医托和医闹是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追其原因都是为了自己各自的不正当利益,都是非法行为。由于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没有摆正自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正确的价值取向,片面的追求所谓的经济利益,而将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出租给他人,或者雇人充当医托采取欺骗和强制的行为侵犯患者的利益。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之路的曲折漫长和艰辛,迫使患者不得不采取雇佣”医闹”的方法来维权,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对“医闹”现象做出了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医患纠纷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因素,最后,医患纠纷双方和解及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大多都以牺牲患者利益为代价,这也使患者间接地意识到采取医”闹现”维权,从中可以看出医闹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在某些地区,医托、医闹已经发展成为某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的专门职业的不正常现象。针对此种社会现象只有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制定严格的执法和监督体制,确保医患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才能使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这种非正常现象丧失其生存的的环境和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便于管理、有利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行政管理方法显得落后于时代。补充、修改、完善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到客观、公正,在行政执法方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同时做到情、法、理结合,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统一,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时充分考虑立法的目的及立法背景,运用法条、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采取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坚决依法办事,预防和消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消除执法人员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思想上的对立、抵触情绪,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坚持教育、预防为主,执行、处罚为辅的方针,劝说行政行为相对人主动放弃自己与法律法规不相容的做法,使他们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逐渐变成行政管理的协助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成本。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种医学会,医疗知识比较专业,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医学方面的人士制定,他们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方面,不可能或者不愿站在患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截止到现在除了《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几部屈指可数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的都是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程序繁琐时间漫长,赔偿标准低,有必要将医疗事故、医疗伤害,有关的单位除了追究他直接责任人外还应把单位的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的对象,加大这些单位的违法犯罪成本。修改不合理医疗法律法规,保证患者较快的时间内得到比较公平的赔偿。
为了保证卫生公务人员的勤勉、敬业,除了在《公务员法》里规定对违规的公务人员处理外建议,制定《行政管理法》和《行政执行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其中《行政管理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救济,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行法》主要对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的落实,具有给付内容生效的公文文书的执行、落实、监督和其他种类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作出规定。《行政监督法》从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权限,监督机关和人事部门、司法部门等关系作出规定,《行政问责法》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受案范围、问责程序,处理种类、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规定,使《行政管理法》《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组成完整行政法体系,明确行政机关极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医患纠纷从小的方面看是医生或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从大的方面看它反映出医疗行业和医疗管理机关责任心的缺失,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规定的太概括所导致。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
纠纷预防范文篇3
(一)属地管理。按照行政区划,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由乡综治委组织实施。
(二)部门联动。根据部门职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三)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最大限度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四)教育疏导。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五)重在调处。坚持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准确定性,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明确调处责任,及时化解纠纷。
(六)依法处置。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果断处置。
二、预防措施
(一)乡卫生院要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二)乡卫生院应加强对医疗价格的管理,督促各基层卫生所建立完善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和查询制度,严禁乱收费,杜绝不合理收费。
(三)卫生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严格人员、技术、设备等服务要素准入,严禁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从源头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乡卫生院和卫生所应强化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患者举报渠道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三、处理程序
(一)医患双方当场封存所有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二)医方必须严肃认真核查患者质疑的问题,并及时口头或书面向患方通报核查结果。
(三)医院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诉求,认真解释患方的质疑,明确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
(四)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将发生的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县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同时通报乡综治委和派出所。
(五)协商处理不成的,特提卫生行政部门调处,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根据患方意愿,转请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应急处置:
(一)患者在医疗事故过程中死亡的,其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对停尸闹事或要挟医方的,应通知乡综治委派出得力干部进行教育劝解,对劝解无效的,由公安派出所协助医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地方。
(二)医患双方对死者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具备尸体冰冻条件的可延长7日,尸检应当经患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对拒绝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所以责任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
(三)对侮辱、威胁、恐吓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或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或损坏医院财物、设灵堂、抢夺尸体等的,由乡综治委通知公安机关维护好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院财物和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同时协助医院强制将尸体移送至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地方。
(四)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乡综治委通知卫生、公安、司法等单位和患者及家属所在地的单位或村协助处理,对于属于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对无理取闹,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对在幕后操纵“医闹”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五、工作职责
(一)乡综治委要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作为和谐平安人和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事件不断发生的地方,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整治。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列为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二)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适时通报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三)对属医疗责任事故引发的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护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有过错的,按实际过错严肃处理;对医患纠纷发生后篡改、伪造、隐藏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的医院及直接责任人加重作出处理。
纠纷预防范文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劳动纠纷预防体系,创新劳动维权机制,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打造劳动纠纷预防体系,达到普法宣传社会化、案件预防网络化、案件处理规范化、延伸服务人性化、奖惩结合制衡化,为建设首善之区构筑和谐用工环境打牢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做法
(一)法律宣传
充分发挥各种有效载体普法宣传功能,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遍对企业法人代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城镇职工、新市民、应届大学生、失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宣传引导、培训指导,不断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诚信守法的自觉性,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
1、培训宣传。定期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班、座谈会、普法公益课,加深企业主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了解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2、联动宣传。区劳动维权中心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劳动法律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活动,提高劳动法规宣传的渗透力、辐射力。
3、巡回宣传。派出巡回劳动仲裁庭,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案例现场说法,达到办一案、走一处、教育一片的效果。
4、橱窗宣传。印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单和宣传册,通过基层服务窗口,宣传栏进行广泛宣传。
(二)预防措施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发挥劳动保障网格、网络动态监管的作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监管,劳动保障协查员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实施监控,劳动监察大队实施不定期抽查,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2、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协调企业工会成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处理。
3、发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维权窗口的作用。在劳动纠纷进入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程序前,关口下移,先行调解。
4、发挥社会调解机构的作用。利用基层民事调解、诉讼调解和工会维权等多方协调机制,加大劳动纠纷调解力度。
5、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职介机构的作用。广开招聘渠道,挤压黑中介生存空间,打击非法用工行为。
(三)案件处理
树立服务为先的办案理念,坚持延伸服务与跟踪督导、柔性服务与刚性执法、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科学、规范、便捷、高效执法,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1、建立健全网控企业信息快报制度。依托区人力资源网、社会保险网、劳动监察网,对辖区企业的关闭、停产、欠薪逃匿、恶意撤资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及时排查。对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借金融危机之名,恶意侵害职工权益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2、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三级体系。发挥区、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职能、使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及时协调处理劳资纠纷、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
3、建立劳动仲裁纠纷案件全程调解制度。健全完善便民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调、快结”的速裁机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调为主、调裁结合、案结事了。
4、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密切协调区劳动维权中心各部门,抓好以劳动合同“基础线”、工资支付“稳定线”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联合检查活动。
5、建立区大队、街中队两级劳动监察应急备勤制度,对劳动保障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启动《区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突发案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妥善处置,确保稳定。
(四)延伸服务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与当事人相互沟通和交流,主动以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维权服务。强化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理性对待劳动纠纷。
1、案后答疑制度。劳动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由原承办人员及仲裁院院长、分管局长对案件处理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处理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结果,增强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说服力。
2、案件回访制度。对经处理的涉案用工单位进行回访。主要回访用人单位案件处理后的履行情况;回访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回访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回访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制度,依法用工。
(五)奖惩制衡
1、鞭策落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实施全程追踪报道,批露违法用工行为,改善企业形象。
纠纷预防范文篇5
1产生纠纷的原因
1.1护理人员的问题
1.1.1护理质量的问题产科工作繁琐、周转率极高、产妇与新生儿均需观察与护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病人来住院的时间、人数、病情都难以预料,这给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压力,特别是晚夜班的护理人员一人当班时更为紧张。
1.1.2未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如三查八对制度及无菌操作制度。未能及时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不能及时发现产妇及新生儿的异常情况。
1.1.3专业知识缺乏及实际操作能力差如产妇及家属提问不能正确作出回答及解释,静脉穿刺操作不能一次成功。判断能力差、有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医生,如遇急、危重患者不能很好地配合医生抢救。
1.1.4护理沟通技术欠缺①说话语气生硬、面无表情、缺乏耐心、敷衍了事,使产妇及家属认为护理人员缺乏医德,服务态度差,无同情心。②各项护理操作前未作解释,暴露性操作前未作任何遮掩工作,使产妇认为工作人员不尊重他人隐私权。⑧沟通缺乏技巧,不能把握有利时机,讲话不注意分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2护理文书质量不过关
1.2.1护理记录不及时、缺项、漏项、书写时存在乱涂、乱刮、乱画现象。
1.2.2护理文书记录不真实、不整洁、内容公式化。
1.2.3急、危、重症患者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客观、重点不突出,与医生在医疗文件书写时内容不一致。
1.2.4医学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无自我保护意识。
1.3管理者工作的强制化,对护理人员工作缺乏赞同与认可
在我国,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着重医轻护、护理人员社会地位低,劳动强度与收入相对不平衡。
1.4医护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
1.4.1医护人员向病人及家属交待的病情与解释不一致,导致患者及陪扩人员的不信任。
1.4.2由于医生与护士技术上的差别以及询问病史地点、时间不同,导致医疗文件书写内容刁二一致。
1.5产妇及家属的原因
1.5.1家属对医疗护理与医疗环境期望太高,对产妇及新生√L发生的一些问题(包括生理现象)过于紧张。
1.5.2个别家属及产妇素质较差,缺少社会道德,不尊重医护人员,甚至乱骂、污辱护理人员。
1.5.3语言、年龄、文化程度及家庭背景的不同,使护理纠纷埋下隐患。
2防范措施
2.1提高护理质量
2.1.1病人多工作繁忙时实行弹性制排班,适当增添班次,使护理人员做到忙而不乱、急而不燥。推广实行整体护理模式,把握有利沟通时机,做好健康宣教工作。
2.1.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三查八对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2.1.3严格护理文书书写制度,遵照《湖南省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实施,做到举证有据,保护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2.1.4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院内院外组织的各项学习,邀请权威专家、教授讲授专科知识,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管理方案。每年选派技术职称高、有责任心、上进心的优秀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对新调入、刚分配的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实行优化考核制度。
2.2强化护士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全院护士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护理文件书写的规范化要求,使每个护士从根本上认识到护理文书的书写是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有利证据,也是保护自我的根本措施。
2.3管理者实行“人性化”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重视护理工作,关心护士,对优秀事迹及优秀个人加以适当奖励,以提高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对有可能发生纠纷的病人有预见性,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尽可能满足其需求,以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的隐患。
纠纷预防范文篇6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本研究收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参与律师见证的病例的资料,共1315份,提取其信息进行加工、整理。
1.2统计学方法数据采用Epidata和Excel2003软件建立数据库、输入,数据分析用SPSS15.0等软件,进行统计分析。P<0.05为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与分析
2.1基本情况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完成律师见证病例1315例,其中2006年135例(10.27%),2007年164例(11.47%),2008年253例(19.24%),2009年368例(27.98%),2010年395例(30.04%)。可见2006年至2010年参与律师见证病例数呈逐年增加的上升趋势,其中2007年增幅较小,2008年、2009年增幅较大,2010年增幅放缓。出现增幅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06年律师见证制度刚刚实施,其意义和效果还不被大多手术科室认同,加之对此的宣传力度不够,所以2007年增幅少;而随着律师见证制度的进行,各个临床科室对见证病例意义的认识逐渐提高,所以2007年至2009年见证病例增长幅度加大;2010年由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科楼新建,对住院患者量有一定影响,所以增幅较小。
2.2律师见证病例分析
2.2.1年龄分析对各年份参加律师见证病例的年龄进行分析,按0~20岁,21~40岁,41~60岁,>60岁4个年龄段进行划分,0~20岁126例(9.58%),21~40岁242例(18.40%),41~60岁485例(36.88%),>60岁462(35.14%)。可见,2006-2010年参加律师见证病例的年龄多数集中在40~60岁、>60岁2个年龄段,占总数的72.02%,说明参加见证的病例年龄一般偏大。
2.2.2手术级别分析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即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程度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以及各学科特点并结合该院实际,将手术由低到高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对2006年至2010年参加律师见证病例的手术级别进行分析,2006年至10年的1315份病例中,Ⅰ级手术6例(0.46%),Ⅱ级手术139例(10.57%),Ⅲ级手术494例(37.57%),Ⅳ级手术676例(51.40%),二者约占总数的88.97%,其中Ⅳ级手术所占比例高达总数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参加见证病例的手术级别一般较高。
2.2.3见证原因分析通过采用与临床科室医生(尤其是手术科室)访谈、对患者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对见证病例病历资料的搜集、整理,现将1315例见证病例按照围手术期风险大、二次或多次手术、家属强烈要求及患者或家属难于沟通4种主要原因进行分类。围手术期风险大725例(55.13%)、二次或多次手术222例(16.88%),家属强烈要求241例(18.33%),患者或家属难于沟通127例(9.66%)。4种主要原因中,围手术期风险大的病例数最多(占55.13%),这种病例多数是老年、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病的基础条件较差的患者。由于另外3种原因参加见证的病例数相对较少,主要由于患者手术的级别较高、多次手术或者患者医学知识欠缺、素质较低而难于沟通造成的。由此可见,因围手术期风险大而参加见证的病例所占比例最高,因二或多次手术、家属难于沟通及强烈要求而见证的病例相对较少。
2.2.4鉴定存在科室分析对06年至10年参加见证的1315例病例所在科室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见表1。如表1所示,参加见证的病例主要集中于骨外科、普通外科、脑神经外科、心血管外科及泌尿外科等大手术科室,占总数的87.07%,其中骨外科、普外科、脑外科这三个科室见证患者数就占到总数的63.34%。这些科室的病例大多具有手术级别高、术后风险大,医疗花费多、患者预后不佳或者可能落有功能残疾的特点。
3对医疗管理实践的启示
3.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律师见证模式律师见证制度是实现事前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3]。律师见证做为我院的一项常规制度,要求各科室必须严格落实。律师见证过程中可以使医患之间的沟通更加充分,降低对于手术方式及手术风险双方认知程度的不同而引起的不必要的风险。不断完善律师见证制度,在没有医疗保险等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医生在此模式下能够更好的得到患者及家属的认同,解除后顾之忧。
3.2高度重视重点科室患者的沟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律师见证中病例集中的科室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卫生部的核心制度,特别是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及术前讨论制度,定期组织医院工作人员对重点科室进行检查,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对于术前难于沟通的、术后效果可能不好的、手术花费巨大的、手术需要切除器官的等患者需上报医务部,术前必须进行律师见证。医务部工作人员将参加患者的术前讨论及律师见证,严把医疗质量关。
纠纷预防范文篇7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的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的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不能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不能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县司法局负责培训到司法所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
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尽管调解员处在纠纷第一线,能够尽快了解事情动态,但与广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信息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
2、把握民间纠纷规律,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
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把握住这些规律,调解人员就可以对民间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把预防纠纷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因时预测法
有些民事纠纷的发生、发展具有季节性。如在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以下纠纷:农田水利纠纷;农机具、牲畜纠纷;农用物资纠纷;春耕费用的借贷纠纷等等。而在农闲季节容易发生的纠纷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等。把握了这些纠纷的时令规律,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因地预测法
民间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就不同。例如:在农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在街道、社区,存在着房屋拆迁纠纷;在厂矿存在着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等。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去分析不同地区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因地制宜采取预防措施。
(3)因人预测法
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以年龄不同为例:在老年人身上多发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以性别为例: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男性,那么发生凶杀、械斗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女性的情况。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重点。
(4)类型预测法
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
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潜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主动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被动预防是指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
(2)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进行重点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点预防区,乡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调解并上报。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
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讲明道理、说服教育当事人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很灵活,并处在不断发展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和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思考,灵活采取既能及时解决纠纷,又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方法进行,调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2、动员多种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5、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6、苗头预测的方法;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7、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8、褒扬激励的方法
纠纷预防范文篇8
1.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深化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层次矛盾纠纷触点增多、燃点降低,且带有明显的行业性专业性特点,往往涉及利益群体复杂、激化升级诱因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一旦不能及时化解,极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于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促进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是指各行业专业领域及相关部门为化解发生在本行业、本领域的矛盾纠纷,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建立的一种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网络,增强各行业及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能力,推动行业专业领域矛盾问题的依法妥善解决,为行业自身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各行业专业领域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优势,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引导、联系服务群众,准确把握群众意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不断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4.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处理矛盾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中立原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调解组织应积极吸纳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中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3)公开原则。调解组织的成员、职责、调解程序要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行业及法律专家库人员应方便当事人查询,调解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着眼于推动行业自身发展,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转及工作保障等提供支持,为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5.任务目标。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力争年内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住房和建设、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纠纷、校园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保障,实现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开展规范,基础保障到位,预防化解及时有效,明年年底前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率90%以上,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90%以上。
三、着力构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
6.建立完善组织工作体系。构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成立县、镇(街道、产业
园)二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7.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做好统计分析;对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和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宣传。
8.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措施,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工作方案;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及法律人才专家库,落实工作保障;指导重大复杂疑难纠纷调处化解和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9.夯实企事业单位工作基础。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和与服务对象发生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为3至9人,人民调解员的推选及选聘应充分体现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适应工作要求。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分布较广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分支机构等工作单元成立调解小组。
四、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1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制度。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及苗头。要建立台账,认真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研判发展演变趋势。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涉及人数、社会影响等,准确划分矛盾纠纷种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化解;对重特大矛盾纠纷,要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情况并跟踪掌控。
1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及时、准确做好受理登记。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要全面深入了解情况,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原则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正当渠道和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件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归档及时。要及时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12.建立健全衔接配合制度。要加强部门、单位、调解组织间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要在信息共享上加强衔接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总结工作,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构建网络共享平台,形成横向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组织,纵向贯穿各级各单位的信息网络,共享各类专家库和各行业、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在调解实施过程中加强衔接配合,对自身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合本行业专家和调解员,集中力量进行化解;对涉及群体性、跨行业(单位)、跨地域的矛盾纠纷,各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统一调度,协调各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调处,有关部门、行业应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要在协议履行上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协议履行保障机制,在程序上,要强化衔接,落实重大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做好回访工作,防止出现反弹;在效力上,要强化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提高协议履行率;在损害赔偿上,要强化调解组织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衔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化解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扎实推动工作开展。要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考核机制,对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措施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效显著的,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掌握调解组织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纠纷预防范文篇9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护理记录为客观记录,是可以被病人及家属复印保存的,护理记录和其他病历一样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医疗纠纷,加强病案管理,维护医院、医护人员、病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护理记录的书写管理。
护理记录之常见问题
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相符
按照常规,医生会根据住院病人的病情决定护理等级,下达医嘱。护理级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护理人员根据病情做出标识,并实施相应护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病人病情好转,医生未能及时更改医嘱,很可能由此埋下医疗纠纷隐患。
例如,今年3月30日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播出的“坠落的生命”有一案例:某病人因感觉气悸、气短,并且不断咳嗽,到某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气管炎。在医生建议下,病人立即住院治疗。经4天治疗,病人症状有所缓解。不料,住院第5天,病人跳楼身亡。后来,病人家属查阅病历发现,病人出事当天,医院对其进行的是一级护理。在医院的分级护理制度中这样规定:一级护理要求应每隔15~30分钟巡视病人1次,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病人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医生早晚各巡视1次,1天总共2次;其他时候都是打针、换液。法院认为,病人的坠楼身亡与医院护理行为存在缺陷、监管行为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最终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护士执行医嘱不规范
按照规定,医嘱下达后,护士执行医嘱。实际工作中,中、高年资医生由于工作忙、上手术等原因,医嘱往往由实习医生或进修医生下达。但由于上级医生手术,而病人急于治疗,若不及时处理医嘱,病人不满意;若及时执行医嘱,则不符合医疗规范,由此给医疗、护理埋下安全隐患。
护理记录不及时
护士在操作后,均应按照规范做真实记录,要体现时效性、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而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早晨、中午、晚间是护士最忙的时候,往往是1~2名值班护士负责全病房病人的护理等,加上有危重病人、急诊病人,护士往往无暇顾及护理记录,不能及时记录,这也可能成为日后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护理记录不规范
护理记录存在漏项、涂改,药物阳性未记录,住院日期不规范,医嘱签字不及时,护理记录单描述不客观或错误,病情变化处理无结果反馈,护理记录中病情记录不全,手术护理记录单有空项,首次护理记录无入院时间,护理记录语句不通顺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医生、护士对同一病人病情描述不符
由于对疾病的了解不全面,以及受专业水平的制约等因素,有时医生、护士对同一病人的病情描述不符,也容易出现医疗纠纷。
护理记录之质控措施
加强学习,严格执行医嘱
加强对医护人员医德教育的同时,学习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核心制度、规章制度,加强护士责任心的教育。
医生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制订相应的护理级别,并随病人病情的变化及时修订护理级别。至于医生对护理级别的认知程度与护理工作存在差别的问题,此前有人建议,由中高级护士下护嘱,笔者认为,其可行性、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科学论证。
执行医嘱规范化
医嘱下达后,必须有医生签字方可执行。但现实工作中,医生交接班后上手术或出门诊等,导致开出医嘱后未签名。医院、科主任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禁止此类现象。
护理记录体现“四性”
护理记录为原始医疗文书,应体现时效性、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护理人员在书写护理记录时应予重视,不但要及时、客观,还要与医生的病历保持一致,用规范的行为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同时用规范的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和保护自我。
护理记录规范化
护理记录是原始的医疗文件,具有与医疗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应,因此一定要认真记录。记录自己所观察到的、记录自己所做的治疗及护理。绝不能有缺项、漏项,项目内容应完整。不得使用简化字、错别字,更不能随意涂改护理记录,注意病人客观体征的描述,语句要通顺,措辞要得当,要经得起推敲,严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加强环节质控
个人自查:按照护理记录规范自己检查,每完成一项护理记录后应检查核对一遍,保证每班、每人无误。
科室质控:发挥科室质控员、护士长的一级质控作用,每天检查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记录和出科病历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之责任人,最大限度地把不安全因素控制在科室内,保证归档护理记录的质量。
加强护理部三级质控的指导作用:护理部按计划组织相关护士长不定期对现有护理病历和归档病历中的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死亡病历记录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记录在案,将非共性问题向所在科室的护士长或责任人指出,督促其及时纠正;对共性问题则利用定期的护理业务学习进行讲解、纠正,提高护理记录的书写质量。
加强医护沟通
医疗、护理记录的不相符,主要是医护双方在收集患者的资料过程中因信息来源的误差而产生的。
因此,护士应与医生多多交流沟通,在发现医生的记录与自己的不一致时,应找医生予以核实,避免医护记录不符。
完善人员配置
业内众所周知的是,长期以来,护士编制少,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去完善各项护理文件记录。因此,护理部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临床护理人员数量适宜,各类职称、各层次护理人员比例适当。可通过实行弹性排班制,提高管理效能,并积极为护士解决实际问题,如提供免费午餐、增加夜班补助等,使护士身心健康得到保障,从而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以减少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纠纷预防范文篇10
1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医疗机构自身因素第一,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淡薄。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医护活动中有意无意损害了病人的合法权益或因病历记录不全、病情交代不清等。一旦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认定发生分歧。就难免陷于各种医疗纠纷的漩涡中。第二,对医疗市场形势认识不足。医疗市场竞争机制客观存在,患者维权意识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及医疗费用等,而有的医务人员对此未引起高度重视。第三。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不到位。有的医务人员言语生硬或不严谨,解释病情简单或不够准确;部分医疗机构甚至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这些对患者心理产生不良刺激,常常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第四,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表现在医疗活动中。不按医疗规范操作,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记录不完整等责任或技术性原因,造成误诊、误治而引发医疗纠纷。
1.2患者及其家庭因素第一。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患者利用法律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思想日趋成熟。第二,对生命健康的质量广泛重视,而自身不懂得或无视医疗行为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以及医学领域存在的未知和变数。第三,对医疗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如医务人员与病家交流沟通不够,病情不详细解释,咨询未认真回答等,均可造成他们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甚至怀疑诊治不负责任,一旦医疗效果不尽如人意。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第四,对某些医疗项目的收费较高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个人承担费用部分加大而对医院产生不满,寻找各种借口,提出各种苛刻要求。以达到巨额经济索赔的目的,因而使得纠纷处理的难度加大。
1.3社会舆论导向因素时下医疗纠纷得到了社会媒体的极大关注,并成为新闻热点而频频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医院一旦发生纠纷,社会上往往同情患者。少数新闻媒体由于缺乏医疗知识。又对医院工作不够了解,往往对一些医疗纠纷进行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的报道,使医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受到了一定损害。
2当前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
2.1加强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医疗安全是衡量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强医疗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医院要经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并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重点,对医务人员进行经常性医疗安全教育,使之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