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财经伦理思想有着怎样的特性?
在中国古代,夏商周及历朝历代的演变伴随着社会劳动的逐步分工和生产力 的缓慢发展,经济活动显著增强,商业交往与财经活动逐渐兴盛起来,这一切为 古代社会财经伦理的萌芽与诞生提供了社会经济的前提与基础。古代的经济商业 活动虽不发达,但其与财经伦理思想及规范的发展仍然是一种双向建构的过程。 古代社会初步的、欠发达的商业财经活动及其相应的交往频率和程度决定了财经 伦理道德的发展状况,而这种状况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发展相应的特征和水平。
中国古代的财经伦理思想
古代的财经伦理,是指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制度相适应的财经伦理。如前 所述,商品交换中的道德产生于奴隶社会,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是,奴隶社 会的财经道德是刚刚产生的道德,很不完善,没有自己的理论,往往通过商人的 具体形象来表现,没有财经道德原则;财经活动的行为是多方面的,不可能把每 一个行为都规定为一个规范,这就需要概括、抽象,把一些有代表性的行为确定 为财经伦理原则,达到约束商业行为的目的。
1、财经伦理的起源
财经活动,从总的方面来看,是一个理财管钱,组织社会生产、分配、流通 和消费的工作,相应地财经伦理就是指在这些工作中应遵循和践履的伦理规范。 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商品交换消费等一直存在并不断 发展丰富。而财经伦理正是伴随着商业和商人的生产而产生的,是生产力发展到 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社会分工,人们共 同劳动,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共同享用。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才有商业交换 的萌芽。我国商品交换活动是从商朝开始的。传说商代的先人王亥“肇牵牛羊, 运服贾”(意思是开始驾着牛车,到远方做买卖)。商朝灭亡之后,周公把商纣王 的儿子武庚及其遗民送到商地,专门从事买卖活动。因为商族(地)人善于经营 商业,周人习惯地把从事这种行业的人称为商地之人,即商人。
因而这种行业就 称之为“商业”。当然,最初的交换是物物交换即产品的直接交换。这是一种朴 素的产品交换风俗,并不存在道德或伦理问题。后来随着私有制在时间、空间上 日益扩展,买和卖逐渐分离为独立的行为。农业、手工业等生产部门专门从事生 产活动,商人在生产部门和消费者之间通过买卖活动满足社会需要,并得以谋生。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人的中介地位,一方面要同生产者打交道,另一方面又同 消费者打交道,这就使商人间的关系复杂化。主要表现为利益关系的复杂化。这 种利益关系是由商人经商的目的决定的。
商人买卖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求得生存,以至于赚更多的钱,发财致富。这就可能在商人行动中产生压低价格购进, 抬高价格卖出的行为,从而造成贱买贵卖的条件,卖出时可能出现以次充好,漫 天要价等行为,这就使商人因生产者与消费者发生矛盾。这些矛盾在社会上反复 多次,渐渐形成倾向性的是非观念,并且凝结在一些主要的行为规范上,如商货 要真,要诚实不虚诳等。规范财经从业人员的行为,调节财经活动中的矛盾的伦 理原则与规范,就是财经伦理。
2、 诚商精神
诚商精神,就是在商业或财经活动中要讲“诚”,讲“仁义”。所以,在守义 的前提下谋利,是中国古代的财经道德原则。这里所说的“义”,是指我国古代 社会的“仁义”观,“利”是指物质利益。所谓守义,就是遵守这种“仁义”观, 而所谓谋利是指追求物质利益。
由于封建商业的发展,财经活动频繁起来,财经道德在封建社会里有了很大 的发展,同时由于儒家文化的影响,产生了商业的指导原则。
因此,所谓中国古 代的财经道德原则,主要是指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财经道德原则,它是商业活动 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观念,把商人分为“诚商”和“奸 商”把财经道德凝结到人的身上,这一方面说明人们对财经道德认识的提高,另 一方面说明遵守财经道德与人的道德品质有关。我国封建社会的财经道德主要是 “诚商”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包括一部分“奸商”实践提供的反面材料,这正反 两方面的经验形成了善恶概念,这正是财经道德的关键所在。
诚商这一伦理原则,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义利传统观的表现。财经道德是社会 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它的思想倾向不能脱离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基本指 导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思想史上,曾进行过长期的“义利之争”。但争 斗的结局总是“以义创新”。根据史书记载,商代已有从事会计工作的机构和官 职,称为“上计”。“会计”词始名于《周礼》,即“零星算之为计,总和算之为 会”。在周代时,对会计的监督制度就已十分严密,如果稽査出有财物出入情况 或违纪之事,均以国家颁布的“式法”、“令”为准给予査处。
3、 “量入为出”
“量入为出”是西周时代周王理财的中心思想,也是中国古代正统的财经思 想。“量入为出”的思想体现了核算的要求和节约的精神。我国早期的思想家均 有这方面的论述。管仲关于“审度量、节衣服、俭财用,禁侈泰,为国之急也”,
“审用财,慎施报,察称量”等思想观点均是主张节约的,认为奢可致贫,贫可 致弱;荀子主张“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时斟酌焉”。隋唐陆挚的不少策 议都是通过实际了解,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的,他提出了兼顾各方面利益,节 减支出,注意经济效果等思想。
4、 勤勉节俭
提倡勤劳刻苦、用才有制,而反对懒惰奢靡,这是儒家经济伦理用来指导和 约束人们经济行为的又一重要的道德规范。儒家劝勉百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 而古代商人在这方面表现出来的美德,也是有口皆碑。明代商人王恩“初岁业常 中耗,厉志经营,用能复殖其产,尤慎于出纳,终其身,未尝有锚铢滥费”。他 依靠勤俭,恢复了几乎一度倒闭的家族企业。生活在变化多端的生意场中,需要 心快脚勤。早在《史记》中就有“贪贾三之,廉贾五之”之说,其意是说勤快廉 直的商人一年跑五次,多跑少赚,而性懒贪利之徒一年只跑三次,欲少跑多赚。 廉贾虽利薄,但多销,一年之中他的资金周转就比贪贾的多出两次,因而他就会 获得更大的利润。
5、“见利思义"、“合理取利”
“见利思义、合理取利”的观念,是商业道德思想中的精华所在,是春秋战 国时期提出的,不少思想家均有这方面的论述。儒家创始人孔子非常强调道德对 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他要求君子“见利思义”。认为“义”就是君子应 当履行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行为的“当然之则”,或者“道德律令”。“利”,一 般指功利,在孔子那里主要是指个人私利私欲,如富贵利禄。
所以,义与利的关 系就是道德义务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道 取之,不处也”。一方面承认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认 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 儒家的后继者孟子在义利关系上,认为义在前,利在后。《孟子梁惠王》中说:
“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也是把义放在首位,如果把利放在首位,国家 就因争利而乱了套。墨子是讲利的,他的学说带有功利主义色彩。但他讲利的同 时也讲义,他主张在经济活动中应“兼相爱、交相利”,既“贵义”又“尚利”, 既利己又利他。可以看出他的经济行为原则是“合理取利”。而且在墨家那家,
“利”也就是“义”,“重利”也就是“贵义”,二者统一的。因为墨家说的“利” 是“原利”,是“天下之利”,是“国家”百姓人民之利(《非命上》),而不是“私 利”。西汉的董仲舒继承了儒家的义和思想,提出了 “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 不计其功”的伦理道德原则。这里的“利”和“功”当然是指个人的功能,这说 明他也是把“道”与“义”放在首位。由此可见,上述传统的道德观既是财经道 德的指导思想,也是买卖活动的道德原则。具体表现为:
一是提出了 “买卖不成仁义在”的口号,这一提法说法,不仅在买卖成交时 要讲仁义,即使不成交也要讲仁义,在买卖主过程中都要讲仁义,买卖活动离不 开仁义,体现了仁义在买卖中的地位。
二是以仁义作为评价经济活动行为的唯一准则。在我国封建社会中,人们非 常重视仁义的评价功能。提倡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买卖行为中守义,要以义制利,要有好的名声,不谋不义之财。
(二)古代的财经道德规范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财经商业活动虽因外界环境诸如天灾、战争、 朝代更迭、封建割据等偶有中断,但一直在缓慢而稳定地发展着。异质于其它古 代文明的出现的断裂性,中国社会的相对连续性、再而统一性、封闭性,更强化 了其财经道德的相对稳定性和保守性。商人们在经商活动的实践中逐渐产生了相 应于财经伦理道德思想的财经道德规范。
1、 反对苟且谋利
在儒家看来,恪守职业道德的“生财”活动都具有道德合理性,反之,则就 不是正当的生财之道了。《礼记五制》篇规定了共计16种物品或情况不能上市, 这些物品是《礼记-五制》篇规定了共计16种物品或情况不能上市,这些物品 是“圭璧金璋”、“命股命东”,“宗宙之器”,“牺牲”,“戎器”,“用器不中度”,
“衣服饮食”“五谷不时”“杯中伐”“禽兽鱼鳖不足杀”等。从这些禁令中,可 以看出倒卖、禁卖和出卖质量不好,缺少斤两的东西都不能说是正当的生财途径。 东汉的王符则以本末来的释何为正道的“生财之道”。在儒家看来,农人稼穡织 任以供衣食,“市商不通无用之物,工不作无用之器”,无论务农还是经商、做工、 都须坚持正确的生财之道。
2、 诚信无欺
诚信无欺也是中国传统理财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无论是统治者的理财、会 计人员的帐目,还是商业人员的经营都存在诚实守信的道德传统。诚信无欺原则 要求财经从业人员以诚实不欺的职业行为取得信誉。据考证,这一行为规范早在 奴隶社会里就有记载:“以质剂结信而止讼”的提法,“质剂”,是类似今天的 商业合同。“结信”,是说恐怕交易双方有悖信用,以合同为证,使买卖保持信用。
“止讼”意思是说商业上的官司大都是源于今天的不讲信用,所以用书面合同保 证信用,就可以防止打官司了。在封建社会里,不少讲诚信的经营者,正是以此 作为财经道德的主要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岩镇志草》记载:商人梅庄余“弱冠行贾,诚笃不欺人”。可见,诚信无欺的财经道德规范在 我国人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源远流长。
在我国古代经济交往关系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很不完善的条 件下,为了协调和保障人们经济交往中的信用关系,儒家经济伦理确立了交往有 信的道德规范,儒家告戒人们“信则人任焉”、相反,如果“临财不见信者,吾必不信也”气 他们已经意识到,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信任,不仅是一种道 义要求,而且是一种利益所在:“讲信修睦,谓之人利”气因此,儒家主张“谨 而信”,“诚其身”。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古代商人把诚信作为自身必备的一种品德。
3、 廉洁奉公
“廉洁”既是封建社会为官的基本要求,也是财经道德行为的基本规范。如 秦朝《效律》中,就已经把“廉洁”明确作为财计官吏的品行修身标准。唐朝的 监察御使刘晏,是中国封建社会杰出的理财家,他提出了 “办集众务,在于得人, 故择通敏、精悍、廉勤之士而用之”。即把精明能干、思于职守、廉洁奉公,作 为用人的德材之标准。他掌管唐朝财政,清明廉洁,为官20年中,始终过着简 朴的生活。据史书记载,刘晏家房子矮小,家人粗茶淡饭,死后全部家产,只是“杂书两车,米弾数石”而已。这种两袖清风的品德为历代财经官吏所标榜。明 代朱元璋对朝廷中在廉洁方面发生问题的财经官吏,轻则处以杖刑,重则处以死 刑,枭首示众。
4、 商品计量上,要求量足。
要求商人在售商品需使用度量衡器时,应计量准确,不得缺斤少两,而应该 数量充足。商人凡是做到称准量足的,就受到买者的赞扬和信任,凡缺斤少两的 就受到谴责,《周礼》中记载:“以量度成贾而征”气征,召也,意思是说用好 的量变来招揽买卖。《东观汉记》载: 第五伦为长安市令,“平衡于鮭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说服。”此言使市场计量 准确之官吏受人褒美。而计量充足的经商者更获盛誉。
5、 “明法审数”、“依法理财”
“明法审数”、“依法理财”是封建社会以来对国家财计、审计等官员的要求。
“明法”即按国家颁布的法规条文和规章制度去办事,执法而不犯法;“审数” 即对各项收支及各种资料做到心中有数,以防止责任性差错。这说明了“依法理 财”已成为财经道德的基本要求,形成了财经伦理的传统。
(三)古代财经道德的特性
中国古代社会 注重儒家人伦礼教、基本持一种性善论的传统,财经道德作为当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有着与时代特征相对应的特殊性:
1、 强调道德主体的自律。
以“信”为例,尽管“信”在现代的解释更侧重于在社会交往中通过外在的 行为得以表现,但是传统伦理把“信”和“诚”一样都作为内在的道德要求,是 主体内心的道德需要,而不是纯粹从行为结果层面去考察,因此,古代圣人在道 德修养时更强调“内省”,认为只有把“信”内化为内在的道德品质时,才会为 道德主体认同并接受并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践行。
2、 以义为基础的评价标准。
中国古代传统的义利观一“以义取利”的道德思维逻辑认为“义”是评价财经道德的基础和原则。只有合乎义理才是符合道德的。如孟子说过:“大人者,言不必信, 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3、 社会舆论具有特殊的强势作用。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范围狭窄,往往局限于邻里、同乡等等,人们之间彼此熟悉。在经济活动中,基本上是熟人之间的合作。一个人一旦被发现有欺诈、造假等行为,不仅会遭到其他商 人的排挤,使其长远利益受损,而且整个道德人格都要受到周围人的怀疑,从而陷入孤独的境地。所以说,中国古代这种舆论作用实际上为良好的财经伦理规范 的形成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