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伦理学论文通用六篇
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捍卫者。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平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作为有良知的法学研究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须养成的思维习惯。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同情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科学伦理;历史逻辑
法兰克福学派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延续时问最长的一个学派”一,以其博大精深的思想谱系和敏锐甚至激进的批判基调呈现在世人面前,吸引和汇聚了一大批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坚持不懈的探索和解读,并由此形成了一道异彩纷呈、错落有致的理论景观。然而,就科学伦理学研究而言,从迄今可查的文献来看,以往关于马尔库塞、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主要代表人物的科学伦理思想的人头式总体评述居多,但专门从科学伦理学的学科视角出发,并且对整个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进行总体把握和深入挖掘的著作并不多见。而陈爱华教授历经八载、几易其稿而最终出炉的新作《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历史逻辑》(以下简称《历史逻辑》),正是对这一巨大学术空白的填补。
陈爱华教授长期致力于科学伦理学和国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此书之前已经陆续出版了《现代科学伦理精神的生长》和《科学与人文的契合——科学伦理精神历史生成》两部科学伦理学方面的学术专著。同时,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等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00多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深厚的哲学功底和丰富的写作经验。与前两部专著相比,《历史逻辑》这部46万多字的专著.在秉承其“论从史出”一贯风格的基础上,立足于科学伦理学,对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中科学伦理观的思想来源、内涵、历史演进及其伦理价值作了有力的透视,提纲挈领、深入浅出地将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逻辑清晰地剖析在读者面前,为我们透彻理解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中的三次批判的理论高峰、三次批判理论指向的转折和三大科学伦理理论的建构以及其理论特质、理论局限性和当代价值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历史向度。该书立意新颖,气势恢弘,观点鲜明,内涵丰富,层次清晰,论述翔实,整体来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史论结合。著者在阐述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并没有拘泥于一般学术史著作的历史叙述写作样式,而是在解读与此发展历程、思想来源相关的文本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和唯物辩证法以及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力求将史与论、微观与宏观、流派脉络与思想逻辑、思想家著述与时代状况等要素融会贯通起来,通过比较完整的史料梳理,阐释和分析该学派在批判理论视阈中从对理性的伦理批判,到科学社会功能的伦理批判,再到自然观的伦理批判的科学伦理思想层层演进的理论逻辑及其伦理价值,生动地刻画了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生长流变的历史图像和内在逻辑。这一点在该书的第三篇《批判的理性伦理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该篇中,在论及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理性伦理观的生成之时,著者是在传统理性观和批判理性观的历史对比中,从揭示批判理性观的伦理问题式与历史上黑格尔的理性伦理观和辩证法、韦伯的理性观、卢卡奇的物化论和科学伦理观以及同时代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哲学家的思想如海德格尔在《世界图象的时代》、《科学与沉思》、《技术的追问》中具有科学伦理意蕴的问题和理论之间的多重渊源关系出发,来展开论述该学派是如何对工具理性进行批判和如何确立反实证主义伦理观的。在著者深厚的学术功底的支持下,史论结合的写作手法不仅使读者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与传统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源流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且使批判的理性伦理观的论述同时拥有了历史的厚度和理论的高度两种难能可贵的品格,也为后面两篇《批判的科技——社会伦理观》和《批判的自然伦理观》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应该说,正是这种以史立论、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使该书的历史和逻辑线索清晰可见且相得益彰,理论创新有根有据而不显突兀,从而有别于一般的流派史学论著。
第二,经典文本的深度解读和全新研究范式的建构相结合。在该书中,著者对马克思有关的经典著作如三部手稿《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的科学伦理思想的研究和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然伦理观的研究,并没有停留在资料性的简单评述和引用阶段,而是在深刻透视和洞悉这些作为解读构架而存在的哲学文化视域的前提下,以此构建的特定历史语境为历史支援性背景,再以驾驭型的哲学话语真正进入言说者语境,由此试图准确把握论说对象的深层“问题式”,将之融入到对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论述之中。这种西方马克思主义与科学伦理学的“对接”和嫁接工作,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该书“出入文本”的特色,毫不夸张地说,著者对经典文本的精耕细作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具有原创意义的研究工作。此外,在“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主题下,著者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研读实际上表明该书中隐含着一条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与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的对比线索。事实上,著者在该书中不仅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对比和分析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视阈中的科学伦理思想与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的异质性,而且在总结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得失时,也是结合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进行的。如著者在论述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哲学倾向与理论局限时,指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伦理观的理论前提是基于一种批判理性与人文主义结合的伦理悬设,而不是马克思科学伦理观的依据客观历史的自身发展,结果导致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呈现出只注重伦理的批判或理性的批判的特质,没有充分意识到扬弃和消除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的最终根据并不是在于是否确立了批判理性的权威,而是制约和决定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发展的更高的历史规律,从而造成了他们批判的伦理观的不足之处和与马克思科学伦理观的相异之处。由此可见,著者将经典文本解读与自身体系建构相结合,在这两个重要的理论前提上搭建了一个进行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研究的基础性科学平台,将经典文本转换成理论创新的思想资源.不仅使该书对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逻辑的分析和论述超越了就史论史的做法。而且使文本研究的学术价值得到思想的拓展,富有科学性与创见性。
第三,学理研究与现实关怀相结合。对来自域外文化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研究,只有能够出入其中而义能够超出其外,才能真正理解文化他者并与之展开积极的创造性对话;对于任何形式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而言,只有将理论和现实相结合,才不至于将自己的研究沦为“空中楼阁”式的砌筑。否则,研究者很容易沉迷于异域他乡的文化和自己“头脑中的制作”而无法自醒,成为异域文化和理论创作的精神。在该书的《批判的科技——一社会伦理观》和《批判的自然伦理观》这两篇里.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著者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一面进行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理论研究,一面急切地借此研究解构“科学中立说”和寻求消除科学技术对人、自然与社会等多方面的负面效应的有效途径的现实焦虑和历史使命感。正如著者在该书导言部分所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伦理问题日益凸显。尽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后工业社会的科学伦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科学伦理问题,但是环境的伦理问题、生态的伦理问题、科学技术成果的和平利用的伦理问题、生物医学的伦理问题、信息与网络的伦理问题等等,已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科学伦理问题或研究的伦理热点问题。而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是以发达工业社会(当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从社会批判的理论视角对科学发展对社会的统治方式、人们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以及对自然的负效应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与批判,因而,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研究分析当代高新技术发展条件下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这就是探索批判理论科学伦理思想历史逻辑的当代价值。”另外,著者在结论部分指出,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和反思科学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具有重大的伦理价值,但其沿袭卢卡奇注重价值判断的传统,将对科学技术的伦理批判代替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将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的事实及后果归咎于科学技术本身,无法引导出人们走出异化的怪圈,这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最大的失误。
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以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研究现代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在当代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以来,信息伦理学一直受到发达国家学者的重视。
1.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准则
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伦理学家认为,计算机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或金融的革命,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场社会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开发和利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明确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必须有一种新的伦理学来为即将到来的赛伯社会提供指导和决策工具。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发达国家由于信息技术起步早,发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伦理问题要比我们更多一些,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机构都纷纷寻求对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1.1美国
美国业界行为规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是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伦理守则:①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诚实和值得信赖;④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⑤尊重财产权;⑥保护知识产权;⑦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⑧尊重个人隐私;⑨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包括风险分析;有助于大众对电脑的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规定了计算机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①不应利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则是利用逆向思维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①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②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③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④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⑥仿造电子邮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发生。
1.3英国
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强调要发展电脑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信息伦理准则是:①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③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④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⑤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2.关于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相关思考
2.1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
美国教授曼纳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況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EP: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伦理学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ArnieP.Mintz,1990)等几十部信息伦理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麻省理工大学、匹兹堡大学、长岛大学等许多高等学府分别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信息伦理学”等相关课程。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值得专家学者们研究探讨的。
2.2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国际性
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人,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特别是20世纪末期,大型的国际性信息伦理学会议和活动比较频繁(表1)。
特别是200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这次国际会议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人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
频繁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对加强世界各国信息伦理学研究与交流,帮助信息伦理学学者共同探讨解决信息时代伦理问题的策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视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
图书馆是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业伦理属于信息学伦理的范畴。服务方式及内容都直接受到信息伦理学的影响。首先,信息伦理学最著名的PAPA理论均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更需要用职业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规范行业的行为。可以说,图书馆伦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凝聚、导向、操作和激励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环境变化和信息道德问题的增加,一些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图书馆信息服务伦理亦受到图书馆职业团体的重视,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行业组织制订了伦理准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I?,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环境的演进以及图书馆职业角色的改变,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1975、1981、1995)。现行使用的伦理守是1995年颁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称为〈漢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该守则既强调了图书馆职业价值,又陈述了图书馆职业之伦理责任。
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为淺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贝?。该守则是一份相当严格的职业伦理守则。不仅其内容里含有惩处性规定,而且其协会还设有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了名为個书馆员的伦理纲领>的伦理守则。该守则通过12条纲领条文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规范。
2.4用立法来保证学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径来保证其各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别是美国,为了使该国的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MK其目的是保护公共信息的传播权、利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美国还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毅、m信正派条例K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电子传播隐私法毅、個特网保护法毅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继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秩序。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是全球性的。各国的反映本国国情的信息伦理都能够在本国内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但它未必能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其他国家的人们所接受。信息伦理尽管是一种新伦理,但它的出现却并不意味着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伦理,贯穿着西方文化传统中固有的自由意识和民主精神。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儒学传统伦理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历来重视“慎独”的道德功能,甚至称其为“入德之方”。“慎独”源于《礼记.中庸》中的一段话:“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论文关键词:中美;网络伦理;教育;比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了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互联网在带给人们交流、工作协作、商务交易、娱乐、教育等巨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伦理失范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加强网络伦理教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使用的诞生地,在网络伦理教育方面开展较早,有许多有益经验值得借鉴,有些不足也需要我们引以为鉴。因此,立足国际视野,探索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提高网络伦理教育的有效性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
一、中美网络伦理教育的相同点
1.重视网络伦理教育,总体目标趋同
中美两国对社会快速信息化进程中产生的大量伦理道德问题十分关注,出台了一些标准、纲要等,提出网络伦理道德的教育目标是教育学生在正确理解认识技术的基础上遵守公德与法律,负责任地使用技术,希望从制度之外寻求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
2.重视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和法律的约束作用
在教育内容上,中美两国都就网络活动中一些基本伦理问题做了原则上或者规范上的规定。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戒”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制定的“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我国对网络伦理教育内容最为集中和专门的一次表述是在教育部等部委联合于2001年11月22日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里,要求学生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诚实友好交流等。
3.信息技术类课程主要承担网络伦理教育内容
从教育途径与方式来看,中美两国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课程来实现网络伦理教育的。在中小学,美国各州的网络伦理教育主要是通过名称各异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来进行的。同时,许多大学开设了网络伦理教育相关课程。如杜克大学正式开设了“伦理学与国际互联网络”课程;长岛大学开设了“信息伦理学”课程;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设了“因特网伦理学”;麻省理工大学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等。我国中小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网络伦理教育主要是来自“信息技术教育”这门课程。与网络伦理相关的道德教育也已经走进了北京的高校,如2001年初北方交通大学就编写了名为《网络道德》的教科书,作为该校思想品德课配套的参考教材。华中科技大学也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编写了《计算机伦理与法律》一书,并开设了相应的本科生课程。
二、中美网络伦理教育的不同点
1.价值观基础不同
美国是倡导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它强调个人的能动性、独立、行动和利益。因此,网络伦理教育从目标到内容再到途径,更多地从个体的角度和立场上,根据个体的个性特点和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网络伦理教育,以激励、敏感、纪律、忠告、察觉等具有个性化的网络道德规范教育学生。教育内容上,美国体现了地方分权的管理模式特色,各州大中小学制定的教育内容都更具个性,更加丰富多样、细致实用、比较具体。
我国是倡导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自古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上更强调整体价值,在其伦理思想体系中,重视整体的要求多于重视个体的发展,要求个人要服从和服务于整体和社会价值。反映在网络伦理教育中,要求网民始终要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目标比较宏大。
2.研究的理论基础不同
网络伦理研究最早开始于美国,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至今有70多年的历史。从伦理理论基础看,美国社会伦理理论流派众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伦理理论。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正义论》,重开西方现代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他围绕正义这一核心范畴,提出了正义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和人人平等的“自由原则”;机会均等和惠顾最少数不利者的“差异原则”。[4]二是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伦理理论。麦金太尔以历史文化、哲学的视角,批评新自由主义伦理学没有找到建立正义伦理的内在德性基础,因而使正义伦理失去了道德主体的依托。他认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人是异化的、片面”的人的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人被异化,为外物所奴役,只知道机械服从外在的道德规范,而内心缺乏一个完整的自我,必须的美德资源,因此他提出“美德伦理”。三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交谈伦理理论。他将新自由主义伦理学的正当性规范伦理与共同体主义伦理学的共同善德性伦理主张结合起来,主张立足于交往行动的社会实践基础,建立一种能够用“理想语言”进行“对话”、“交谈”的“理想的言谈境况”或“伦理情景”,达到相互的对话、理解和认同,最终形成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规范体系。
美国各派理论的争鸣深刻反映了美国社会多元价值与道德观念,尽管各派理论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没有统一的理论指导,但各派理论之间相互批判、吸收、交流,使其理论正在朝着整合的方向发展。
我国伦理理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中国传统儒、道、墨、法等伦理理论。我国古代社会非常注重道德教育在治理国家、维持社会秩序、规范国民行为中的作用,如儒家倡导“仁爱”、“诚信”;墨家倡导“兼爱”、“尚贤”、“节用”;道家倡导“少私寡欲、道法自然”;法家倡导“废私立公” 等。中国传统伦理注重个体心性美德和理想人格信仰规范,如自省、慎独精神的培养,这对于今天构建网络伦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马克思主义伦理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产生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上的矛盾或冲突,为解决这些矛盾或冲突,调节社会关系,就逐渐产生了一些行为准则和观念,这就是道德。道德归根到底是人们物质生产和交换关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伦理理论是在批判借鉴黑格尔、费尔巴哈等西方哲学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历史唯物哲学的伦理观点,具有科学性。
尽管我国有着深厚的伦理理论基础,但对其开掘还不够,网络伦理理论还停留在对国外网络伦理理论的认识和发掘阶段,还没有与我国深厚的传统伦理、马克思伦理及我国信息化进程的现状结合,因此也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体系。
3.实践的途径与方法不同
从教育途径看,除了课堂教育以外,美国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网络伦理教育:如以地区大学为中心,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如马里兰州大学设置了“网络伦理”项目,主要目的是对学校和社区进行伦理和法律教育,教育的对象包括各系教员、管理和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非盈利组织的成员及社区居民等。同时,以图书馆为资源中心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如詹金法律图书馆面向大众开设了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的网络伦理课程。在教育方法上,美国反对灌输,强调隐性、生活化方式,通过讨论法、呈现情景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渗透。
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由于起步较晚,网络伦理教育从途径和方法来看还相对比较单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网络伦理教育主要以信息技术课来进行,其他途径,如与道德教育、语文、数学、计算机等课程的结合还有待加强;二是主要通过校园文化活动开展网络伦理主题教育。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四所著名高校的学生会向全国大学生发出了“大学生做文明网民”的倡议,高校发放并张贴5000张海报等;三是仅有少数高校开设了“计算机伦理与法律”、“网络道德”课程,多数高校没有明确这部分教育内容应如何发展和建设。从教育方法上看,我国网络伦理教育以显性教育为主,内容相对宽泛,缺乏针对性,网络伦理教育的形式单一、呆板,教育有效性差。对于网络伦理教育的基本内容、实践途径、教育方法,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操作性强的理论指导。
三、经验启示及加强网络伦理教育的建议
1.立足民族,借鉴国外,加强理论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研究
通过中美网络伦理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理论研究更注重理论与现实的结合,无论是规范伦理还是美德伦理等都是在分析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提出原理主张,而且通过不断地争论、交流、探讨,正在朝向整合的方向发展,理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我国网络伦理理论从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看,与美国相比还有差距,尤其在理论的针对性、现实性、实用性研究方面明显不足。在网络伦理教育的研究中还没有超越经验层面,上升到理论高度。鉴于上述情况,一些国内研究者对于美国的理论采取全盘接受与认可的态度,想直接将美国的网络伦理教育嫁接到中国,也是不妥当的。只有立足国内,充分从本土民族文化中挖掘有利于网络伦理生成的合理因素,同时批判地吸收借鉴美国的经验与教训,针对实际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与现实的结合,才能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教育发展之路。
2.加强学校网络伦理教育,不断拓宽教育渠道与方法
网络上的伦理问题几乎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同步发展起来。及早研究这些问题以便人们在这些问题刚有所表现时就加以重视,这是保证未来电子信息网络朝健康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之一。而学校作为网络道德与文明教育的主要阵地和场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社会网络伦理道德素质的培养。网络伦理教育从中小学到大学应当分层次、循序渐进地引导和培养,体现教育的系统性、连贯性。不仅在信息技术课上加强伦理规范的教育,同时,在德育课中也要将网络伦理道德作为正式内容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通过多学科不同角度的渗透,达到学生对网络正确而理性使用的教育目的。
在教育方法上,应当由关注知识传递向关注主体学习过程转变,改变过去单纯以教师为主体的显性教育过程,不断探索、增加有效的教育方法,增强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及师生之间的互动性,采取引导、渗透的方法提高学生道德判断、评价、选择的能力。
3.重视图书馆、网站等社会资源的开发,提升全民信息素养和网络伦理道德素质
应当立足大学,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社会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开发网络伦理教育的课件,实现大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能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意识,合理、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同时,利用网站、社会图书馆等资源,通过培训、网上教育等多种途径,实现信息素质和网络伦理道德素质的普及性教育,引导网民能理性地利用网络。此外,对于技术使用和设计者也要加强网络伦理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在设计时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或者在发现此类问题时及时弥补,从而大大减轻网络功能异化造成的负面影响。
4.重视网络伦理课程学校与家庭教育的结合,提升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
未来社会是信息社会,培养学生信息甄别、分析、判断能力是今后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学生形成自身竞争能力、适应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技能。因此,对待互联网,学校与家庭教育应当采取审慎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对待学生上网现象,实现学校与家庭的互补。以立足培养学生信息综合能力为目标,一方面要加强引导,充分尊重学生在网上学习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使其掌握正确的使用和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学生的自律意识,注重道德意志力的训练,使其能理性运用精神力量生活。
5.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健全网络立法,加强过滤与监管技术,合理保护未成年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文学伦理学批评是在借鉴、吸收伦理学方法基础上融合文学研究方法而形成的一种用于研究文学的批评方法,因此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文学对伦理学方法的借用,即用伦理学方法研究文学。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方法与伦理学的方法有关,但是二者也不能完全等同。从根本上说,文学伦理学批评是文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相互结合的方法,因此在本质上它仍然是文学研究方法。伦理学是以道德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科学罗国杰2),它以善恶的价值判断为表达方式,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与领域;而文学伦理学批评的领域是虚拟化了的人类社会,它以阅读获得的审美判断为独特的表达形式。
伦理学把处于人类社会和人的关系中的人和事作为研究对象,对现实社会中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现象进行研究,并作出价值判断;而文学伦理学研究则把通过语言艺术虚拟化了的社会和人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是虚拟社会中的道德现象。文学伦理学批评不仅要对文学史上各种文学描写的道德现象进行历史的辩证的阐释,而且要坚持用现实的道德价值观对当前文学描写的道德现象作出价值判断。一般来说,伦理学重在研究现实社会领域但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不仅要研究虚拟化的社会,而且要对虚拟化的社会同现实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伦理学运用逻辑判断和理性推理的方法研究社会,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运用审美判断和艺术想象的方法研究文学。因此,文学伦理学批评和伦理学使用的方法在基本立场、维度、视野,以及研究的对象、内容和要达到的目的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正是这个特点,为文学批评借鉴和融合伦理学的方法提供了可能。
在文学批评史上,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价值的判断一直是文学批评的基本方法。从希腊最早的文学批评中,我们就可以发现把文学的道德价值作为评判文学好坏的基本标准的倾向这是由1个基本的文学事实纖即自古以来大量的文学都属于伦理文学或同伦理问题有关。由于文学不能脱离伦理价值而存在,因此,文学的伦理价值的判断就成了评价文学的基础。
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看,古代希腊的文学都可以划定在伦理文学的范畴之内。即使希腊最早的文学荷马史诗,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伦理文学。在用神话形式表现的背景里,我们可以发现荷马史诗的创作动力来源于一个伦理事件:帕里斯劫走了斯巴达的王后海伦。帕里斯率领战船远征希腊的任务是讨回许多年前被希腊人劫走的他父亲的姐姐赫西俄涅。当他见到海伦以后,他把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使者的身份忘记得一干二净,不仅把海伦劫走,还把斯巴达国王的财富掳掠一空。作为一名前往斯巴达的使者,帕里斯的行为严重地违背了民法和宾主之道,破坏了当时逐渐建立起来的而且被广泛遵守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规则。正是有了这个伦理事件,荷马史诗才有了值得叙述的故事和对其展开讨论评说的基础。在《伊利亚特》开头,荷马最初用“愤怒”作为自己故事的题旨进而叙述“愤怒”产生的原因以及它所带来的后果。阿喀琉斯之怒是因为阿伽门农不遵守业己形成的道德规则,强行夺走了阿喀琉斯的女俘。我们沿着“愤怒”这条伦理主线,不仅看到荷马时代的道德原则遭到破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秩序失衡,而且看到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引发的更深层次的伦理思考。
从本质上看,〈《尹利亚特》描写的战争是古代希腊社会在国家、民族和集体意义上的伦理和道德冲突导致的一场悲剧,而且在那个时代,似乎伦理秩序和道德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宙斯和众神决定和掌握的,人类自己还无法建立伦理秩序和道德规则,也无力维护众神为人类建立的伦理秩序和各种规则。但是在荷马的另一部史诗《奥德赛》里,主人公俄底修斯虽然还不能离开神的操控,但是他的伦理道德意识己经大大増加,有时候神的意志也对他无能为力。《奥德赛》同《伊利亚特》一样,首先给我们讲述了将要发生的故事的深刻背景,那就是阿特柔斯家族的乱伦犯罪、埃吉索斯夺妻害命带给阿伽门农的悲剧,以及俄瑞斯忒斯弑母除恶的义举。正是在这样一个伦理背景下,荷马站在伦理的立场上通过俄底修斯和儿子忒勒马科斯的相互寻找来表达一家人对团聚的渴望。俄底修斯和儿子相互寻找的道路尽管异常艰难,充满了无数的诱惑与道德考验,但是他们从来都没有放弃自己崇高的道德目标。我们在阅读中发现,荷马真正打动我们的,是他在混乱的伦理秩序中开辟了一条人间伦理之道,不仅实现了俄底修斯追求家庭团聚的道德理想,而且为人们树立了一个伟大的道德典型荷马史诗证明,从古代希腊最早的荷马史诗开始,文学己经同伦理道德结缘,并形成希腊文学的伦理传统,并一直在欧洲文学中延续下来。这一显著特点在希腊的悲剧中得到反映。
不仅埃斯库罗斯的悲剧如《奥瑞斯特斯三部曲》、《七勇攻忒拜》都是典型的表现重大伦理冲突的文学作品,而且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还分别通过自己的悲剧把埃斯库罗斯悲剧的伦理主题延续下来,让我们在《俄底浦斯王》和《安提戈涅》描写的乱伦故事中感受到心灵的震撼在《美狄亚〉的女主人公杀子复仇的行动中感受到一个伟大灵魂的痛苦。希腊的悲剧抑或喜剧,哪一部不是依靠伦理的力量打动我们?中世纪文学的伦理主题不仅没有减弱,相反因为宗教的原因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丁的《神曲》描写自己魂游三界的故事,其动人的力量就来自作者的道德体验和对道德理想的追寻。在此后的文学中,那些文学史上重要的人物,莫不通过描写伦理的文学让自己不朽。例如,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李尔王》等四大作品其巨大的悲剧力量就来自伦理。我们无需再举菲尔丁、理酿狄更斯翁艾略特、哈代、屠格涅夫、列夫■托尔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等作家的创作为例,己经足以说明伦理乃文学之母。
欧洲的文学从荷马史诗开始就可以证明,文学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正是文学的伦理性质,古代希腊最早的文学批评采取了道德批评的立场,善恶的判断成了评价文学的基本标准。无论是柏拉图对文学的批评,还是亚里士多德对文学的讨论,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站在道德的立场上评判文学的好坏,只不过前者接近于把文学当成政治学研究,后者更多地把文学当成文学研究。
荷马的创作代表了古代希腊最早的文学成就,他的史诗真实记录了古代希腊社会的伦理和道德观念演变的历史。然而对于柏拉图而言,荷马的史诗是不可容忍的。他坚持道德批评的基本立场,认为神是最高的善的代表,因此荷马在史诗中描写众神的明争暗斗以及相互间的怨仇,都违背了善的道德原则。例如荷马在史诗中说:宙斯把善与恶降给凡人”(荷马24)这是柏拉图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的。再如荷马说潘达洛斯违背誓言和破坏停战的恶事是由雅典娜和宙斯的行为引起的,说众神之间的争执与分裂也是由宙斯和塞米司的所作所为引起的等等,都因为把恶的原因归结到了神的身上,遭到了柏拉图的强烈反对。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神的本性是善的,因此不能写他们的身上有恶。
在柏拉图看来,诗人的创作自由需要受到社会和读者的制约,并不能为所欲为,作品必须有益于培养读者的善(柏拉图第2卷:340)例如赫拉如何被她的儿子捆绑,赫淮斯托斯去救援母亲如何被父亲从天上摔到地下,以及荷马描述的诸神间的战争,柏拉图认为这容易让年轻人模仿而无益于人的教育。因此,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里决不允许史诗、抒情诗或悲剧把众神写坏。对于赫西奥德的神话故事,柏拉图采取同样的道德立场予以批判。赫西奥德在他的神话故事里描写了乌拉诺斯如何对待克洛诺斯以及克洛诺斯又如何转过来对乌拉诺斯进行报复,然后又描写克洛诺斯如何对待他的子女以及他又如何遭受子女的报复。在柏拉图看来,这些有违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故事不可能是圣洁的,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对我们无益,完全不合他的伦理标准,因此他要求对些故事“闭口不谈”。
那么,柏拉图为什么反对荷马和赫希俄德的故事呢?因为他担心这些故事会让年轻人模仿,产生不好的道德影响。于是,他投票赞同一条法律:神不是一切事物的原因,而只是好事物的原因,讲故事要遵循这个标准,诗人的创作也要遵循这个标准”(柏拉图第2卷:342)这样,柏拉图为自己如何批评文学建立了第一个道德标准。
柏拉图所坚持的道德立场使他同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立场区分开来,因为在后者看来,荷马和赫西奥德的史诗描写的正是他们时代的社会伦理现实,而且也不违反当时的道德规范。而柏拉图不懂得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伦理道德标准,坚持用他自己时代的道德观念批评荷马,把荷马史诗同自己时代抽象的善恶观念等同起来,从而使他在评价文学时违背了艺术的原则。
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不同还在于前者坚持从艺术虚构的立场评价文学,后者则从现实的和主观的立场批评文学。正因为如此,柏拉图否定了荷马和希腊悲剧诗人的艺术虚构,指责荷马在诗中写的“诸神常常幻化成各种外乡来客,装扮成各种模样,巡游许多凡人的城市”(柏拉图第2卷:344)的诗行,是用神的幻象破坏了神的美,因为“尽善尽美的神看起来要永远驻留在自己的单一形相之中”(柏拉图第2卷:343)柏拉图还指责埃斯库罗斯在悲剧中亵渎神明,写了麵洛托臓提斯的谎话,还允许赫拉假臟司去募捐。由于把社会的真实同艺术的真实混为一谈,柏拉图不仅不允许在诗和悲剧中有对神的任何虚构,而且否定了荷马和悲剧诗人经常使用的幻觉、征兆、托梦等艺术手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他为自己建立了第二个批评文学的标准:既不能把诸神说成是随时变形的魔术师,也不能说他们用虚假的言行误导我们。也就是说,神不能改变自己的形象,也不能说谎。从这里可以看出,柏拉图把艺术中虚构的神,等同于现实社会中的人,混淆了艺术真实和社会真实的区别。
柏拉图还从道德批评的立场强调文学的教育作用,诗人讲的故事不仅内容要真实,还要有利于勇士的成长(柏拉图第3卷:347)。例如用恐怖可怕的词汇描写地狱的情景、阴间地府的鬼魂等,都会让人恐惧而变得敏感软弱,甚至连英雄“嚎啕大哭和悲哀的情节”也不能出现在故事里(柏拉图第3卷:349)。柏拉图还要求在故事中高尚的人不能捧腹大笑,不能自制,所以荷马在诗中说的“那些永乐的天神看见赫准斯托斯在宫庭里忙忙碌碌,个个大笑不停”这样的话也是不能允许的。至于荷马在诗中叙述的王宫中的宴饮享乐、宙斯与妻子的露天交合、赫淮斯托斯的捉奸等,更是有伤风化,影响年轻人的自制。
还有那些不利人道德修养的诗行如“金钱能通鬼神,金钱能劝君王”以及对阿喀琉斯贪婪和不敬鬼神的描写(柏拉图第3卷:354),也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柏拉图提出不仅必须对诗人进行监督,强迫他们在诗篇中培育具有良好品格的形象,而且必须监督其他艺人,禁止他们在绘画、雕塑、建筑或其他任何艺术作品里描绘邪恶、放荡、卑鄙、龌龊的形象,如果不服从就惩罚他们(柏拉图第3卷:368)。从探讨的内容和立场倾向看,柏拉图《国家篇》中某些部分几乎可以看作是他对文学进行道德批评的范文。但这并不能说,他的这种道德批评一无是处,同样也有其可取之处。因为文学的教诲功能使它对现实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负有责任,即使用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方法,宣扬伤风败俗和有违公众遵守伦理道德的文学也是不被允许的。除此而外,我们现在还能发现柏拉图道德批评的历史价值,认识柏拉图时代的伦理规则和道德风尚。
如果说柏拉图从现实的道德观念出发批评作家和作品,并按照他当时的道德标准评价作家及其作品的好坏,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把作家和作品融入了他的伦理学,不仅用文学解释伦理学问题,而且用伦理学解释文学。在《尼各马科伦理学》里,亚里士多德引用荷马的诗说明什么是勇敢的问题,以及说明勇敢同德性的关系①在亚里士多德讨论伦理学中的一系列问题如公正与不公正、智慧与德行、明智与善、德行与自制、欲望与自制以及其他一系列伦理命题@时,他往往都要引用荷马、赫希俄德和希腊悲剧诗人的诗去阐释和说明。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不同,他是从文学中寻找自己需要的例证用以说明和阐释现实中的伦理问题,他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文学研究伦理学。而柏拉图则是用他自己的伦理道德标准去评价文学,尤其是评价文学的好坏,同时又忽视了文学自身的特性及历史特点。因此,尽管亚里士多德不像柏拉图那样在伦理学中大谈文学,但是他更加接近文学。关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指出:“衡量诗和衡量政治正确与否,标准不一样;衡量诗和衡量其他艺术正确与否,标准也不一样”(《诗学》92)。正是基于这一观点,使亚里士多德能够把现实世界同艺术世界区分开来,把文学的艺术同文学以外的其他艺术区分开来,把评价政治即现实社会和评价诗即文学区别开来,从而建立起不同于柏拉图的文学批评。有了这个前提,即使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讨论相同的文学伦理问题如叙述的人物和人物的行为的善恶问题,他们得震果也就不同了。我们可以据此看出,亚里士多德酿学的观点接近我们提出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文学观点集中体现在他专门研究悲剧的著作《诗学》中。在文学历史上这部最早的学术著作里,亚里士多德关于悲剧的定义强调了文学的伦理道德功能,指出悲剧通过摹仿而“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诗学》19)陶冶性情,净化灵魂,这既是悲剧要达到的效果,也是悲剧的伦理功能。因此,亚里士多德对于写作悲剧的诗人制定了三条道德标准:第一,不应写好人由顺境转入逆境,因为这只能使人厌恶,不能引起恐惧或怜悯之情;第二,不应写坏人由逆境转入顺境,因为这违背悲剧的精神一不合悲剧的要求,既不能打动慈善之心,更不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第三,不应写极恶的人由顺境转入逆境,因为这种布局虽然能打动慈善之心,但不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因为怜悯是由一个人遭受不应遭受的厄运而引起的”(《诗学》38)显然,这三条标准同亚里士多德关于文学虚构的伦理观念是一致的,即从文学的伦理功能出发强调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在文学的伦理功能和教诲作用上,显然亚里士多德同柏拉图是一致的,仍然都是从伦理的角度强调文学创作应该有益于善而不能有益于恶。
在《诗学》里,亚里士多德通过悲剧深入系统地研究了诗的形式特点,表现出他努力寻找文学自身价值特点的企图。他研究和讨论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形式方面的内容,但是我们又同时看到,他讨论诗的形式的时候,并没有脱离文学伦理价值的前提。例如,他讨论诗的摹仿,则要联系到摹仿的对象是好人或坏人的问题;讨论人的品格,则要联系到善恶的差别;讨论悲剧的性质,则要讨论悲剧陶冶情感的功能;讨论悲剧摹仿的人物,则不能离开讨论人物言行的善恶。亚里士多德实际上讨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诗人的伦理道德倾向:主张要摹仿真实的“高尚的人”;二是作品伦理价值判断:文学要有益于人的情感净化并引导人向善。
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后,文学的伦理价值取向越来越明显,主流文学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对现实社会道德现象的描写、评论和思考,甚至文学被用作某种伦理道德的载体以实现某种教诲的目的。例如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文学,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宗教服务的。而与教会文学相对的世俗文学,则以宣扬世俗道德同宗教道德对抗。18世纪无论是英国的现实主义文学还是感伤主义文学,不仅都努力去宣传某种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而且企图为社会树立起让人效仿的道德榜样。这个时期的文学,应该说决定其艺术和思想价值的正是其伦理价值。从欧洲古代希腊一直到今天,文学史上的事实告诉我们,文学脱离了伦理价值而仍然能够在文学的历史上存在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我们还发现,文学批评的伦理性质是由文学创作的伦理性质决定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文学批评都证明了这一点。
上述的分析讨论了文学的伦理性质,介绍了由柏拉图代表的带有道德批评特点的文学批评,也介绍了由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带有伦理学批评特点的文学批评。显然,上述两种文学批评有所不同,但也有相似之处。那么,文学伦理学批评与文学道德批评的基本差异是什么呢?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我们加以分辨的问题。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和论述中己经大体上对二者作了区别,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把我们的研究束缚在争论不休的定义、合理性、合法性、适用性等学理讨论上,而需要通过对一些经典文学的解剖,用文学的实例来说明文学伦理学批评和道德批评究竟有什么不同。
文学伦理学批评同道德批评的对象以及研究的问题几乎是一样的,然而它们运用的方法、研究的企图和目的以及可能获得的结果是不同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主要运用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文学中的道德现象,倾向于在历史的客观环境中去分析、理解和阐释文学中的各种道德现象。一般而言,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研究和阐释基本上是历史主义的。但是,它并不排斥结合当前新的理论或方法从比较的角度去研究过去或现在的文学。例如海明威的小说《老人与海》中的渔夫圣地亚哥,他在同大马林鱼的搏斗中历险艰难最后终于捕获了鱼。道德批评因为他的勇敢和毅力而把他看成是一个硬汉的典型,但是文学伦理学批评可以结合今天的生态理论对他进行重新评价。在海明威时代,圣地亚哥无疑代表着一种人类的征服和强力精神;然而在今天的时代,生态平衡理论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人类同大自然之间的关系。
在过去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中,人类同大自然处于对立状态,人类需要征服和战胜大自然,因此从古代希腊时代开始,人类就在同大自然的斗争中产生出许多伟大的英雄。在圣地亚哥的身上,产生震撼力量的仍然是那些希腊式英雄的特点。我们今天己经充分认识到人类同大自然的关系只能和平相处,人类如果要以征服和战胜大自然的方式破坏这种和谐,其结果只能给人们带来悲剧。因此,捕捉大马林鱼的圣地亚哥在当时被看成英雄,但结合今天的生态理论去认识他,就可能要把他看成大自然的破坏者,并且要受到惩罚。再如景阳岗打虎的武松,在今天的伦理观念中,当年受人崇拜的英雄就有可能成为罪犯。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今天在分析圣地亚哥和武松时需要审判他们,而是说在不同伦理环境和道德条件下的同1事实,通过比较的方法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伦理价值,并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思考,同时也为我们的时代提供借鉴。
第一,确立了科技伦理学作为伦理学一个分支的地位.14年出版的罗国杰教授主编的€伦理学名词解释,首次收列了“科技道德”辞条.并有精当的释义在此之前,伦理学界和科技界普遍使用“科学道德”、“科技工作者道德”等概念,后者文字较多,前者虽然与科技道德通用,但未将技术突显出来.还可以在与非科学的道德”相对立的意义上使用故科技道德"的表述在文字上鲜明、简炼、精确,特指科技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与应具备的道德品质。顺着这一思路,《道德与文明H9S7年5期发表了《关于在理工院校开设科技伦理学的建议一文,首先提出作为研究科技道德现象的“科技伦理学”概念.并概述了其主要内容与体系框架。这一时期,我国翻译了许多当代西方关于科技伦理学方面的论著.各地出版了带有资料性、蒙性或基础性的书籍,如姚炎祥等的《科技人员修养十二讲》八宋惠昌的《现代科技与道德》、王育殊主编的《科学伦理学》由罗国杰作序、徐少锦主编的《科技伦理学>、包连宗主编的《科技伦理学基础》、《黄雏等的技术伦理学》(周原冰作序、吴学珍主编的《科研道德问答》等。这些论著不仅力图构建科技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而且还表述了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在科技伦理学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对科技伦理学中诸多概念作了解释江泽民题字的新版辞海>对其主要涵义作了本质规定。
第二,科技伦理学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是探讨了人与自然关系或天人关系、科技与道德关系、事实与价值关系、科学与人文关系、自然权利、自然价值、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及科学道德的基本原则与主要规范、责任与义务、选择与评价、理想人格等一系问題发表了黄万盛、尹继佐的《试论道德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余谋昌的《自然科学与伦理学》、王正平的《论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題》等不少有价值的论文二是对中西科技伦理思想史的进行了初步研究,出版了何兆雄主编的《中国医德史》、徐少锦主编的《西方科技伦理思想史》等著作,发表了不少评述科学家.、发明家的科技伦理思想及其道德品质的论文。这些都是从新的视角梳理历史资料所取得的成果,对科技伦理思想的历史轨迹与发展規律怍了初步的勾划与阐述。
第三,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的研究有较大进展。余谋昌在1980年就豳译发表了W.T,布拉克斯顿《生态学与伦理学》一文,他本人也主张,道德应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领域1培养人对自然界的道*态度是现代伦理学的研究课题。魏英敏的《爱大自然,保护环境是我们的道德规范》、张云飞的《生态伦理初探》、杨通进的名要重视生态伦理学研究等论文,具体地论述了生态伦理的必要性与道德要求著作也不少,如余谋昌的《生态学哲学》《惩罚中的醒悟一走向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一认理论走向实践>、刘湘溶的《生态伦学》,李春秋等的《生态伦理学叶小平》《生态伦理学》,王伟的《生存发展一地球伦理学》还出版了一些西方生态环境伦理学的著作,如环境伦理学创始人美国利奥波德的沙乡的沉思SU9921法国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等。杨通进译、梁治平校的《大自然的权利》.有助于我们了解西方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历史;杨通进译,许广明校的罗尔斯较(国际环境伦理学会的创始人之一与第一任会长)的《环埦伦理学》是一部很有代表性的著作.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此外,1994年S月召开了首次全国环埦伦理学术研讨会,并成立了中国伦理学会环境伦理学专业委员会,
第四,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绿。如杜治政等的4医学伦理学教程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孙慕义的《后现代卫生经济伦理学》。前两书被公认为在我国具有开创意义和重要价值的著作,后一书被誉为“国内第一部卫生经济政策与生命道德哲学的学术专著”。孟继贤的《医学伦理学简论。》与石大璞,孙溥泉主编的《医学伦理学概论》也各具特色.反映了这一领域早期研究的成果近几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十分活跃,如袁忠主编的《克隆人》、方德福的《人类基因组研究严峻伦理问題》、王延光的《人类基因组织研究及其伦理问越》。与《优生学与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争议,许启贤的《要克隆技术.不要克隆人等,都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思想,引起了读者的关注.如后者的后的反映更是如此。另外,中华医学会设立了医学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从1981年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医德学术会议起,到2001年已召开了12次全国学术研讨会。医学制度伦理也正在建立,上海、天津、北京、南京等地的有些医院成立了由伦理学者、法律工作者、宗教界人士,心理学者,医院领导、病人代表等组成的医学伦理委员会,结合医疗实践研究与处理各种医德问.
中国科技伦理学发展史上值得关注的一件大事是江泽民2000年8月5日《在北戴河会觅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他指出:“建立与完善高尚的科技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1是二十一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題广拫据这个讲话精神与我国科技伦理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我认为今后科技伦理学研究总的目标应该是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围绕高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这个中心.在-建立与完善髙尚的科技伦理"方面下功夫、作贡献。为此:
第一,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学体系?科技伦理学既要面向世界又要有中国特色;既要关注历史传统t更要“与时俱进”,重视当代拓展;既要面向未来,叉要关注现实,研究新的实际问题。对此.我认为有两>问題允应注意。一是要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辩证唯物的自然现、历史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科技现、伦理观和方法论作为研究的指导思想。那种企图用别的世界观来取代、摆脱或超越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指导作甩的主张与做法是轻率的、不审慎的.因而是不可取的:二是科技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有多种可能的选择:可U从人性需要、人的行为、人的利益、自然价值,自然权利出发*也可从科技与道德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出发。似乎后者更能孕育理论住后发展的众多萌芽。认与自然关系中可以看出科学技术在其间的中介作用与人在自然界中地位,并引出诸多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从而成为科技伦理的原点,我国的科技伦理研究已取得许多成果,以此为基砘进行新的理论创造,完成这个重大任务是有现实可能性的,
第二?系统研究中,西科技伦理思想史,努力做好这一基础性工作。相对而言.前一时期我国对西方科学家,发明家的科技伦理思想、道德风皖与道徳人格的介绍与评述较多,而对我国科学家、发明家这方面的研究很不够。这种重西轻中甚至妄自菲薄的情况必须改变。我国古代虽然R有技术一词而无科学与科学家概念,但却有发达的科学技术可以称道,有许多享誉世界的科学家、发明家的科学思想与科技道德值得发搗,而散见于古籍中的对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探索,以及对医药伦理、工匠伦理、生态环境伦理和用水治水伦理准則的制定等,也需要梳理。尤其是近现代以来的科学家、发明家,他们在追求救国救民真理,为改变中国落后面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过程中所作出的种种艰苦探索与伟大创造,所表现出来的崇高的理想追求与人格风貌,更值得我们去整理与推崇。因此.在继续研究西方科技伦理思想、跟踪其当前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題的同时,应该做一番扎扎实实的艰苦研究,写出中国科技伦理思想通史,揭示其本质与規律性的内容,作为建立具有中华民族特点与风格的科技伦理学体系的借鉴。
第三.进一步研究技术伦理或工程伦理。这将是今后科技伦理学研究的中心与热点。科技伦理学由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两大板块构成。前者研究的是在探索科学真理、揭示自然規律、“生产"科学知识过程中的道德问題,后者研究的是在应用科学知识调控自然、创造物质财富和影响社会生活过程中的道德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各有极其丰富的内容,严耕等的彳网络伦理S(1卯8'1与肖平主编的《工程伦理学K1S99>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今后,生态环境伦理、网络伦理、生命伦理、建筑工程伦理仍应当是技术伦理研究的重心.而技术活动与生命神圣、技术活动与人性人道主义,技术应闬与社会责任、技术发明与知识产权、技术的功利取向与真善美追求.以及技术道徳与科学道徳的关系等.也是应该深究的问题。
第四,研究科技伦理与经济伦理之间互相渗透的问題,技术伦理与经济伦理同属应闬伦理两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要以人为本,造福人民、眼务社会.处理好金钱与道德的矛盾。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新技术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将越来越紧密,高新技术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咄,成几何级数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也不断为高新技术提出新的研究课?.并给予财力物力的支持.为新发甩的采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科技将无孔不人地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与运行的众多环节。这样,经济知识化与知识经济化便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经济伦理带有科技伦理性与科技伦理带有经济伦理性也在所难免。孙慕义的《后现代卫生经济伦理学》在卫生伦理与经济伦理的结合方面作了很有价值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
第五,研究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律的相互关系问题。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我国在环境、计算机、生死间题(伦理母亲、精子库、安乐死等)方面,科技的管理、保密、奖励方面.技术的监督合同、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已制定了许多法律条例和管理办法细则,其中大量的法律准则也是科技道德准则,应该给以整理与提炼,作为科技道德教育与科技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还要密切关注随着高科技应用而新冒出来并难以匍决的“伦理个案'抓住苗头深入研究,以充实法律与条例的内容。既要使科技的法律、条钶与政策、制度蕴含科技伦理精神,又要用科技道德价值目标论证或评价科技法律、条例与政策、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这是伦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应该共同承担的一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