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彩霞的辩护的公理化部分
[^1]: John Roemer,Donaldson, 1987
条件WP(弱帕累托最优) 条件WP*
条件A
条件COAD(社会排序跨维度一致性公理)
[^2]: John Roemer,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p.41-42
John Roemer认为内部善的禀赋是固定且无法耗尽的,但彩霞不这样认为。
条件SC(对称选择公理)
[^s.t]: subject to
条件RMON(资源单调性公理)
[^3]: Paul M.Romer, 1986a
由上述条件可得以下定理:
[^4]: 证明过程见John Roemer,Donaldson, 1987 中的定理8
上述定理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最大化最小(maxmin)规则的公理化论证,罗尔斯用该理论论证了一种平等主义立场,并认为按照该理论的说明,当产品更加丰富时,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弱增益。
但彩霞对该理论仍然抱持一种怀疑态度。
考虑有甲乙两个个体,并且有两类产品,分别是调节人内部善的禀赋的产品(如作为神经递质的内啡肽),和其它产品(如火锅食材)。假设如果没有内啡肽,甲从火锅中几乎不能得到任何效用。只有服用内啡肽后,甲才能振作起来,享受生活的乐趣(比如吃红油火锅);相比之下,乙具有非常良好的内分泌系统,有没有作为产品的内啡肽都不影响乙在消费火锅时获得的效用。考虑两种禀赋情境:在情境一中,有一定量的火锅食材,没有内啡肽;而在情境二中,有相同量的火锅食材,且有充足的内啡肽。在情境一中,按上述定理的表述,应该把所有火锅食材都分给乙,因为甲很难在火锅里获得效用;而在情境二中,按上述定理的表述,应该把所有内啡肽都分给甲,并分给两者相应数量的火锅食材。这表明当产品更加丰富时,不是每个人都获得弱增益,产品更丰富了,乙不仅没获得弱增益,情形对乙来说还变坏了。而且,现实中有很多商品兼具内部善的禀赋和其它禀赋,如巧克力中的苯乙胺作为单胺类神经递质,能够帮助某些种类的患者从产品中获得更多的效用(无论是否是该产品本身)。而且一个人的内分泌系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受很多因素影响,要想对其进行探究,上述的模型远远不够。研究内部善禀赋对产品分配的影响以及其伦理学意义,一个有吸引力的方向是用函数模型替代之前作为常数的m;当然,也有很多其它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