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要求不平等(补档)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不是平等的最终实现或不平等的消灭,而是真正不平等的出现和平等的消灭——关于“平等”的对线记录整理
发表于2023年5月,作者虚〇〇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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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
如题。这并不是一篇文章。话题是我引起的,但是我基本只是复读看到的文献(甚至不是对线人),没有做比文献所说的更多的论证。
(虽然结论可能非常吓人和反常识,共产主义居然不会消灭不平等!而是消灭平等!)
这里我要进行的补充也很有限。(毕竟我没真正读过帕舒卡尼斯)
我基本不同意 社〇〇锋(人名)把现代的平等这个概念回溯到前现代的语境里进行解释。
马克思谈平等权利也没有把这个概念回溯到现代文明之前,平等当然是现代的也就是资本主义中的平等,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被宣布的那种平等(卢梭其实个关键人物,而他也是尼采猛烈批判的对象),也即资产阶级启蒙的价值观。
即便尼采看似在讨论古希腊,将平等理想归咎为基督教的心理学,奴隶道德(同情,怜悯……)和虚无意志,但尼采也还是一个现代中的人。
至于这里讨论的平等是不是平等这个词的全部蕴含(均质化……),当然是读者可以争辩的。
本次对线的参与者有:
我(下面简称为“虚”)
社〇〇锋(下面简称“社”)
爱〇〇〇〇a! (下面简称“爱”)
德〇〇〇刀 (下面简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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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
“如果平等的概念是基于与商品交换相同的原则,如果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细胞形式,那么资本主义的废除就必然意味着平等理想的终结,因为这种权利总是与现实相抵触。 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马克思对法律的批判中出现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这包含在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理论中)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它是一个没有平等权利的无阶级社会,一个无阶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平等的法律没有实现,而是不再被应用。 因此,像[瓦尔特]本雅明一样,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的终结不是建立一个更公正的法律秩序,而是从法律中解放出来,连同其不可克服的法律反常现象。”——Nguyen, 2015: 114; see also Knox, Chapter 48, this Handbook
把权利、平等、测量和劳动捆绑在一起的结意味着,每一个希望可以把非资本主义的测量直接建立在权利、平等或劳动的基础上的希望,都暴露在它的虚假之中,被它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依附性所困扰。
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和列宁在他之后的1917年《国家与革命》(Lenin, 2014)中,不得不标明他们与社会民主主义主流的区别,并认为共产主义不是对基本平等的解放,而是对体验和构成不平等的非支配性方式的发明。
在衡量之外,在 "平等权利 "的同质标准之外,这些不平等也许将变成不多但也不少的差异--从而给德拉?沃佩在《手稿》中已经瞥见的“有区别的”个人的想法带来政治上的转折。
如果每一种平等都是一种衡量的平等——一种源于劳动、金钱、人的司法地位或权利和一般法律的衡量——也许我们该停止把共产主义想象成一种平等的政治。
例如,这是阿尔都塞的观点,他在他死后出版的自述《黑牛》(Les vaches noires)中警告说:“对平等主义的要求在历史上是一个僵局和陷阱。”他参考了马克思关于哥达纲领的旁注(Randglossen)和列宁对该纲领的注释,提出“要停止不平等的权利,权利本身必须停止,个人之间的真正不平等必须出现。”
我们可以补充说,这是一种真正的不平等、或差异,我们很难思考或实践它,因为我们被卷入了确保资本再生产的意识形态和物质机构中,而且只有在阿尔都塞自己称之为共产主义正式取代资本主义的那个独特过程中,这种不平等和差异才会显现。
昨天看到这个,有点大脑升级,根据哥达纲领批判道出共产主义其实不仅不是平等或某种人类大团结大综合的最终实现,而是最大的不平等和差异化。
马克思批判拉萨尔派的社会主义的平等实际上只是商品交换关系中抽象的测量的那种平等,非常反常识的是,马克思很批判“所劳即所得”、“平等的权利”这类常见的道德主义社民话术。
前者暗中保留了劳动伦理,而后者不过是商品交换原则的一种体现,而且实质上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差异。而共产主义应该是这种真正的差异,而不是真正的同一。
尼采骂德国的社会主义(实际就是社民党),因为他觉得这帮人太基督教,想要抹平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但是这种批判对马克思不成立,甚至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愿景反而更接近尼采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真正的不平等、非均质、差异化。
马克思: “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 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哥达纲领批判》)
这篇魔鬼文本,就差说出就是因为资本主义太平等太均质太公平了,所以我们才要推翻它!(当然,这篇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文本,也经常被视作马克思最邪恶的写作之一:一个反民主、反自由、反平等的马克思)
尼采: “强盛的时代、高贵的文化在同情和博爱中,在缺乏自我和自信中看到的是某种可鄙的东西。——时代应当按照它们的积极力量得以衡量——那个如此挥霍、灾难性的文艺复兴时代是作为最后的伟大时代出现的,而我们、我们这些有着胆怯的自助与博爱,有着工作、谦逊、诚实、科学——积攒、节俭、刻板——美德的现代人却是作为衰弱的时代而出现的……我们的美德是我们的衰弱决定的、造成的……“平等”——某种事实上的一刀齐,只不过通过“平等权利”理论表达出来而已——本质上属于衰退之列;人与人之间、等级与等级之间的鸿沟,类型的多样性,保持和突出自我的意志。——这就是我所说的距离的激情,它为每一个强盛的时代所固有。极端之间的张力和跨度现在变得越来越小了,——最终,极端本身日益模糊从而变成了相似……”(《偶像的黄昏》)
“在这里,‘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有平等价值’这样一个概念是特别有害的:人们禁止了那些本身属于强者特权的行动和信念,——仿佛强者本身有失人的身份似的。人们把最虚弱者(甚至包括那些对自身最虚弱无力者)的防护措施树立为价值规范,由此使强大之人的整个倾向声名狼藉。” “(基督教的危险性)尽管基督教重视关于无私和爱的学说,但它真正的历史作用仍在于对利己主义的提高,即把个体利己主义提高到它的极致——这个极致就是对一种个体不朽的信仰。个人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人们再也不能把它牺牲掉了:在上帝面前‘灵魂’平等。而这就意味着要以最危险的方式来置疑种类的生活:受优待的生活是一种与种类利益相对立的实践。基督教的利他主义乃是一种致命的设想:把所有人都视为相同……”(《权力意志》)
(前面有人讨论到其实中产才对教育公平更积极)
虚:
昨天读哥达纲领批判大脑升级。我现在要暴论,高考的确是公正、平等的。但这就是我们要推翻高考的原因!
每个和你谈高考不公平的人,最后都会保留一种意见,也就是总要有一种类似高考的公平体系。或许就像尼采说的那样,生命是不可被估量的,因此必然是不“平等”的,差异的。
平等就是让所有东西都可以被“均质地衡量”,因此马克思钦点拉萨尔派社民追求的平等只是价值形式的平等,资本主义确实需要这种平等,因为资本主义就建立在这种量的平等之上,代价是抹除万物之间质的差异,让一切都可以均匀被评估、计算。
我才发觉我为什么对各种追求什么高考公平公正的议题没什么兴趣,因为这套平等的套话暗含着我们还是得用分数去衡量每个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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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在强调差异的同时,如何让大家进入大生产?
虚:
标准答案是我也不知道,所以这就是困局。
A〇〇〇〇〇l s〇y b〇〇n :
模糊老师和学生的界限,学生在老师辅佐下自己安排教学任务,这是好的方案吗?
德→A〇〇〇〇〇l s〇y b〇〇n:
退一步叫翻转课堂,进一步叫朗西埃。
社:
商品化应该很晚。
爱:
原始的商品交换就足够了。
社:
但是交换哪来的平等?
爱:
因为哪怕是以物易物,也是将参与到这个活动中的不同的人抽象成两个具有自由意志的平等主体。因为买卖关系本身就需要平等,否则就是强买强卖了。
社:
这是否循环论证?
爱:
雇佣劳动的平等就是这样。
社:
强盗也能一面打劫一面售卖。
爱:
你才是把抢劫和交换等同的。
社:
我觉得你可以看一下米塞斯的论述,更充分。公共空间的人人平等是绑定身份的,是超越场景的。
爱:
法律上的平等不要求身份。
社:
但是商业中的平等仅仅发生在博弈前后——而且这种不平等一直都是不平衡的,古代的交易随意变成打劫斗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法律上的平等怎么不要求身份了?
爱:
你是指实体法的公民么?/不对,更准确的讲是各国法律的公民。
社:
政治(包括宗教)是基于(想象中的)永恒的身份去确定平等或者阶层的。
爱:
我这里讲的是一切资产阶级法的一般概念上的主体。任何法律都离不开:主体,法律行为这些基本的概念。但如果引入法律,就陷入谬论了。
社:
虽然历史和现在的结构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是当下的市场规则无疑是依赖国家强制力去运作的,而不是个人博弈形成的。
爱:
我要说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源自抽象的商品交换形式。
社:
恐怕这个没有什么原因。
爱:
那你可以去读《法的一般概念和马克思主义》这本书,我讲的也就是鹦鹉学舌。
社:
我觉得这存在一些问题。首要的一点是,罗马法的所有权就是基于最根本的排他性的。这种排他就意味着私领的不平等。(家长可以管理妻儿、奴隶主可以管理奴隶、公民可以管理游民)
爱:
然而在古罗马那么不平等的条件下,却仍然有大量法学家在论述人人平等。或者说,古代的等级如此森严,这种平等的思想从何处来?他一定有他的经济上的原因。
社:
廊下派很多是拒绝商业的。虽然柏拉图也拒绝商业。(来自)阶级斗争。当然,话语上的起源是贵族(或者说公民)的平等。希腊世界的平等主义很大程度是基于廊下派的自然法理论的,这套理论后来也影响了罗马法。
爱:
当然也不否认古代有一些部落时期的遗存,乃至阶级斗争的因素。事实上法律的商品形式理论在苏俄最受批评的也是这个。
社:
但是这种古代平等主义有几个问题,尤其是在希腊世界。廊下派要求节制欲望、修养德行、接受帝国。
爱:
你还是没回答这个问题:自然法是怎么来的,他是基于什么而抽象出来的。
社:
所以艾伦伍德直接跳过这个问题了,左翼如果还承认这个平等起源学说我觉得很奇怪,其实这个认识在德国右翼是很常见的。
爱:
广泛的商品交换需要平等的主体,以及保障交易稳定性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
社:
这个还是很可疑,之前组里提到过的很多次的布罗代尔,他就觉得市场的需要是指向国家干涉的。其实古希腊人很可能是认为平等来自政治的。
爱:
人类有交换的历史早于国家许多吧?
社:
你可以查克里斯提尼改革:https://en.m.wikipedia.org/wiki/Isonomia 古希腊人就发明了法律平等这个概念了。我还是觉得这个认识从史学和价值(意义)看都很可疑。
爱:
理论的历史背景就是新经济政策。
社:
我觉得组友负典还是读少了。哈耶克自由宪章的论述其实在很多左派群都能看到套娃转述。
爱:
那你对合同中的平等主体又作何解释呢?
社:
这明显是法律意义的平等,是国家干预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马克思主义观点考察法律的发展与功能的研究得到了复兴,这种复兴是以帕舒卡尼斯(Pashukanis)的著作《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Marxism,首次出版于1924年)之再发现为起点的。迄至当时,卡尔·伦纳(Karl Renner)更早的著作《私法制度》(The Institutions of Private Law,首次出版于1904年)并没有像所谓帕舒卡尼斯“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commodity exchange theory of law)那样引起大规模的论战。作为这一“再发现”的结果之一,各种观点纷纷涌现。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发展出一种法律的工具性理论,它将法律归为统治阶级的直接操控。不过,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观点集中关注于一种结构论的立场,主张法律的发展可归因于特定生产方式中不同的影响领域。三个领域得到了确认: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因此,根据结构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必须依据上述每一领域相对独立的影响来分析。”我还需要一些时间去确认一下(以德国右翼为主的)私法社会的平等,与这个商品交换的平等起源观念的差异。
爱:
商品交换理论的缺陷我是提了的:忽略阶级斗争、过于简单还原,等。
社:
我觉得从时间来看有点可疑。这个理论被西方挖掘的时间,和市场社会主义者开始舔米塞斯的时间重合了。
爱:
争论很早,20世纪30年代就有了。
社:
70年代复兴的时候:“韦伯的立场是,经济本身并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毋宁说,经济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促成了特定法律形式的发展。这种进路的困难之处在于,如何准确确定和解释法律形式变化中的变量。因此,决定性“因素”的确定,必须留给历史分析来解决。在下文中,我们将考察一下结构论马克思主义者从询唤角度出发提出的某些类似观点,商品交换立场强调的是经济的首位地位,工具论马克思主义者也会在其中发现某些一致之处。”
爱:
回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凯尔森和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
社:
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内部的角度,其实是工具论和结构主义的冲突。
爱:
从原著的目的来讲,是论证新经济政策下苏联法律和相关部门扩张的合理性。另一个就是捍卫法律消亡的正统理论了。
社:
法律人格只是一个从商品交换中创造出来的抽象概念。帕舒卡尼斯的立场是相当明确的:“除了意识形态的意义以外,法律范畴绝对没有任何其他意义。”
我查的这本书是这么概括目的的《韦伯与马克思的法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法律的发展和功能》如果按照你这个描述的话,我觉得社民党理论家对国家干预的平等意义的概括也可以阶级化,凯恩斯主义带来了这种平等观念。而在这种经济模式运行不下去之后这种平等观念就衰退了。考虑到这个观点描述的是上个世纪的事情,我觉得还是可以实证一下的。至于古代世界的平等,我更乐于认为是包括商品交易在内的大博弈带来了平等的观念。基于市场规则的商品交换的人格平等可能在中世纪之后改造了罗马法,但是无法更深入的解释古代社会。爱:我也不否认除商品交换以外的复杂因素。
社:
古代人(以希腊人为代表)的平等,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来自于政治参与。(或受政治影响)我认为商品交换很次要。古代社会总体来看的趋势还是寻求直接的人身依附。帕舒卡尼斯的论述太辨证了,当然,我现在对他的了解都是二手。
爱:
这种人身依附中,本不可能有平等这种理念的。
社:
为何不可能?君主之间都能形成平等。
爱:
君主有依附关系?
社:
例如古代东地中海就形成了国王之间称兄道弟的传统。为什么不能是自由民挪用了贵族的观念?柏拉图主义者对民主制度的反对,就是认为平民无法执行贵族政体基于秩序的平等,破坏了平等本身,所以混合政体是最优的。拿法国大革命来说,法国大革命的辩证法就是从对国王有纳税义务,国王也有偿还借贷的义务,然后把国王换成了国家,接着就平等了。
爱:
不过政治的因素确实。帕舒卡尼斯也讲,正因为资产阶级法中商品交换形式最完备,所以他也只承认资产阶级法是真正的法,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法还是一种萌芽状态。
社:
政治(哪怕是特权统治)也会在被统治者中制造均质和共同生活的国家-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在阶级斗争中可能会被弱势群体利用和逆转。列宁还活着的时代,对古代社会研究的水平,并不及今天。“对于帕舒卡尼斯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法律思想的形式,即“逻辑上的形式合理性”,只是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理性的、合乎逻辑的过程的“理想化表达”。换言之,市场上某种反复出现的商品交换导致了特定利益的实现,它进而又被职业法律阶层,即法学家清楚地表达出来。这些观念和概念被系统地纳入法律体系当中。法律人格只是一个从商品交换中创造出来的抽象概念。帕舒卡尼斯的立场是相当明确的:“除了意识形态的意义以外,法律范畴绝对没有任何其他意义。”此外,对于帕舒卡尼斯来说,“私人利益的冲突既是法律形式的逻辑前提,又是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实际根源”。帕舒卡尼斯对经济与法律领域之间的联系提出了深刻的见解。由于经济理论是从人们在特定社会中的生产活动开始其分析的,法律理论也应当在那里寻找其起点。在形式上的法律契约出现之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肯定已经存在了。与商品交换相伴随的货币经济是法律关系发展的“基本前提”。法律并不能创造出法律主体。法律人格,它是以有着作为商品交换之衍生物的特定利益的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形式法律的意义上,作为主观权利享有者的法律主体的概念,只能存在于“私人利己利益”支配了社会活动的形式形态当中。”
爱:
在共产主义社会,私利的对抗会消失。法律会被调整共同利益的技术规范所取代。基本上就是这样。
社:
我查了一下马克思的文本,如果我没记错,那么马克思似乎并没有把法律意义的人格平等提升到古代社会。“这与经济领域的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体相对封闭并且自给自足。只有在行会、庄园或城镇中,我们才能谈到形式平等的存在。帕舒卡尼斯指出,“只有在资产阶级关系充分发展起来之后,法律才能在性质上变成抽象的”,并且只有在那时,我们才能认为所有主体成为了抽象的法律主体。”“帕舒卡尼斯便注意到,在发达的、垄断的资本主义时期,存在一种极为不同的历史沿革。他指出,“个人交易”将从属于集中计划(centralized planning)。进而,“如果交易比率是由外在于市场内部规律的权威来确定的话,交换价值便不再是交换价值,商品也便不再是商品了。”
爱:
最开始提到这个,还是因为《哥达纲领批判》。一切权利都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一切权利都是在按照某一个标准将不同质的人抽象为同质的。法律上就是在用商品交换,高考就是做题。这个帕舒卡尼斯使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论证的。
社:
“帕舒卡尼斯的法律分析延伸到了“阶级统治”和法律形式主义之间的关系。他追问:“为什么阶级统治并不保持它的原状,即人口中一部分对其他人的事实征服呢?”或者换句话说,“为什么国家强制机制不能成为统治阶级的私人机制呢?”此外,按照帕舒卡尼斯的观点,仅仅主张对于“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它对精英是功能性的——来说,将其权力隐藏在国家统治背后比较有利,这是不够的)。以前,封建领主可以通过公然的暴力维持权力;后来,则通过宣称权力神授来维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源自于市场上的商品交换。一种“客观的力量”(impersonal force)被释放了出来,所有主体,资本家以及劳动者,都要符合其逻辑。在“民主的”政治秩序当中,平等和自由的观念及其持久的、普遍存在的信念,确保最低限度的强制是必需的;毕竟工人“自由地”签订契约,并在其期满后“自由地”离开,而并不受到任何强制、胁迫和武装力量的威胁。“法治”(rule of law)、法律形式主义仅仅受到了国家机器的保护,而国家机器的运转靠的又是通过民主选举和代议制建立起来的集体意志。这种含有诸如平等、自由和追求幸福(财产)之无限权利的“自然法”学说出现在许多社会当中,但它只是通过转移潜在指向制度结构和国家权力的对抗力量来维持现状的一种合法化原则;归根结底,国家的作用仅仅是调停,是维持和平。并且,“在市场上,一个商品所有者之所以成为商品所有者是因为他人的同意,而所有人都成为所有者,则是通过他们的集体意志”。自然法学说只是通过支持从市场的商品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现象形式,来将国家权力合法化。以竞争方式追逐其自身私利的“自由”“平等”的个人“发现”自然法学说正是他们所需要的。因此,“宪政国家[法治国(Rechtsstaat)]是一种幻想,但它极为适合资产阶级的需要,因为它取代了已经凋谢的宗教意识形态,并对社会大众隐瞒了资产阶级的霸权事实”。市场、商品交换、现象形式,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仅仅作为“集体意志”和“法治”的人格化的国家权力的出现;法律形式主义只是调停的自然形式。”那么我现在看的,应该没问题吧?
爱:
简单的等价交换。
社:
“对于帕舒卡尼斯来说,法律的定义是从他对商品交换的分析中推导出来的。它指的是“生产关系以及阶级社会中的其他社会关系之调整与巩固的形式;法律依赖于统治阶级的国家权力机器,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为了确保经济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调动了一切必要的技术和手段。相反,社会主义法律,即“无产阶级专政(proletarian dictatorship)的法律”是一种工具,是“建设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武器”。发展中的人道主义关系之社会主义的捍卫者,他们并不是创造幻想和神话的劳动分工——即,职业法学家——的应声虫,毋宁说,他们的任务必定是贯彻马克思的观点:“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这项原则将伴随国家和法律的“消亡”而出现。”
爱:
马克思的原文没有提,帕舒卡尼斯提了。你引用得文献概括的很得当。
社:
我还是好奇,商品交换有没有提升到古代,影响了古代的平等观念?
爱:
帕舒卡尼斯在斯大林时期做了些调整,最后还是被杀了。我个人觉得,他本人是不会赞同社会主义法律这个概念的。
社:
现代社会的平等(不管是真的因为商品交换)还是因为累积下来的文本,反正有一大批人是真的这么认识的。从左翼到右翼都有。
爱:
这个我也不好说,只是听了帕氏一家之言。
社:
我的感觉是,上个世纪的左翼之所以能复兴这套理论,很大程度是因为晚期资本主义自信。那时候的人认为凯恩斯之后平等观念基本都扩展了(典中典哈贝马斯),现在的德社民宣传物还在说民众普遍认为的平等是包括国家兜底的。
爱:
我认为这里需要区分三点:①古代社会的平等,是否来自商品交换?②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平等,是否来自商品交换?③近期的平等,为什么变成保护人国家了?/其实很可能的是,法律形式本身从古至今大体是基于商品等价交换的。无论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还是“犯有罪判几年徒刑”。
社:
如果认为是左翼的影响,那么反而让因果关系变得不确定了,因为不是经济活动而是政治运动创造了新的平等观念。如果认为是经济的影响,诉诸上个世纪的凯恩斯主义,那么近代资本主义市场也有国家干预的影响,其实还是可以回到政治。不过,这个说法对19世纪的情况的解释性我觉得很强,那时候的人就是拿着经济学家的文本讨论政治概念的。现在经济学反而从政治观念退出了,只留下空洞的开放市场(指买外国游戏卡带)和发展本身。
德:
商业史前都有了,没见那时候有什么平等思想。
社:
换句话说我认为马克思的感慨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只能解释19世纪的东西,扩大化变成长时段不太靠谱。
还是那本书:“由于利益必须被不断地平衡,所以其解决是不可预测的,权利也随时间而改变;诸如固有权利这样的事物对于这种功利主义的利益平衡而言是格格不入的。此外,由于国家调控的资本主义中自由和财产利益不断受到平衡,过度的不确定性随之产生;这同样与具有逻辑上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思想形式之要旨恰恰相反。因此,权利是日益从一种个人享有的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绝对权利,转变为一种个人仅仅使其利益被权威机构或代表合理和善意的、个人对其方向不能真正控制的大型科层制法人实体“权衡”的有限主张。”这里国家又出现了。
爱:
但更不可能来自神学。不如说在神学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年代,他们共通抽象了商品交换关系。问题是广泛的商品交换本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秩序,进而需要国家。
德:
古代商业可能还挺不稳定的。
爱:
古代法律兴盛的时期,大体都是比较有秩序的。古罗马法,十一世纪以后的中世纪商法。广泛的商品交换需要强力组织的干涉和商品交换自身内在规定主体必须平等有什么关系么?
德:
神罗那么多邦国,各自为政,也算是在经济交往吧?希腊的粮食来源也很复杂,但出产地似乎没有什么政权。
社:
因为理论上这几个都是可以共存的,比如说可以说国家政治本质要求平等。其实政治确实是在创造平等,创造了臣民的均质。
爱:
那就回到《哥达纲领批判》上了。
社:
古代社会的二分化阶级斗争,往往不是因为市场本身,例如公民和自由民、奴隶主和奴隶、国王和臣民。
爱:
共产主义不需要平等也不需要自由。因为他尊重一切差异。法权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
德:
并且,很多人认为雅典乃至全希腊都是商业创造了民主交往的城邦,但似乎最新考古研究认为,从事商业还是外邦人多。
社:
我还可以这么解释,哪怕交换本身意味着平等,但是在资产阶级国家出现之前,这种偶然的平等不具备建设性。
爱:
所以他是不完备的法,帕舒卡尼斯没否认这一点。
社:
反而意味着掠夺和统治的冲动——甚至资产阶级国家也没能克服这种欲望,例如征服莫卧儿。恰恰是王政带来的近代国家传统、臣民间的普遍平等和资产阶级对国家的利用和控制,才把这在交换固定为普遍的平等交换而不是偶然的。
爱:
这都没有问题,我也没否认这些。
社:
但是这种解释是不是已经偏离了经济决定论了?甚至不需要经济决定论了?
爱:
你是在拿上层建筑在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作用,来否认经济的重要性么?
社:
到了这个地步,经济本身对于体制的塑造的作用,其实已很微弱。
爱:
你并没有提及英国农业资本主义转型对普遍商品交换形成的作用。没有英国的资本主义转型,单是殖民者搬运式的掠夺,是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
社:
我这里还有个例子:初,东印度公司在莫卧儿是合作者,是通过类似于荷兰的黄油网络 ,在东印度推广棉布制造来获得利润和收买权贵。但是,随着英格兰人的抗议和英格兰纺织革命,这种平等的关系,变成了寻求把印度变成原材料产地的努力。(当然这个过程很复杂,东印度公司还曾经试图在印度对欧洲棉布收关税,来挽救东印度公司收购的棉布在亚洲的竞争力。这里就体现了,雇佣贸易和平等交换的关系是随时可以突变的。另外,商品交换带来平等其实忽视了一点,那就是债务。债务本身是可以带来不平等的。西欧和中欧在19世纪都还保留了债务奴隶制的某种形式。对债务奴隶制的反对,很难解释为经济带来的观念影响。
爱:
债务奴隶这个是典型混淆了交换和交换带来的后果。签署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形式上很平等。
对奴隶制的反对怎么能说没有经济上的考量呢?
社:
稍等,这时候形式上怎么平等了?难道不是要先有契约主义和契约自由,才能发觉这种签订的契约平等么?因为当时的欧洲经济还在依赖种植园和努力劳工或者契约奴隶劳工,没理由本土也要反对。我目前能明确的两个观点:①以雅典为代表的古代社会有基于政治参与的法律意义的平等的概念,即isonomia,并且这些平等也不是来自于商品交换。②近代资本主义确实基于商品交换带来的偶然的平等,创造了契约自由和签订契约时的平等,但这个形成过程很复杂,也有古代社会和中世纪国家制度遗产等一系列的原因。
爱:
老版的翻译不是很好,债务奴隶可以用古代将人身惩罚与财产惩罚混同来解释,这是野蛮的延续。
社:
这就存在了一个问题,如果古代也有交换,古代的平等也是来源于交换本身,那么古代人怎么没有干碎这种野蛮。但是实际上现代的平等又几乎是借助古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话语去表达的。
爱:
这里论述了中世纪的法律局限。作为不完备的法,平等法律主体是具体而非抽象,特殊而非普遍。应该可以拓展到前资本主义时代。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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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A:
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机会平等”的区别是什么呢?
B→A:
机会平等依然规定了一个名为“机会”的范畴吧,也不是全面发展这种纯粹的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