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哲学原理》-第三篇 伦理-第一章 家庭-从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181(6
从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 第181节家庭自然而然地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数家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换句话说,由于家庭还是在它的概念中的伦理理念,所以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这就是差别的阶段。首先抽象地说,这种情况提供特殊性的规定,诚然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有关,不过普遍性是基础,尽管还只是内部的基础;因此,普遍性只是在作为它的形式的特殊性中假象地映现出来。所以,这种反思关系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换句话说,由于伦理作为本质必然假象地映现出来(见《哲学全书》,第64节以下,第81节以下),所以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即市民社会。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必然推论的第三个环节——选言推论,而这个也构成第一章向第二章的过渡。
按照逻辑学中规定中,选言推论它的形式是:个别-普遍-特殊。
在这里的讨论,还是沿着上面第180节开始的家庭的解体而言的。而在这里:
第一个环节,是个别-普遍这个环节,就是说,家庭自然而然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为多数的家庭。就是说,更多的家庭成员转变为普遍形式的家庭。
而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第二个环节,普遍-特殊这个环节,在这里,这些普遍产生的家庭,他们他们以自己的独立性,而区别于从前那些家庭成员的关系。而这个时候,他们是以家庭这个原则而互相外在对立。
就这个过程而言,家庭,还是作为伦理概念中的家庭。
而从这个关系来看,从特殊到普遍再到个别这个环节。
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个以独立人格和财产关系而独立出来的家庭,它就以普遍性的家庭伦理来处理这些普遍的家庭——众多的家庭个体。
这样一来,在作为开端的个别,它是被规定为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
而就这个选言推论的形式而言:个别(个别的家庭)-普遍(普遍性的家庭概念)-特殊(家庭的财产形式所产生的家庭规定)。
在这里,这种推论,它所产生的是家庭之间的差别和独立性。
在黑格尔看来,在这个推论的最后,那个作为特殊的环节,它作为特殊性,是与普遍性有关,不过,普遍性是作为基础,尽管还只是内部的基础。
在这里,黑格尔认为,普遍性,它只是作为它的形式的特殊性中的假象映现出来。就这句话而言,作为普遍性的家庭,它是以家庭财产的独立性的这种形式被表现出来。
而这个时候,这个家庭,并不是那个真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而是以家庭的统一性,以财产性为基础的家庭了。
所以,就这种假言推论而言,它是一种反思关系。
而这种反思关系,作为对家庭关系的反思,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作为家庭的核心“爱”的精神的丧失。
而这样的一种没有爱的精神的那种反思的家庭关系,它就构成了一种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它就是市民社会。
应该说,我们如果是用黑格尔的这种假言推论的方式,来讨论两个端项和中项的关系,就能更清晰地知道,黑格尔为什么这样说,其实,它不过就是这三个基本概念之间的思辨而已,而这样的一种关系,是建立在不同的讨论方向,区分为几个环节来进行而已。
附释:家庭的扩大,作为它向另一个原则的过渡,在实存中,有时是家庭的平静扩大而成为民众,即民族,所以民族是出于共同的自然渊源的,有时分散的家庭团体通过霸道者的暴力或出于自愿而集合一起,自愿结合是由于相互钩系的需要和相互满足这些需要所引起的。黑格尔的这个附释非常简单。
按照他的说法,就这个假言推论而言,说的是家庭的扩大,而一个个不同的家庭就形成了家庭同家庭,家庭和个人,个人和个人这样一些更为复杂的关系。
而这样一来,就是向另一个原则的过渡,在实存中:
有时是家庭的平静扩大而成为民众,即民族,所以民族是出于共同的自然渊源的。
有时,分散的家庭团体通过霸道者的暴力或出于自愿而集合在一起。
而自愿结合是由于相互钩系的需要和相互满足这些需要所引起的。
补充(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从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说来,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其实,这不过是我的错误,因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特殊物的时候,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我终究还是在假象的阶段上,并且当我的特殊性对我说来还是规定者、即还是目的的时候,我也正因此而为普遍性服务,正是这种普遍性归根到底支配着我。黑格尔在最后的补充中,讨论的是: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
这样的一种讨论或说明,同时又是作为一个过渡的需要。
就这个社会而言,普遍性是以特殊的独立性为出发点的。就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
就是说,对意识而言,从前的家庭的最初的东西,作为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作为家庭的同一性。
就作为社会而言,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来说,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那个家庭的的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
而就这种扬弃而言,它并不是作为“我”的错误。
就这种扬弃而言,因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的特殊物的时候,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
就是说,作为这个特殊物,作为那个我的信念而言,它不过是作为一种普遍物的特殊化。
而这样一来,我作为这个特殊物的信奉者,不过是作为普遍物的工具。就是说,我在信奉这个特殊物的时候,也不过是给普遍者打工,或者说是按照普遍性的规定被它所支配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