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一起因“借种生子”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传宗接代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想法,仿佛在这个世界上不留一个后代,自己的存在就像大雁飞过一样毫无痕迹,这种想法没有对或者错,但是如果太过于执着,甚至为此不惜挑战伦理道德,就很容易变成一桩闹剧,比如福建省南平市弄得人尽皆知的“借种生子”事件。

  

  福建省南平市某镇某村的小陈和妻子小王已经结婚多年,却一无所出,对于他们来讲,没有孩子其实还挺轻松,不用花钱也不用烦恼,但经不住天花乱坠的流言蜚语,说得他们好像十恶不赦一样,所以两人都非常焦虑,忙不迭花了钱去做了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两人之所以没有孩子,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小陈的生殖细胞“不行”,这让小陈十分沮丧,又很羞恼,觉得男性尊严被践踏了,他不想大家知道这个事实,因此开始想方设法提高生育能力,但是一生也看了、偏方也用了,还是没有太大的效果。

  这让小陈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做梦都梦到自己在大庭广众之下被人嘲讽,因此下定决心要让小王怀上孕,最后他灵光一现,觉得自己不能生,但小王可以怀啊,只要大家都不说,谁会知道她肚子里的孩子是谁的?因此决定借种生子。

  

  小王觉得这实在是太离谱了,她完全接受不了,但是小陈就差跪在地上求她了,她免不了为这个同床共枕已经多年的人心软,同意了他的办法,但是要借谁的种?小陈打听到村里有个上门女婿叫做小蒋,就找到了小蒋帮忙。

  小蒋怎么可能会拒绝这种听起来百利无一害的事情?2008年忙不迭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借种生子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让小王和小蒋无条件同居一段时间,但是怀孕生下后的孩子属于小陈和小王,每个人还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了。

  之后小王和小蒋瞒着众人偷偷住了一段时间,小王顺利怀孕,小陈兴奋不已,到处宣扬自己要当爸爸的事情,那些流言蜚语也消失无踪,小陈神清气爽,但是没多久他就后悔万分,因为他这才发现,小蒋根本就是狗皮膏药,甩不掉!

  

  小蒋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才当了上门女婿,很多上门女婿都受不到公正的对待,小蒋就是累死累活还要被骂,早就想要离婚了,乍然和小王这样温柔、恬静的女人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简直就有点离不开她了,他想要小王离婚和他在一起。

  因为他的追求直白热烈,深情无匹,小王动摇过,不过很快又清醒过来,想着都是一个村的,如果自己真的离婚嫁给他,肯定会被村里人戳脊梁骨,于是拒绝了他,但是小蒋还不愿意放弃,居然真的离婚,一心一意纠缠起小王来。

  小陈觉得他不可理喻,带着小王几次三番呵斥他,这让小蒋恼火不已,想着心爱的女人无法站在自己身边,生下来的孩子还要叫别人爸爸,就有点走火入魔,时不时就上小陈小王家里大闹,要小王跟他走,还要两人补偿他3万元精神损失费,最后还闹到了派出所。

  

  一时之间全村人,甚至是全镇人都知道了这件事,都在说“丢脸死了”“闻所未闻”,小王终日在家以泪洗面,小陈是根本就不愿意出门了,全家人都恨不得没有干过这件事,偏偏小蒋还是不管不顾到处蹦跶,非要小陈和小王补偿他3万元。

  那么小陈和小王是否需要补偿他?这种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禁止的,和不提倡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代孕”行为,如果给了钱,那就是有偿代孕了,尽管他们之间签订了协议,但是协议内容并没有对补偿有过约定,即使有,也不作数。

  因为“借种生子”本身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他们生下来的这个孩子又到底算是谁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何况合同无效),孩子也应当是小王和小蒋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父母不可放弃抚养权,虽然法院判决的时候,会让其中一方拥有抚养权,但这也并不代表另一方就没有了抚养义务,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孩子,所以小王和小蒋生下来的孩子,自然就是小王和小蒋的孩子。

  这个孩子也应该由小王和小蒋来抚养,小陈对其不负有抚养义务,因为是非婚生子,即小王的私生子,和小陈之间没有抚养关系,所以最终的结局是孩子养在小王这,而小蒋需要固定给予抚养费,小蒋真要闹,那是得不偿失,但小陈也不好受,不用抚养孩子,但他已经脸面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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