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广告宣传看过来
(来源:七里党建)
原标题:[普法宣传]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广告宣传看过来
七里市场监管所郑重提醒广大互联网行业企业、从业者,各路网红达人: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取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共同成为互联网广告业的法律行为准则。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大力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针对医药健康、未成年人广告、直播带货等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并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提出警示。
这些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 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这类短视频,
构成商业广告→
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探店”、“种草”、“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加网址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新修订《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平台也要对“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行为加强审核,否则,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弹窗广告,不得“随意乱弹”→
一些弹窗广告、开屏广告“想弹就弹”,影响用户正常浏览,有些不法商家还通过主页支持给弹窗广告“加戏”。对此,《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大胃吃播”,涉嫌违法→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暴饮暴食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请广大消费者理性对待“大胃王”吃播视频,切勿跟风模仿。近年来,不少美食类直播内容通过“大胃王”的噱头吸引流量,部分“吃播”存在严重食物浪费现象,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
“直播带货”,不等于商业广告→
直播电商行业风头正劲,但在火爆的外观下,流量造假、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断凸显。《办法》明确直播带货不等于商业广告,但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主播个人或直播机构会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主播个人或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严重违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办法》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审核|李彤
校对/编辑:张雯怡
供稿:何钟文(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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