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性侵未成年女学生,被判刑18年并终身禁业
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依法惩治校园暴力
被告人石某(时年16岁)在学校因琐事与被害人小李(时年16岁)发生争执,二人互相辱骂、拉扯,后被其他同学拉开。当晚,石某将小李带至宿舍厕所进行殴打,致小李轻伤二级。后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小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评估,石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认定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校园暴力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倍受社会关注。法院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一方面,法院追究石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依法保护;另一方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石某进行全程法庭教育,判前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促成赔偿谅解,积极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法律警示、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的作用,帮助石某认识自身的过错,真诚悔过。案件审结后,法院联合妇联、团委、司法局等部门,对石某持续开展回访矫正帮教工作,并联系教育部门解决石某的就学问题,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禁止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女儿小李(时年2岁)的抚养权。李某的父母将小李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张某探视、联系孩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李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李;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应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小李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小李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张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小李。
在离婚纠纷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造成孩子稳定随一方生活的既成事实,并以此为由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时常出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禁止。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将未成年孩子带到外地并拒绝让张某联系孩子,既损害了张某对子女的监护、探视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
发出全国首份指导委托函 ,探索跨区域委托家庭教育指导
王某与杨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杨(时年8岁)由杨某抚养。但由于杨某工作原因,导致小杨实际跟随王某生活。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变更小杨由其抚养。
法院在查明事实、充分尊重小杨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小杨由王某抚养。承办法官经回访,得知杨某长期在外务工,并未履行父亲的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便与杨某工作地法院取得联系,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跨区域委托该法院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督促其牢固树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让对子女的关爱不因父母离异而缺失。
该案系全国首例家庭教育指导异地委托案。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审理中,委托法院发现杨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遂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进行异地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在委托前,承办法官与受托法院取得联系,就委托事项进行沟通和明确,后向受托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为精准高效开展教育指导,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共同就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方法等制定具体计划,要求杨某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完成家庭教育指导后,受托法院将开展教育指导情况函告了委托法院。本案通过异地委托,实现跨区域联动家庭教育指导,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让距离不再成为困扰家庭教育指导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