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孕问题的个人见解

  前不久某位明星被爆出在美代孕产子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本人不才,对“代孕”之事抒发个人见解。(本文所述皆为个人观点,仅对“代孕”进行法律定位和分析,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我国代孕现状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可分为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或无偿代孕、有偿代孕。代孕以男女不发生性交为前提,过程包括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其他相关衍生技术。(节选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A3%E5%AD%95/26764)

  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仅通过规章进行限制——卫生部所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属于部门规章,更多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并未对代孕行为的主体双方进行规制,进而出现法律漏洞:代孕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代孕母亲)并不违法。

  “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规定皆可为”前半句针是针对政府和有关单位,而后半句是针对公民个人。所以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并不会提供代孕服务,因为有部门规章限制医师行为,但同时却“允许”公民进行代孕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代孕问题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二、国外现状

  明星等有代孕需求之人之所以去美国等地寻求代孕,正是因为代孕在某些国家地区是合法行为。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家通过立法及配套的较为成熟的制度将代孕行为合法化,有限地区会对代孕进行限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夫妻一方不孕不育证明等。但总的来说,商业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已经确定,符合条件的任何人均可支付报酬委托她人代孕。

  乌克兰,传言美女众多的国家,但近年来也有着“欧洲的子宫”的称号,许多欧洲国家的公民前往乌克兰进行代孕活动,代孕在乌克拉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在代孕经济下,乌克兰政府暂时也无法将其限制。

  代孕在国外合法化,离不开当地区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正如加拿大将大麻合法化,有更为繁琐的规定对其约束,通过国家手段进行控制,“化堵为疏”:与其控制不住泛滥,不如进行详细规定使其合法使之便于控制。代孕亦有相通的道理,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反而会成为一种制度的保护,提高行业水平并降低风险。

  三、我国代孕合法性的商议

  早在十五年前,便有人提出有条件的“代孕合法化”,但法律不仅仅要考量制度的合理建设,还要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

  1.社会伦理

  我国社会终究还是一个重视伦理的国家,这是由于传统文化影响所致。伦理对我国法治影响深远,例如“亲亲相隐”等到如今在我国法治依然有体现。代孕行为引发的伦理问题在当今社会依然是“一道跨不去的鸿沟”,相对于整个社会的伦理观中,代孕行为是不可言说的存在。

  2.自由

  有人可能会说,代孕又不是强迫的,不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吗,要尊重双方的自由。但我们必须得知道,自由是有限度的,“如果自由不加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如果我们允许代孕合法,是否会出现更多的人为摆脱贫困,贩卖子宫,最后成为如今的乌克兰?是否会有组织为了寻找更多的代孕者进行“买卖”活动?是否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两级分化更为严重?

  母亲永远都不应该是商品化的存在,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自由的,是不应该也不允许被剥夺身体的完整权,而自由更应该是被保护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