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政治伦理的理论基础 是什么?越详尽越好

  (一)以礼为用——儒家伦理道德的首要要求

  “礼”是儒家首推并着力倡导的道德要求,主要来自于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典章制度,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奴隶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也是维护宗法与等级制度的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奴隶主贵族及封建地主阶级一切行为的准则。简言之,“礼”就是家族内部自然形成的长幼尊卑有序的理论概括。儒家经典《礼记》中对“礼”的性质、功能及其与道德仁义、政治人事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礼” 既是“定亲疏、决嫌疑”的人伦准则,又是“别同异、明是非”的理性准则, 它既规范着社会上不同等级、不同类别人群(如君臣、父子、夫妇、朋友、师生)的等级秩序,又成为人们在政治、军事、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各种社会行为的标准与制度,可见“礼”的根本性质是伦理规范与秩序性制度;第二,“礼”是成全内在道德情感的外在性规范;第三,“礼”作为伦理规范,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提出了道德要求,例如,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等,并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这些道德准则,认为只有如此,才能使人格完满、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第四,儒家思想中的“礼”是不断发展更新,与时俱进的。如《中庸》篇记孔子之言曰“君子而时中”等等。由此可见,儒家所讲的“礼”这一看似外在规约,由于它的实际内容是“父慈子孝、夫唱妇随、兄友弟恭、长惠幼序、朋谊友信、君敬臣忠”等蕴含着的“仁”之情感,从而使行为规范(“礼”)与“仁”之情感融为一体,成为人自觉自愿的内在需要。

  (二)以仁为本——儒家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

  “仁”是儒家伦理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其中“爱人”是其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内涵。孔子以“仁”定人,是自我认知的一大发现,标志着对人类道德生活自由自觉的开始。将道德规定为人的本质的思想被孟子和荀子发展后成为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基础。孟子将“仁”定义为“仁者爱人”他认为“仁”的首义是爱自己的亲人,即“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亲亲,仁也”(《孟子?尽心上》) 在此基础上,孟子将仁爱精神推而广之,要求人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下》)。荀子继承了孔、孟的仁爱思想,将“仁”定义为“爱人”,要求统治者“爱民利民”。由此可知,儒家的这些仁本思想至今仍然被我们传承着,对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引导作用。

  (三)以义为上——儒家伦理道德的最高标准。

  “义”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价值观,是儒家判断善恶行为的标准,作为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它体现着行为主体的道德理性;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内容,它代表社会群体根本的、共同的福利或利益。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八佾》)、“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反映了孔子以义制利、以义为上的义利观,孟子也主张以义为上。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人们应该舍“生”取“义”,其以义为上的思想是十分鲜明的。荀子则进一步发展了孔、孟的以义为上的思想,他坚决反对“唯利所在,无所不倾” (《荀子?不苟》) 的“小人”行为, 大力倡导“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挠”的“士君子”风范,也就是说,当面临“利”时,应以“义”为标准,来决定“利”之取舍。当今社会正在进入一个转型的加速期,不少人常会表现的见利忘义。因此,今天在青少年中提倡儒家以“义”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是必要之举。

  (四)以和为贵——儒家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和”是儒家伦理道德的一个经典概念,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孔子的道德观始终贯穿着“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的观念。以和为贵,对于社会伦理而言,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应本着中正不偏的原则,君臣以和敬,妻以和爱,父子兄弟以和亲,乡里族际以和顺。所谓“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就因为只有“人和”才能以和的力量利用天时地利,并战胜天地,为民造福。遵循礼的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和谐相处,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最为可贵的。所以“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根据这一道德价值取向,儒家强调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采取宽容、谦让的态度,这样不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使一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总之,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作为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主干,它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积淀为中华民族深层文化心理的一部分,并影响、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