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印度法研究与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在全世界相关法律人类文明中,印度相关法律人类文明历史悠久,独具特色,在比较法领域,逐渐形成的以印度法为核心的印度法系是全世界法系之一。
本文的内容将通过印度、印度法律和印度传统法的角度,对印度传统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初步的探讨。
“印度”一词来源于印度河古地名,相邻的古阿拉伯人称美索不达米亚,以东地区称信德,但因发音困难,“信德”逐渐消失,被译为“印度教”。
公元前2000年亚历山大率军入侵印度后,古希腊人继续沿用古阿拉伯人对印度的称呼,但“Hindu”在古希腊语中变成了Ινδíα(印度),正确的发音也发生了变化。
在公元前2000年第8纪元的一部对于六字真言的经典著作中,穆斯林首先选用了“印度教”一词,印度一词的因果关系及组合,见邱永辉:《伊斯兰教管理原理》。
朱铭中《伊斯兰教》在我们国家史书中,印度初称“森都”,后又称“南方部洲”、“仙都”或“新都”。
后来,不知为何,玄奘想起了《佛经》:“南方不周之名,细夫,因经济纠纷而异议,过去说身体有毒,故称仙豆,今天,从注音上来说,是适合印度的。”
此后,中国继续选用“印度”这个专有名称,印度法能够从时间未知的两个维度分为传统印度法和当代印度法。
一方面,印度传统法是指中国古印度的法律,有一般意义和一般意义之分,一般来说,印度及其他国家的传统法是指古代中国、印度和中国境内适用的所有相关法律。
不仅涵盖伊斯兰教法、佛教和道教法以及耆那教教法等,日本的西印度宗教法,如果不涵盖与外国人相关的法律。
例如移植到印度的伊斯兰法律,以及来自中国和古印度的世俗法律,例如皇家法令、行会规章和规则以及法律原则。
伊斯兰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印度河流域文明长达2300年,从上个世纪到公元前2000年。
哈拉帕遗址和摩亨佐达罗遗址的发现以及国外出土的珍贵文物表明,在日耳曼人进入印度之前,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已有比较发达的人类文明。
但不知为何,这些古老而神秘的人类文明在公元前2000年的18世纪中叶突然停止了。
迈克尔·伍德《印度的故事》大约在公元前2000-1500年,进入印度的日耳曼人最先在他们的地区遇到了土著德拉威人,德拉威人与上述消失的人类文明有什么关系,目前尚不清楚。
能够肯定的是,日耳曼民族在征服土著民族的基础知识基础上,开启了新的人类文明,即印度人类文明,与印度相关的合法人类文明一下子已然成为印度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印度人类文明经历了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和不同的早期演化阶段,在中国古代信用卡在印度的分期付款中,研究如何解决印度问题的研究者,鉴于视角和关注点的不同,大多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
在印度法领域的研究,印度研究学者和东方全世界研究学者的相关研究内容如今也硕果累累。
相比之下,研究者更多关注当代印度法,而较少关注传统印度法,事实上,近代以来,当代印度法通过英国法的因素和自身制度改革促进了基督教文化的实现。
中国传统文化的比较特征已不突出,在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印度法中,移植到印度的伊斯兰教法虽然在适应当地环境的具体过程中带有一些印度的五角星,但相对而言并没有反映出伊斯兰文化的外在方面特征。
相比之下,以伊斯兰文化为基础的印度传统法律,以及绝大部分的伊斯兰教法都是佛教和道教或耆那教的教法,都体现了伊斯兰文化的外在特征。
印度和中国古代的王室法令、行规规章和法理虽然具备世俗人法的性质,但从某种角度上也受到了西方宗教的效果,具备印度特色。
“法”在佛教和道教中是一个整体的、具体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它指的是佛教和道教的戒律。
而且它涵盖佛教和道教大藏经所体现的宗教教义、哲学原理、社会伦理,诫命道理很简单,佛道法不只是佛道戒律,更不是佛道思想。
不同于传统的印度法,从某种角度来说,中国佛道界和学界的学者,这对于佛道法研究的内容也是非常具备探索性和针对性的(如果不是相关戒律的研究)。
在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印度法的具体概念中,伊斯兰法是核心。
在中国古代印度,印度传统法普遍占主导地位,只有阿育王直接统治和发展时期等两个特殊时期是佛教和道教,在大多数发展时期,佛道方法不过是佛教信徒所遵循的方法。
耆那教的教学方法与其虔诚的追随者奉行的祆教几乎相同,在德里苏丹和莫卧儿帝国直接统治的发展时期,伊斯兰教法虽然成为政府部门实施的相关法律。
但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和会计实务上仅适用于伊斯兰教徒;在高科技领域,信奉伊斯兰教一直遵循印度传统法律,特别是伊斯兰教法、行业规章制度和法律原则。
英属印度法研究者蒙斯基深入研究了各个街区的外部特点和传统印度法的当代市场价值,他的哲学观点与格兰特截然不同,完全相反。
蒙斯基在《伊斯兰法:超越现代性和传统》一书中指出,传统印度法的主要表现是多样性、个人和群体组织的地方自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追求所谓的正义。
他认为,印度传统法中所谓特定情境下的正义的主要特征,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具备属人法的外在特征,现实是应当需要什么样的特定条件和情境。
操作非常灵活,讲究实效,蒙斯基批判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反思了印度相关法律数字化具体过程中的得失。
他认为印度相关法律制度改革在取得最重要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东西方效应是偏向的负面的,80年代国家立法体制改革减少,国家司法不能动。
社会主义的出现,协调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协调了不同的、更大的社会群体相互间的关系。
这些协会,硬生生地旨在纠正现代主义的法律风格和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的偏见,他认为,当代印度法律有回归传统的趋势。
这是由于印度在相关法律数字化的具体过程中忽视了相对缓慢变化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当今社会事实的不可预测性。
太过急于追求相关法律规则,低估了自己的相关法律传统,没有认识到这一相关法律传统蕴含着后现代主义相关法律发展的未来趋势。
(笔者观点)东方全世界相关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当代法对传统法的直接否定,而异军突起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则是对当代法的直接否定。
即传统法的发展,印度的有志之士一定比较敏感,没有认识了解到具体的曲折过程,印度传统法律的外在特征与后现代法律的外在特征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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