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筑起防范网络危害的“保护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孩子筑起防范网络危害的“保护网”

        宋静在一家私企上班,平时经常加班。孩子虽然有婆婆帮忙照应,但老人家毕竟上了年纪,容易溺爱孩子,在很多行为习惯上没法及时发现和引导。

        这天,平时难得按时下班的她刚回到家,意外发现12岁的女儿莹莹化起浓妆,对着手机故作扭捏。宋静被眼前这一幕给震惊了,仔细了解之后才知道,自家孩子已经沉迷某网络平台。宋静为此忧心忡忡,几乎一夜未眠。

        第二天上班时,同办公室的同事王桦看见平时精神抖擞的宋静竟然憔悴不堪,很是吃惊。

        王桦:宋静,你的眼睛怎么有这么大的黑眼圈呢?昨晚没睡好吧?

        宋静:别提了,昨天晚上好不容易不用加班。可你猜,我回到家里竟然看见莹莹自己化着浓妆,对着那个抖音视频扭扭捏捏,偶尔还翘兰花指跟手机里边一个大叔做出举杯饮酒或娇柔行礼的动作。竟然用手机学这些乱七八糟的,她才六年级呀!

        王桦:哎,我发现我的女儿也沉迷抖音,每天一有空就刷抖音。后来我和她爸一检查,发现她还不是刷刷看看那么简单,她通过抖音APP的导流去网聊。哎,我和她爸爸仔细查看她微信和QQ,发现她加了20多个微信和QQ群,什么广告群啦,唱歌聊天群之类。我都无法想象她每天在网上跟那么多陌生人聊天!

  沉迷

        手机APP

        听王桦这么一说,宋静更加担忧起来。

        宋静:虽然知道网络世界的风险和陷阱,可我们也不能完全杜绝孩子碰手机和电脑啊,毕竟学习、日常联系都少不了,真是让人担心!唉,这样下去,孩子们是要被网络摧毁的呀!要是网管部门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能够加强管理就好了。

        很多家长由于平时工作忙,不得不给孩子配手机作为主要的联系方式,但是,却不能监管到位。网络上充斥着大量良莠不齐的网络短视频,让那些心智发育未成熟的孩子沉湎其中不能自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这是宋静和王桦两位家长担心的问题,也正是许多家长所面临和担忧的事情。

        面对诸多儿童和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这样日益严峻的社会现状,我国也从立法层面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遏制这种状况的蔓延。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篇章,包括网络直播平台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严格设置准入门槛、细化内容审核标准等,为未成年人筑起防范网络危害的“保护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一大亮点就是网络沉迷防治。比如本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人沉迷观看短视频问题,规定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上,重要的是父母更应该以身作则。新修订的未保法也对监护人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家长朋友可以通过在终端智能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同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小贴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 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