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期江西拟“异地托管”防双重标准
核心提示
作为修改后的《刑诉法》十大亮点之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在实施一周年后遇到了新问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偏窄、心理干预缺乏、检方帮教手段单一,开展效果低于预期。
破题需要改革,2013年12月30日,南昌市检察院举办了一场以“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务研究”为主题的冬季论坛。来自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60余人齐聚一堂,共同探究如何在现行法律之下改革创新,“拉一把”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人员法学教授齐聚一堂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突破适用范围失足少年上大学
这是安义县检察院大胆尝试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起典型案件。
2012年11月27日晚,在安义某中学读高三的邓兵(化名)下晚自习途中遇到同年级的易某和陈某。随后易某和邓兵发生了言语冲突,继而厮打起来。
慌乱中,邓兵从书包里拿出钢尺朝易某腹部捅去,易某当场倒地,劝架的陈某也被划伤肩部。邓兵扔下钢尺回家,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了父母,在父母的陪同下,邓兵投案自首。
经诊断,易某脾脏破裂,为重伤甲级,陈某为轻微伤甲级。邓兵父母上门道歉,并积极赔偿两名受害人医疗费等9万元,最终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3年3月,安义县检察院受理了此案。该院检察官周剑文介绍,一方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刑期适用范围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邓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甲级,量刑约在有期徒刑7年左右,显然突破了范围;但另一方面,通过社会调查,邓兵学习成绩优秀,连续两年获得“三好学生”,犯罪时属意气用事,有些冲动。
经多次讨论,安义县检察院对邓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6个月内,承办检察官暗中观察邓兵在校表现情况,2013年6月,邓兵如期参加高考,8月以超出二本线40多分的成绩考取省内某大学。
2013年9月,邓兵的考察期结束,安义县检察院鉴于其表现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犯罪记录封存。如今,邓兵已完全放下包袱,迎接全新的大学生活。
适用范围窄开展效果低于预期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司法价值,是现行《刑诉法》的一大亮点。
然而,这块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在运行一年的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偏窄、心理干预缺乏、检方帮教手段单一,开展效果低于预期。
南昌市检察院未检处余荣兵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具体把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存在一定争议。很多人认为,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期档位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或十年都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完全可以通过带有“终局性”的相对不起诉来“结案”。
同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对于基层办案检察官来讲也是难于掌握的。由此,一些检察官往往选择工作量少,时间跨度短的相对不起诉办理未成年案件。
事实上,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采取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理解也不一样。
论坛现场,江西财大法学院教授谢小剑表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理论上泾渭分明,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遇到可作附条件不起诉或可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优先相对不起诉,使涉罪未成年人能尽快解脱出来,进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帮教,考察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最终的结果还是不确定,从而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南昌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熊红文则认为,附条件不起诉通俗来讲就是“给个机会”,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人格塑造尚未定型,达不到“知错即改”,不适合采取“相对不起诉”的方式一次性结案,他们需要接受一定的帮教,认识错误、迷途知返。
拟实行异地帮教防双重标准
来自南昌市检察院一份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检察院共对34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中非南昌户籍仅5人。
“基层案多人少,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乔怡介绍,2013年1月,该院自成立未检科来,共对5名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监督考察帮教,为此该院从各科室抽调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耐心、有爱心的青年检察人员组成志愿人员,由于人手较紧大部分依赖涉罪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主动报告。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选择对象上,通常只限对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常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考察帮教。对非本地户籍或不常住在本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么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要么起诉至法院,人为制造双重标准。
在实施帮教手段上,也显得十分单一。南昌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赫楠表示,基层检察人员仅靠谈几次心、打几个电话实施帮教,对于开展心理干预,如心理测试、心理辅导这样的工作,则受限于专业和单位财力。
记者会上了解到,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仅对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常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的现象,省检察院已经着手出台相关规定,对非本地户籍或不常住在本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省检察院协调,采取委托原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帮教、监督和考察评估。
南昌将建立观护基地帮教工作社会化专业化
“据我了解,目前,全省尚未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基地。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体,应该创造更多的环境和条件,这是检察机关的义务。”谢小剑表示。
在南昌,检察机关整合社会资源已经迈出了第一步。2013年5月,南昌市检察院与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签订《检校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双方共同实施“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试点项目”,检察机关确定项目服务对象,社工组织按照保密、个别化、帮助对象自决等要求,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与帮教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化解不良情绪、改掉不良习惯、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社会责任感。
南昌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朱勇介绍,几年前,上海检察机关先后与企业合作,建立了百余个观护基地,安排非沪户籍没有监护人、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经济来源的涉罪未成年人就业,并组织社工实施一对一帮教,南昌市检察机关也将学习上海经验,今年将在全市建立三个观护基地,引入爱心企业和人士,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帮教社会化专业化。
◎文/图羊忠民首席记者徐小勇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编辑:
李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