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普法 | 保护未成年人系列一: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原创作者:毛文伟
自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先后办理故意伤害、杀人、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30余件;离婚、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50余件。2021年,党建征文获湖北省律协二等奖。2021年3月受到天门市司法局表彰,被评为2020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一)基本案情
某报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协议,某网络公司可转载其文件。后来,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刊出一组《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相关网页第一张照片为未成年人付某某正面全身照,该图片为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头微微低下,目光朝下,但图片没有打马赛克或者做其他模糊处理。
该图片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网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目前,类似这样的戒网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很多父母将孩子送到戒网瘾学校,让他们接受心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载网络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中,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付某某的正面全身照,且对其面部图像未进行模糊处理。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和“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
因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力,该组照片和文章被大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
1、某网络公司在其某网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
2、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二千五百元、律师费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转载的是其他新闻从业机构的新闻成果,并非亲自采访所得,此时新闻转载者也要对新闻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确保真实性。
某网络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所转载的新闻存在基本事实错误,同时还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予以公开,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其隐私权,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警示:新闻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禁让我们发问:隐私权是什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无特殊之处?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1、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与公众无关,也不希望他人知道的事情。隐私是公民个人与公众无关、也不希望他人知道的事情。人们对隐私容易有两种误解,一种是只有见不得人的事情才是隐私;另一种看法是除了本人之外,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事情才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本案中,虽然王某是作为正面典型被宣传的,但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她的母亲是继母和父母离婚的事情并不希望他人知道。虽然,王某的父母离婚,母亲是继母的事情也不仅仅只有王某自己的家人知道,但校领导郑某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扬,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对王某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2、未成年人有哪些隐私权?父母为了孩子健康成长,除了各科学习成绩有着高要求之外,还很注重身心的成长,各方面都严加管教。总是想了解孩子的一切动向,常常趁小孩不在家时偷看他的日记,翻阅他的信件,事后发现不妥就会教育孩子。学校为了学生能够认真学习,带头在教师甚至宿舍,监控学生防走神。这些以保护和为了孩子好的名义,时时刻刻的监控孩子,均有可能对未成年隐私权侵犯。
从时间上看,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未成年人从出生之日起,具有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隐私权的含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常见的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通讯、日记信息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3、未成年人隐私权随年龄而扩张。未成年人的隐私在其成长的不同阶段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年龄幼小的时候主要是客观性隐私,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本人的身体身份信息和家庭信息,如姓名、身高、体重、年龄、过往病史、遗传病史、遗传基因、收养或过继情况、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经济情况、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社会关系等客观情况,隐瞒的范围主要是监护人以外的一般他人。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他们对自我的认识、对周围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便产生了对隐私权的心理追求,对隐私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富有个人特质的主观性隐私出现,如生理心理变化、情绪情感起伏、思想认识波动、个人交往活动等。未成年人主观性隐私增多,使得监护人成为他们刻意隐瞒隐私的对象。
具体表现在未成年人有了自己的私生活,包括未成年人在家与家人相处的生活和在校与师长同学相处的生活,当然还包括未成年人自己独处的空间。与家人相处的私生活中,比如家长不可以随意拆翻未成年人的信件,偷看未成年人的秘密;与师长同学相处的私生活中,比如说学校内每个学生都有自己专属的课桌,比如说老师不可随意对外公布学生的成绩及排名情况等等。
4、培养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人在参与社交活动时对于自身主体地位、主体能力以及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性的认识,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主体加入社会生活中。主体意识是作为积极心理视域下的一种重要品质,在积极心理学视域下,逐步培养未成年较强的主体意识很有必要,有助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逐步形成认识自己、理解自己、保护自己的独立思维。
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主体意识方面,培养主体意识对于未成年人认识隐私权、保护自己和他人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培养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意识呢?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依赖家长、依赖老师等依赖思想,明显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久而久之,在认识自己、保护自己方面形不成独立思维,被侵权可能束手无策。
笔者觉得培养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意识十分有必要,随着未成年人社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取得进展,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步,是让未成年人认识隐私权在哪里?具体而言,针对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侧重认识身体信息和家庭信息,针对8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增加对富有个人特质的主观性隐私的认识,如日记保护、专属衣服、读书的保护、交友信息保护等。
第二步,是通过特定案例交流、动画片、电影等,启发未成年人学习先进典型,争做自我保护爱护的好孩子。
第三步,情景交融,可以组织家长和老师自编自导,表演各种合适的节目,强化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主体意识。
第四步,引导未成年人逐步全面梳理隐私权范围、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保护意义、责任义务等,促进其养成更宏观主体意识,拓展其世界观。
综合上文可知,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家长和学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时,应该注意避免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即使是自己的家人,也不能随意侵犯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