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加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等方面谈一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长期以来,受监禁的未成年犯刑事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这一严峻形势应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罪犯数量大幅度下降,近几年开始有所缓慢回升,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总体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然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犯罪学研究表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环境,犯罪人的家庭、朋友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条件,其在改造罪犯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能取代的。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避免了未成年犯适应社会的问题,也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如果将未成年犯长期监禁使其与社会和家庭相隔离,隔断其社会化过程,一旦刑满释放很难适应社会,很容易出现“二进宫”的现象。社区矫正这种人性化的方式有益于感化并激励其行为的向善性,从而加速其完成人格的再社会化。他们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不影响其家庭生活,对他们的学业、职业影响也不大。因此说,对于未成年犯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不仅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又可以使未成年犯迅速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率。

  二、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止2013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万5千人,累计解除矫正100万7千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三年,很多经验教训正在实践中检验总结,人大立法工作正在逐步推进。2015年8月3日,人大网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计划。虽然社区矫正法出台时间很难确定,但是该法出台也指日可待。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点分析

  (1)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2)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犯罪学生中也不乏“三好学生”和班、团干部等曾经“品学兼优”者。此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更是形形。他们有的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有的参与、吸毒;有的嗜黄成瘾而、。

  (3)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大约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

  (4)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分析

  (1)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同时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有一种 “破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2)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管理、教育,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未成年人还会普遍进行交往,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或者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不良生活习惯延续,在犯罪边缘徘徊,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

  (3)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在实际情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要开除学籍,这些未成年人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另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未成年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

  综上所述,以往对于未成年犯的收监惩罚,虽然使他们接受了一定的法制教育,不良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治,未成年犯也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但其积极表现的行为,大多来自于监狱严肃的刑罚处罚和法制环境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其真实思想情况是难以把握的。调查结果显示,许多未成年犯刑释后因缺乏一技之长和劳动就业谋生能力,导致就业困难,生活没有着落,这是造成其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未成年人一旦实施重新犯罪,往往手段更加残忍,方法更加隐蔽,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给社会公众的安全带来更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担当者,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后,惩戒不是根本目的,更重要的任务是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努力推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保护未成年人犯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犯积极改正。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对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