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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未成年人“小宪法”的法律,共九章132条,针对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全方位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系列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应当未满十八周岁。二是应当是我国公民。
(二)什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总体性的要求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注意符合下列总体性的要求:(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既包括给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包括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还包括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权利和需求。(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阶段性特征,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尊重其真实意愿。(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在实现保护的同时促进教育,在教育的同时实现保护。
(四)保护未成年人是谁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重大,情况多变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是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在大街上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谁可以管,谁必须管,怎么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因此,当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等情形,任何人都可以管,都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控告,这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权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等相关人员,也包括不直接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对于有些主体来说,他们一旦发现就必须管,对于他们来说不是权利,而是法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在学校获得了500元奖学金,父母要求保管,未成年人可以拒绝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答:父母有权要求保管未成年人的奖学金,未成年人不可以拒绝。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己的财产,如长辈给的压岁钱、创作文章获得的稿酬、学校颁发的奖学金、参与演出获得的报酬等,这些合法取得的财产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着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父母有权管理和支配未成年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