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询问笔录签字 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河北省高碑店市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科一年多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数十件,从已办理案件来看,执行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时经常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提出一些意见。  第一,法定人到场通知如何发出?  以往实践中对法定人到场通知发出形式不统一,有的是用电话通知,有的邮寄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有的是找人代为传达。我们认为,既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法定要求,就应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应有“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对电话通知到的,也应让法定代理人到场后补充签名确认,对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的,应按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邮寄。  第二,法定代理人不宜和不能到场的包括哪几种情形?  究竟什么是法定代理人不宜和不能到场的情形?我们在实践总遇到的主要是以下一些情形:包括法定代理人与案情有牵连,到场可能有碍侦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干挠讯问,经制止不听的;法定代理人因身体原因不方便到场等。法定代理人不宜到场是例外,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确定,应由办案人员将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后批准。  第三,是否赋予合适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讯问时,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在讯问时让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对此,我们认为:合适成年人在征求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犯罪时未成年但讯问时已成年案件是否要执行该制度?  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破案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这时是否要执行六部委《意见》通知家长到场?对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在讯问时不应当通知其家长到场。其理由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8.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应看成是一种程序问题,在讯问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成年,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独立完成诉讼,就不存在法定代理人的说法,也就不需要通知家长到场。  第五,公安机关讯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何纠正?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6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存在讯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纠正?对此,我们的做法是,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再讯问一次口供,但也有的公安机关让法定代理人在以前的口供上签字,这是明确违反程序,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系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由于讯问要在法定的时限进行,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笔录是否有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都值得研究。我们认为,由公安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书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原因,再在其在场的情况下作一份笔录,若两份笔录并不矛盾,以前的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若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前的笔录就坚决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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