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不能单独讯问未成年人

  按照刑诉法第270条的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然而,有的侦查机关并不通知非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是直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理由是,该条规定中通知非法定代理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属于由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因此,不通知其他人员到场,直接单独讯问未成年人也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与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相悖:其一,刑诉法第270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是原则性规定,即禁止侦查机关直接单独讯问未成年人。其二,刑诉法第270条规定的“可以通知”其他人到场,是对其他主体“代位”权的确认,是对主体的扩充,而不是对“应当”到场的弹性规定。其三,侦查机关的理解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刑诉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即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此条规定也是对“应当到场”的确认。

  因此,一些侦查机关既不积极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又不积极通知法律规定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做法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应当禁止侦查机关单独讯问未成年人,让法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