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深圳一起美女空姐被风流上司潜规则酿成的伦理悲剧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仔细排查,未发现第二人痕迹,她是自杀。后根据死者身上携带的随身物品确定了身份,她便是22岁的于某菲,某航空公司的空姐。导致于某菲的原因令人唏嘘,都是因为一段不该有的恋爱,一段被引起的悲剧。于某菲是辽宁沈阳人,从小就出落得格外漂亮,格外喜欢唱歌、跳舞一类文艺活动。

  本来她考上了沈阳音乐学院,因为一些事没去,2007年考入中国民航大学。一毕业就顺利被深圳的某航空公司录取,2010年春节前正式开始登机上岗,成为空姐不过一个多月便自杀身亡。导致她自杀的那段畸恋,便发生在被航空公司录取之后,按照规定上岗前得先去酒店进行培训。于某菲在培训期间表现十分优异,人又开朗单纯,主要是长相出众。

  很快引起了该酒店高管、实习阶段主要负责人陈某涛的注意,自熟悉后,开始有意无意对于某菲示好。一开始,于某菲并没有在意,毕竟两个人之间的条件怎么看都不可能。首先陈某涛比她大十几岁,其次两个人都有着恋人,于某菲有一个青梅竹马的男友张某明。虽然张某明是在读大学生,两人异地恋,不过从小一起长大的感情还是很好。

  至于陈某涛,已婚已育,妻子和孩子都在深圳。然而陈某涛穷追不舍,他又很擅长花言巧语,应付于某菲这样涉世不深的小姑娘绰绰有余。很快,于某菲就动心了,打电话跟男友张某明提分手。于某菲说陈某涛答应跟老婆离婚,跟她结婚,两人之间也发生了关系。为此,于母、张某明以及陈妻,都曾劝过她不要把陈某涛的许诺当真。

  于母让女儿不要理会,他是个有家室的男人,不可靠。张某明说如果陈某涛根本不可能成为一辈子的依靠,如果真的爱她,那早就离婚了。而不是游走在两个女人之间,陈妻说得更为透彻:“他说爱你,但是,同样的话,他和很多女人都说过,这是男人惯用的伎俩......他也想回家了,有些话他很难对你启齿。你到此为止吧。”

  听了三人的话,于某菲不免对两人的“爱情”有所质疑,决定果断处理掉这份感情。谁知陈某涛不答应,又用甜言蜜语、工作威胁将她想要分手的心浇灭了,但两人复合不过一个月。陈某涛给于某菲发来这么一条短信:既然你要离开我,就当我这个令你伤心和没用的人死了吧,我会在我们约定的地方等你,你一定要好好的,幸福快乐的生活下去,我在天国等着你。

  看到这条短信,于某菲以为陈某涛还是爱自己的,只是出于某种原因没法离婚。所以他决心以轻生的方式给一个交代,急忙赶去所谓约定的地点——某连锁酒店。那是他们第一次约会的地方,可到了酒店,她却迟迟等不来陈某涛。

  谁也不知道她当时是怎么想的,匆忙在酒店里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才22岁。从头到尾,陈某涛不仅没有出现,甚至连于某菲哀求听听声音的要求都没有答应:我只想再好好听听你说话,行吗?打过来让我多听听你的声音,好吗?这样我也会安心的走,好吗?

  “明知道她有自杀倾向,为什么还发这样的短信,不救人不找人,也不告诉其他人?”于某菲的家属伤心不已,曾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陈某涛的刑事责任。但追究陈某涛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明确证据证明他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于某菲产生自杀意图。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在这种立法体例之下,认定教唆、帮助自杀是否成立涉及诸多问题,相约自杀尤为负责。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那么就不存在问题,如果相约自杀中的一方死亡一方未得逞也不构成犯罪。只有在相约自杀,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或者是为对方提供自杀工具的,才应当以故意罪论处,且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说白了,在相约自杀形式上的教唆、帮助行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才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很遗憾,此案并不具备,于某菲这个傻姑娘仅仅是收到了陈某涛的短信就选择自杀。无论她是为了与陈某涛“天国相见”,还是再次被骗心灰意冷,结束生命都是她自己的选择。当时陈某涛并不在他身边,那么想要追究陈某涛的刑事责任,几乎不可能。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给出的回答也是如此,于某菲系自杀,未予立案。至于民事诉讼是不开庭审理,无法得知结果,而陈某涛依然没有露面。他的理由是自己过于悲痛、害怕媒体,害怕媒体可能是真的,过于悲痛有几分真假就不好说了。

  随后,某航就此事发表了声明:员工于某菲的自杀系个人行为,陈某涛于2010年1月19日已正式离职,其行为与公司无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深航给予于某菲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2.74万元,于某菲家属所言为不实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