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性侵未成年人刑案必须有案必立,严格刑罚执行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再次强调“零容忍”。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

  为此,前述《意见》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政策实化为具体要求,对案件受理、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细化执法司法机关配合衔接与监督制约机制,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比如,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一是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二是完善案件办理协作机制。三是规范案件办理方式方法。四是强化诉讼权利保障。五是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指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见》第5、7、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见》通过11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提出证据收集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引导司法人员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严格刑罚执行。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严管严控。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我国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