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剧/日本动画可以边拍/制作边播出,它们不需要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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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情况不了解,只说日本电视动画的情况。
日本的宪法(《日本国憲法》)第 21 条规定,日本国民享有言论、出版及其他表现自由,同时不受审查:第二十一条 集会、結社及び言論、出版その他一切の表現の自由は、これを保障する。○2 検閲は、これをしてはならない。通信の秘密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这里的「审查」主要是指来自公权力的审查(具体法理方面的探讨很多也很深入,这里就无法展开)。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对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查,极有可能违宪。
由于税务、教科书审定、青少年保护、办理刑事案件等的需要,其实是有特例的。
比如在青少年保护上,在 1989 年,日本最高裁判法院对《青山学、井口浩治诉〈岐阜县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违宪案》作出裁定,出于保护青少年健全成长的目的进行的审查行为是合宪的。其后对于猥亵内容的限制也是基于类似的原因而不违宪。
根据这项裁定,日本各县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均要求出版社将书籍划分为「一般图书」和「有害图书」(这里的图书还包括影音制品等出版物),并且区分出售。这就是为什么会有「 18 禁漫画」,而没有「 12 禁」「 15 禁」,因为法律上只要求做「一般」和「有害」的两级区分。
而日本的电影行业在美国撤军后就自行组建了审查制度(即今天的映伦)、游戏软件行业也有行业审查组织,以自律的形式避免了政府插手,因此目前这几个行业的审查都是行业自律进行的,政府没有插手,各地青少年条例也都只是敦促相关行业自律。
主流信息传播途径中,还没有行业审查制度的,就只有广播电视行业和互联网了。
互联网是新生事物,涉及到很多的技术难题,所以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审查手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广播电视行业,居然也没有行业审查,甚至连分级制度都没有,就很奇怪了。
经过我近几年的了解,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电视节目并没有像电影那样有审查的传统(美占时期有很严格的审查);也不像书籍那样大量出现了政府不得不介入审查的内容(比如普遍认为青少年不宜的内容);电视台之类的企业的经济能力远强于游戏、软件出品商,可以进行自我审查,于是不需要行业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审查机构(比如 AV 行业的审查能力实际上是厂商联盟的「技术护城河」);广播电视具有新闻传播的机能,对其进行审查是极度敏感的(比如有出于政治目的进行审查的嫌疑),如果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政府不可能对广播电视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这样的结果就是,即使发展了几十年,广播电视行业中的经营主体依然是相对独立的,对于节目内容进行自主把关审查,完全没有来自行业和政府的强制力。
而对于出格的内容(即引起观众不满的内容),则是仰赖于行业组织 BPO 来进行处理。
关于 BPO 的运作、对出格内容的处理方式、电视台对 BPO 的态度、深夜档时段如何确定等内容,我在《新番《没有黄段子存在的无聊世界》是否适合小学生观看?》这个答案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说明,可以作为参考。
以下作为本答案的参考,摘录由于《最近,我的妹妹有点怪。》 (《最近、妹のようすがちょっとおかしいんだが。》)存在「女高中生穿着贞操裤自慰」、「未成年女生失禁」、「疑似女同性恋」等「过激的性表现」而被投诉的问题,BPO 对 TOKYO MX 和サンテレビ进行审议(第155回 放送と青少年に関する委員会)后,两电视台的回答:
TOKYO MX 的回答
Q1:请说明贵台作出播出决定的过程,应包括业务、编成、考查等各个部门。
A1:我台在 2013 年 7 月 23 日进行了第一次考查。之后也有多次的考查请求,包括同年 9 月 25 日对第 2 集分镜稿;10 月 30 日对第 1 集的后期配音用动画和台本;12 月 24 日对第 1 集的 DVD;12 月 26 日对第 2 集的 DVD;2014 年 1 月 7 日对第 2 集的修正版 DVD 等。我局作出的最终考查结论是,可以播放。编成部在参考了《日本民营广播联盟播放规范审议会( 1999 年 6 月 17 日)关于「青少年与广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后认为,播出时间定在晚上 10 点左右虽然有点早,但也在规定的晚上 9 点之后,所以就决定播放了。
Q2:贵台在作出播出决定前,是否有对性表现的相关问题提出过意见?
A2:在进行第 1 集的考察时,考查部门对有争议的性描写提出了「应当克制」的意见,并且通过业务部门转达了制作方。此外,对于第 2 集的部分性描写场景也传达了需要重新考虑和修正的意见。
Q3:上述意见是何人何时提出的,内容为何?对该意见贵台是如何判断的?
A3:上述意见是由我公司编播局编播部的考查负责人提出的,时点大约是在第 1 集、第 2 集的分镜稿、后期录音用动画的阶段。在多番争议后,经过协商,负责人提出了对过激的性描写重新考虑和修正的意见。我公司认为相关表现「切合作品主题」,也「符合动画的特有表现」。再结合播出时间方面的考量,我公司判断该节目可以播出。
Q4:是否有认为播出时间存在问题的意见?
A4:没有主张变更播出时间的意见。
Q5:贵台最终决定在 22 时左右播出的理由是什么?
A5:我公司参考《日本民营广播联盟播放规范审议会( 1999 年 6 月 17 日)关于「青少年与广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后,认为可以在 22 时左右播放。
Q6:动画是一种青少年很容易接触到的节目类型。在大量青少年尚未休息,收视可能性仍然很高的时段,播出含有刺激性描写的动画节目,贵台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A6:我公司承认对 22 点时段仍有大量青少年收视的事实认识不足。动画这种节目类型容易被青少年接触到,但播放时段的编排却未顾及青少年,我公司已对此进行反省。
Q7:贵台在第 5 集之后把播出时间改为凌晨 1 时 30 分的理由是什么?
A7:在第 1 集和第 2 集播出之后,我公司得知 BPO 收到了相关投诉,判断是相关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合适,因此马上调整了播出时间。
Q8:贵台与该节目的制作是否有关,对于相应的播放责任是如何考虑的?
A8:无论我公司与节目的制作是否相关,在我公司播出的节目我公司都将承担播放责任。由于生活习惯的改变,22 时仍然可能有大量的青少年在收拾,这些青少年通常也持有频道的选择权,我公司承认对上述事实的认识严重不足。我公司对因相关节目而感到不适的观众深表歉意。
サンテレビ的回答
(1)同上该节目的播放时间是在去年 10 月决定的。根据代理商(译注:指广告代理商)的要求,我公司通过位于京东分公司的业务部取得该节目的转播权,作为常规动画节目(译注,指 30 分钟 1 集的动画)播出,与在京台(译注:指 TOKYO MX )是同一播放时段。
去年 10 月 21 日,东京分公司营业部制作了 1 ~ 3 月编播季的动画节目预定表。该表包括了全部的播放时段,该节目的「标题」也有出现在表中。去年 4 月的时候,我公司在周六 22:00 也有一档两台同时段播出的节目(译注:指《炎狮子(ファイヤーレオン)》,特摄片)。所以在制作预定表的时候,就预定在 22:00 ~ 22:30 播出。在那个时候,因为只有标题是确定的,所以东京分公司业务部也无法确定节目内容和播出时间是否会存在问题。
11 月 12 日,东京分公司业务部申请把该节目的播放时间更改为周六 22:30 ~ 23:00。当时,编播负责人通过该动画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内容确认,认为动画的内容在该时间播放可能有问题,并与考查负责人商量,敦促东京分公司业务部的负责人对节目内容进行确认。编播局长也提醒东京分公司业务部长要引起注意,同时询问了与代理商的交涉情况。东京分公司业务部回复称,在京台「已经进行了考查」,没有问题。
12 月初,东京分公司业务部长再度联络编播局长,就从在京台引入该节目的考查情况进行说明,并确定播放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4 日起在每周六的 22:30 ~ 23:00。虽然我公司认为有对考查情况进行确认的必要,但是因为有去年 4 月 22:00 档期两台共同编播的先例,所以并没有进一步讨论。
12 月 25 日(周四)、26 日(周五),该节目的第 1 集和第 2 集播放素材接收完成,并由播放运营中心(播放素材准备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试播。由于当时对该节目的播出时间认识不充分,并没有对含有性表现的镜头提出异议。过年放完假回来就这样播出了。
动画节目通常是由干事台(译注:指电视台联播网中的主导电视台)代为考查的;也有个别申请考查的情况,会有分镜稿、配音台本、样片 DVD 之类的材料。这次的在京台并不是干事台(译注:TOKYO MX 是独立电视台,没有加入任何电视台联播网),听说「考查过了」就没有要求提供考查材料,是我方的疏失,结果就导致观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意见。
(2)同上
有提出过存在问题。
(3)同上
编播负责人和考查负责人事前对该动画的官方网站和原作漫画介绍页面进行过查阅,并把对于含有过激性描写的忧虑传达给了业务负责人。编播局长也向东京分公司业务部长及业务事务部长作出指示,要求对电视动画的表现内容进行确认,考量播出时间与播出内容是否相适应。其他事项上面的回答已经提及。
(4)同上
有提出过关于播出时间的意见。
(5)同上
与对内容方面的疑问是同样的理由。
(6)同上
根据民播联播放规范第 3 章《审慎对待儿童及青少年》,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倍留意动画类节目。因此,在低年龄层观众可能收视的时间,会避免编播含有刺激性描写的动画。
(7)同上
因为上述的原因,我们认为该动画不适合在这个时间播出,所以从 2 月份开始变更到深夜档(凌晨 2 时)播出。由于在节目播出后我公司和贵委员会都收到了来自观众的严厉意见,因此我公司已向代理商申明,即便是深夜节目,对相关内容也应审慎。
(8)同上
虽然我公司与该节目的制作无关,但是连续 4 周播放了含有不合时宜性描写的动画,我公司无疑负有重大责任。事前危机意识薄弱,未进行内容考查,因而受到了观众和贵委员会的批评,对此我们深刻反省。
随着节目制作手法的多样化,电视台承担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责任。借这次受到批评的机会,我公司将完善内部的节目检查制度,尽早制定动画节目引入标准。
我公司必将广播规范和广播伦理铭记于心,时刻留心低年龄层观众的收视需求,编播健全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