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巍丨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生命的认知:一种整合性思考
作者简介
肖巍,女,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肖巍:《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生命的认知:一种整合性思考》,《求索》2021年第2期,第51-58页。
摘要:生命历来都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即便在女性主义伦理学视域内,也难以获得一个系统的、包罗万象的,以及被普遍认同的知识体系。然而综合起来看,当代西方女性主义伦理学在生命认知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一理论从不同方向——政治伦理、生命伦理、宗教伦理和关怀伦理阐释和认知生命,重视人类的易受伤害性,强调生命是一个身心统一体,生命是一种关系存在,以及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
关键词:女性主义;伦理学;生命
2017年度,女性主义(Feminism)成为一个热词,韦氏词典编辑彼得?索科洛夫斯基(Peter Sokolowski)曾对此评论说:没有任何一个词能够涵盖2017年的新闻、事件和故事。……人们在使用“女性主义”这个词时意义较为宽泛。在2017年,成为一名女性主义者意味着什么?我想正是这一问题激发人们去从词典中寻找答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地席卷世界,而且至今仍在全球肆虐。在这样一个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的时代,面对众多生命的逝去,女性主义伦理思维意味着什么?这一理论如何认知生命?本文试图整合女性主义政治伦理、生命伦理、宗教伦理,以及关怀伦理等不同研究进路,从四个方面——人类的易受伤害性(Vulnerability),生命的身心统一性、生命是一种关系存在,以及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分析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生命的认知。
一、人类的易受伤害性
易受伤害性是女性主义伦理学描述人类生命时的一个常用概念,该词拉丁词根为vulnus(wound),原意旨在描述人类缘身性(Embodiment)的、固有的感受痛苦的能力。面对强大的自然和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人类是脆弱的,容易受到伤害和痛苦的影响,这一特性是人类的一个普遍的、不可避免的和永久性的本体条件。因而“在日常道德话语和道德理论中,易受伤害性通常与其他概念,例如伤害、需要、依赖、关怀和利用等具有广泛的联系”。2013年,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卡崔娜?麦肯锡(Catriona Mackenzie)与温迪?罗杰斯(Wendy Rogers)和苏珊?多兹(Susan Dodds)出版《易受伤害性:伦理学和女性主义哲学新文集》一书。在这本书中,麦肯锡主张把本体论与情境论结合起来解释易受伤害性,强调“社会和政治结构在产生某些易受伤害性中所扮演的角色。人类的内在条件是易受伤害性的固有来源。这些易受伤害性源于我们的缘身性,我们都具有不可逃避的需要,以及不可避免地需要依赖他人。一些易受伤害性是持续性的,但另一些却根据一系列因素,例如年龄、性别、健康和残障状况发生变化”。
事实上,即便在女性主义伦理学内部,“易受伤害性”也是一个模糊而有争议的概念,一些人试图给出明确的界定,例如劳拉?吉德里-格里姆斯(Laura Guidry-Grimes)和伊丽莎白?维克多(Elizabeth Victor)认为,“当一个人,他/她的发展受到威胁时,当他/她处于无法获得最基本福利的境地时,这个人便是易受伤害者。易受伤害性不仅由于各种内外在因素产生或者增强,也会受到个体精神状况、经济依赖、政治地位、物质保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然而,这一界定显然是有缺憾的,至少它没有从群体意义上讨论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易受伤害性是一个风险概念,不能简单地基于身份来界定易受伤害者,倘若把女性视为易受伤害群体,并善意地出台一些保护性政策,便有可能使一些伤害得到固化或永久化,抑或损害“被标签”群体的利益。故此,这些学者并不建议对某个人或者群体使用“易受伤害者”概念。还有一些学者看到易受伤害性概念的潜在风险后,提出通过摆脱“身份模式”来避免这些风险,例如女性主义法学家玛萨?A.法因曼(Martha Albertson Fineman)认为,易受伤害性概念能够提供一个普遍的公正视角,用来解释人性,而不是权利的本质,以便摆脱理性的、非缘身性的,以及契约论思维的束缚。当代政治哲学大多提出平等主义保护理论,这些理论主张“以身份为核心的平等”(Identity-Focused Equality),例如基于女性身份把女性群体视为易受伤害群体,但这些观点必须受到批评。她由此提出“后身份"(Post-Identity)主体模式,强调在法律、社会和文化实践中使用易受伤害性概念时,要充分考虑到对于这一概念的阐释和假设有可能导致有负面影响的偏见。
然而,尽管存在着诸多争议,出于保护易受伤害者的政治目的,女性主义伦理学也不应当拒绝易受伤害性概念,以便在社会制度建构和政策制定中使不同身份的个体和群体都能够公正地获得生命权利。为此,我们可以把易受伤害性定义为人类作为个体或者群体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身心和利益受到威胁,而同时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性。
总起来说,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人类易受伤害性的阐释具有三方面意义。首先它提出公正的伦理要求。不公正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这便意味着,尽管人类普遍具有易受伤害性,但由于国家发展程度的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以及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年龄等差异,一些原本基于伦理考量应当受到更多保护的个体、群体和国家有可能更多地体验到自然、疾病和社会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易受伤害性,这便使得易受伤害性成为当代伦理学讨论公正问题时的一个重要概念,“谁的生命值得哀悼”,“什么人的生命可以算作生命”,“为什么某些生命不被理解为生命”,这些都是当代女性主义伦理学家在探讨生命时思考的问题。依据女性主义伦理思维,生命权利从来就不是被平等赋予的,需要人类社会,尤其是易受伤害者团结起来为此进行不懈的努力。“什么是生命?生命‘存在’本身是通过选择被建构起来的,我们不能在权力运作之外论及这一‘存在’,而必须准确地把握生命被生产的权力机制”。“如果某些生命不能被理解为生命,人们便无法理解这些生命如何受到伤害和逝去。如果某些生命没有资格被算作生命,或者一开始便在某些认识论框架中不作数,那么这些生命就完全没有活过或逝去过”。女性主义伦理学以对于人类易受伤害性的揭示,呼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及时而有效地识别、关注和保护易受伤害的个体、群体和国家,公正地分配生命权利,避免让易受伤害者过多地承受疫情、疾病和贫困等负担。
其次,易受伤害性要求人们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美国著名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提出了“身体易受伤害伦理学”,认为人类必须永久性地关切伤害和易受伤害性问题,正因为人类时刻面临各种伤害的风险,因而需要相互依赖。她还认真地思考对于陌生者的道德责任问题:“是否我们对于远处发生的痛苦或者倾向负有道德责任?是什么使这种伦理相遇成为可能,以及它是何时出现的?此外,当我们面对另一个人或者群体时,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从未选择要加人的人们当中的一员,而且有可能不理解他们的语言时,……我们的道德责任意味着什么?”一些社群主义者把“相邻性”作为建立道德关系的前提,巴特勒对此提出批评,并借用列维纳斯的“面容”探讨道德责任问题,把面容与他者的“易受伤害性”联系起来,主张和平来自对于他者易受伤害性的领悟。在她看来,即便疫情和战争在遥远的地方发生,我们也无法免除道德责任。列维纳斯的“面容”实际上表达了两层含义:“脆弱无助的他者及其面孔既激发了我的杀欲又阻止了我真正杀人,那么面孔就引发了我的思想斗争,并使这一思想挣扎成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再次,易受伤害性提醒国际社会团结起来共同抵御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伤害。女性主义伦理学也以不同的形式倡导国际主义,例如美国女性主义哲学家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提出“女性主义国际主义"(Feminist Internationalism)概念,它通常意味着“为了促进女性地位而对于跨国原则和标准的解释”。纳斯鲍姆以“人的能力理论”阐释这一概念,认为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女性都处于次要的社会地位,这使得在衡量全球女性健康、受教育、政治自由与参与、就业、自尊和生命权利时出现差异,而且纵观全球,女性的生命质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便呼唤着一种全球性的道德承担,以便改变女性的整体地位。纳斯鲍姆也看到,功利主义无法承担起这一使命,因而她提出“人的能力理论”,更为关注让女性去做有价值的事情或被认为是有价值事情的能力。这一视角也更关注发挥作用的能力,而不是作用本身,因为人们在施展能力时必然要应用实践理性。在她看来,人的核心能力包括长寿、身体完整性、情感、社会和精神发展,实践理性活动能力和形成美好生活概念、与动物和自然界和谐生存的能力,以及控制自身政治与物质环境的能力。应当说,纳斯鲍姆所强调的能力都是人类美好生活的能力,这些能力的保持和发展是所有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标。由此说来,女性主义国际主义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促进女性美好生活的能力来消除包括性别、种族和年龄歧视在内的各种不平等和不公正,全球女性和被压迫者都应该在女性主义国际主义旗帜下团结起来。美国女性主义哲学家安?弗格森(Ann Ferguson)也认为,女性主义者必须面临两个关键问题:公正与团结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规范性问题,需要提出什么是公正的目标、原则和方案,而对于女性来说,是否这些内容会由于文化的差异而不同?第二个问题是政治策略与理论问题:如果我们拒绝本质论,认识到女性之间也具有许多权利和特权上的差异,这些差异使一些女性群体形成了自己的政治优势地位和特殊利益,在这种局面下,女性主义者如何能够超越这些差异,团结起来对导致性别不平等的父权制提出挑战?弗格森为此赞成一种基于身份权利的承认政治,主张全球女性主义者需要超越身份形成“差异化”的联盟(Differentiated Coalition),为了全球女性解放而共同努力。
二、生命是一个身心统一体
女性主义伦理学认为生命是一个身心统一体,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都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这一理论坚持一种身心一元论,认为作为一个身心统一体,每一个生命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结构与关系,并对笛卡尔式的身心二元论提出挑战。
首先,女性主义伦理学认为身体从来都不是一个自然存在,也不是纯粹的物质生物体,而是如同生物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的区分与整合一样,是一种历史、文化、生物体与社会符号的集合物。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物质、身体、自然、女性常常被当作相似物一并进行讨论,因而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这些概念的认知既反映出对于以往伦理学理论的反思和批评,也预示着女性主义思维在观念和理论方面的创新,例如女性主义科学哲学家唐娜?哈拉维(DonnaJ.Haraway)认为自然与文化是不可区分的,宇宙是一个充满物质符号的行动者,这一丰富而有启示性的人物便是赛博格、狡猾的郊狼和易感肿瘤的小鼠。人们必须结合人类、其他物种和人工技术的历史来定位自然。自然也必须包括在行动者中——人类和非人类、有机体和非有机体与其他世界的对话之中。在这里,非人类实体应当作为主体,而不是客体参与,并由此产生一种伦理关系的新模式,即相互尊重和相互改变。女性主义哲学家洛伊斯?麦克内(Lois McNay)也指出,身体不仅是福柯理论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国后结构主义的核心范畴,女性主义同福柯一样都强调历史和权力关系对于身体的影响。福柯认为历史并非是连续性发展的,也不是通过一个理想方案来运作的,相反却是各种权力斗争的结果,身体被置于这些权力斗争的中心地带,并通过围绕着自身所发生的战争不断地被塑造。麦克内还认为,女性主义伦理学不应当完全抛弃女性的生物性别和身体的生物学属性单方面地强调身体的社会建构,而需要把身体置于一个交叉点上,看作是由生物学、社会、政治权力与主体性共同塑造的。
其次,女性主义伦理学认为作为个体生命重要标志的性别也是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的统一体。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西方女性主义学者对于社会性别概念的研究大体上呈现出四种倾向:其一把它视为社会与权力关系的产物,例如后现代女性主义者琼?思科特(Joan Scott)认为社会性别的两大核心要素是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和区分权力关系的方式。社会关系变化总是与权力关系变化同步进行。其二把社会性别视为一种社会结构和符号体系。美国女性主义科学家桑德拉?哈丁(Sandra Harding)强调社会性别已经从依附于个体的事物转变成一种社会结构和符号体系。社会性别总是通过社会等级体系建立起来的,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各种社会力量互相建构和维持的社会矩阵中,都处于不同社会等级链接点中那个属于自己的位置上,个体的社会性别化是社会结构和意义体系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其三把社会性别看成一种话语。法国女性主义哲学家露丝?伊利格瑞(Luce Irigaray)认为话语并不是中性的,而是与言说者的主体性、身体和性别相关。其四社会性别是一种没有原型的模仿。巴特勒相信一个人作为主体不能创造和导致制度、话语和实践,相反他是由这些东西所决定的。
再次,女性主义伦理学认为大脑也是一个社会器官。21世纪以来,随着神经生物学的发展,一些科学家提出大脑的“性别差异”问题,例如2014年,英国剑桥大学的研究人员通过分析20多年的神经生物学研究成果得出男女大脑的确存在差异的结论,并认为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大脑的容量和结构方面。这些学者查阅了1990年至2013年间发表的126篇研究论文,对大量脑成像图片进行研究,对比出人类大脑容量与结构的性别差异,即男性的大脑容量总体上要比女性大8%到13%。而女性主义学者却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例如美国女性主义生命伦理学家佩吉?德桑特尔斯(Peggy DesAutels)指出,许多神经科学家关于人类大脑的发现主要基于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技术,但也有神经科学家对于这种仅仅基于fMRI平均值数据得出结论的做法提出质疑。此外,研究者在解释fMRI数据时,也很难把自然与养育区分开来,难以说明女性的大脑如何不同于男性,男女大脑的差异究竟源于自然还是养育,以及如果存在这些差异,它们对于男女的认知方式和潜能意味着什么等问题。另一些女性主义伦理学家也指出,在这些大脑具有“性别差异”的结论中已经包含“性别本质论”的预设,例如朱迪斯?洛伯(Judith Lorboer)认为,这类的大脑组织结构研究大都是根据性别刻板印象,以及荷尔蒙“性别对抗”模式设计的,而且“迄今为止,大脑组织研究者所设计的研究一直假设的标准性别是异性恋,而同性欲望和行为却被定义为是不正常的,进而推衍出非典型胎儿期大脑组织的证据。他们也假定性别取向是稳定的,一生不变的,因而这种对于胎儿期因果关系的探讨是似是而非的”。女性主义伦理学家主张必须批评任何基于性别本质论主张男女大脑具有固定不变的生物学差异的观点,因为大脑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器官,男女两性都拥有人类的大脑,都是被镶嵌到特有社会结构中的生物,都是以习得的行为方式学会如何组织和发挥大脑功能的,为此,人们必须警惕“神经性别歧视论”,那种相信孩子出生时便已配备性别差异硬件的研究不仅在研究方法论上是错误的,结果也缺少社会文化变量,具有主张和增加性别不平等的风险。
三、生命是一种关系存在
人类个体和群体都具有易受伤害性,生命始终都是一个处于生物学、社会、政治权力与主体性交叉之中的身心统一体,女性主义伦理学认为生命无法离开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在对于生命的认知方面,女性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生命是一种关系存在。巴特勒曾提出一个重要概念“可生存性”(Livability),强调面对来自自然的伤害,人类社会必须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各种危机。而面对人类自身有可能彼此相互伤害的事实,人们更应当清醒地意识到生命是一种关系存在。“我的生命依赖于他人——那些我并不认识和可能永远都不会认识的人们,这种对于陌生他人的依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女性主义宗教伦理学也从人的生死向度中阐释生命的关系存在,例如牛津大学女性主义哲学家帕米拉?安德森(Pamela Sue Anderson)看到,女性主义宗教伦理学中有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依据神意来行为,另一方面为了现实生活必须找到自己的身份,伊利格瑞强调女性需要关注自己的身份,男女也都需要坚持一种生死实在论,意识到生命始终都处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无人能够逃脱这种意识——我们中的每个人都会死去,因而从死亡的向度来说,男女之间应当避免把对死亡的恐惧投射给另一种性别,这便产生一个如何从神性转变为主体间性的问题。安德森借用伊利格瑞的这些观点探讨生命的主体间性问题,分析被性别化的主体之间为了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殊死搏斗如何在当代大陆哲学中扮演重要角色。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则进一步意识到男女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在争取生命权利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那里,“承认”意指主体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每一主体都把另一个主体看成与自己是平等的和分离的,只有当一个主体得到另一个主体承认时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在自己的政治哲学中,黑格尔从消除康德个体自主性概念中纯粹的‘应当’特性出发来提出一种理论,把这一特征呈现为社会现实中的历史性的有效因素。因而,他坚定地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要求人们把当代自由学说与古老的政治学,以及道德与伦理生活协调起来。”“黑格尔相信,主体为了其身份得到相互承认的斗争导致内在的社会压力,趋向于构建为自由提供保障的现实政治制度。个体对于自己身份得到主体间承认的权利主张从一开始便作为道德上的紧张关系建构到社会生活之中,并由来已久地超越制度化的社会进程——通过不断否定冲突的路径——达到一种相互自由生存的状态”。弗雷泽借此探讨男女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对于生命“可生存性”的重要意义。她认为即便人们意识到人类的易受伤害性和每一个人都会死去,以及生命必须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诞生、发展和延续的事实,在迄今为止的社会制度建构中也总有一些个体或者群体被不公正地忽视和抛弃,无法获得平等的生命权利,因而她更多地思考如何在生命的关系存在中保护生命的问题,如何在制度建构中使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的主体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相互承认,建构平等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回答伊利格瑞和安德森所关心的问题。
为此,弗雷泽以三个维度来考察公正问题,在一个包括道德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分析的理论框架内,提出一种经济、文化和政治互动的三维公正观。她认为社会制度的不公正会导致三个错误:“分配不公”“错误承认”和“错误代表权”。面对前两者,她强调需要重建再分配与承认政治,而后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关注人们平等参与政治生活问题,并根据在追求平等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制度化障碍来思考社会不公正问题。显而易见,这三个公正维度并非是等量齐观的,因为政治维度规定了其他维度的范围,告诉我们谁被算作有资格参加公正分配与相互承认的成员圈中,谁又被排斥在外。因而,代表权便意味着身份和社会归属问题,没有代表权,便没有再分配或承认,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在弗雷泽看来,公正最一般的含义是平等参与。
综上所述,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生命是一种关系存在的揭示具有三重意义:其一强调人类都具有易受伤害性,为此每一个人都需要有“可生存性”。其二强调从死亡的向度来看,男女两性之间应当避免把死亡的恐惧投射到另一种性别,这便产生了被性别化的主体之间如何平等地开拓和建构主体间性的问题。其三强调在“父权制”文化和历史中,不公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女性主义伦理学的使命是从改变性别不公正人手矫正人类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让每一个个体和群体都能获得平等的生命权利,避免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公正”安排更多地体验到易受伤害性,并需要营造一种社会氛围,让易受伤害者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怀。
四、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Feminist Ethics of Care)为生命关怀提供了一种新模式。关怀伦理学是伴随西方女性主义运动而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在女性主义视角基础上的,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以及相互关怀的一种伦理理论。“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既是关怀伦理学对于生命的认知,也是关怀伦理学奋斗的目标。
关怀伦理学家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认为,关怀由关怀方和被关怀方构成,关怀是一种关系行为,关怀的本质因素在于关怀方与被关怀方之间的关系。关怀伦理学家琼?特朗托(Joan To-ronto)则试图界定关怀的本质。她认为关怀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我们把关怀视为一种‘人种行为’,我们使用这一术语是因为人们之间的彼此关怀是人之为人的特性之一。其次我们把关怀描述为一种行为,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系列原则和准则。再次我们的关怀定义包括了一个标准,一个具有灵活性的标准:我们之所以关怀是为了能够尽可能美好地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对于什么构成最佳关怀的理解取决于生活方式,一系列的价值观和条件,以及人们所从事的关怀实践。”因而,在关怀伦理学家看来,关怀是一种关系实践和行为,正因为有了关怀,人类种族才得以发展和延续,而且关怀实践也在不断地修复这个世界,使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好的生存条件。关怀不仅是个体或群体行为,也需要通过社会制度设计来体现;关怀也不仅仅局限于私人和家庭领域,由女性和母亲来提供,而是男女两性和所有人都应当具有一种品质和行为。“关怀理念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改变与关怀相联系的公共价值观,当公共价值观和价值优先选择权中反映出关怀在我们生命中的实际作用时,我们的世界将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被组织起来”。
然而,尽管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在人类发展的“父权制”历史上,女性由于受压迫的地位却一直是“关怀方”,而不是“被关怀方”。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也必须一味地单方面付出和关怀他人,不断压抑自身渴望被关怀的体验,在经济上、情感上和身心方面常常处于赤字状态。关怀伦理学认为这种单向的关怀实际上偏离了关怀的本意,或者说对于关怀也具有一个公正和平等分配问题。关怀伦理学追求的目标是男女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怀,关怀方与被关怀方不断地转换身份,从而形成一个网络,使关怀关系得到延伸和发展。关怀伦理学家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也指出,道德问题说到底是人类的关系问题。以往的人们在谈论这一关系时都犯了错误。男性认为,如果他们像苏格拉底所讲的那样认识了自己,他们也就认识了女性;而女性则认为,只有认识了其他人,才能逐渐地认识自己,男女两性由此不谋而合地压抑了女性对自身体验的表达,围绕着一方的沉默建立起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男性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同女性失去了联系,女性也没有意识到她们已经与自我失去了联系。因此,必须研究女性对道德冲突和道德选择的体验,并让她们自己来表述这些体验。
而且,关怀伦理学也不仅仅呼吁对于女性的关怀和关注女性的道德体验,也把女性群体作为一个案例解剖人类社会在把“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认知变为相应实践时所遇到的制度缺陷和障碍,致使一些个体、群体和国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保护和关怀。因而,关怀伦理学既可以成为协调国际关系、建构社会制度的伦理价值观,为每一个人争取生命权利,也可以应用到不同的学科领域,为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更多的价值抉择,例如在医患关系中,依据关怀伦理学视角,医生不应当仅仅关注患者患病的“肾脏”或“心脏”,而应当把患者看成一个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独一无二的个人,否则他们便无法做出恰当的诊断和治疗。医生必须集科学家、社会工作者以及男女角色于一身,对患者进行心理上的、社会上的和精神上的关怀。关怀伦理学也要求倾听女性的声音,关注女性的体验,例如医生在医治乳腺癌时,不仅要把握一系列复杂的技术,也应懂得这种疾病对于这位女患者意味着什么。当代医学生物学发展已经具备一种前所未有的能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和控制人的生命。关怀伦理学也由此强调,生命具有多重维度,是一种社会建构,不仅是有时空坐标的一个网络连接点,是历史长河中文化和伦理智慧凝聚成的一条线,更是一种与社会、伦理、权力关系、历史、科学技术共同塑造的一个有机结构。为此,我们无法脱离历史、社会和文化结构以及医学生物学科技发展来谈论生命,即便对于个体生命来说,也无法封闭在自我的身体和生命范围内做出任何价值选择。
五、简要结论
我们正处于一个能够通过CRISPR/Cas9技术编辑人类基因的时代。1949年,海德格尔出版《技术的追问》一书,批评技术的现代性,在四重结构——大地、天空、人终有一死(Mortals)和诸神(Di-vinities)中思考生命的存在,他认为人终有一死的事实证明了人的有限性,但现代性技术却无视这一事实,试图把上帝描述成一个追求物质利益的算计者,从而使生命失去本真的存在意义。应当说,海德格尔敏锐地预测到现代性技术将给人类带来的无尽忧思和灾难,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十分有必要回过头来重新思考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而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于生命的认知可以为这些思考提供不同的思维进路。
生命历来都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即便在女性主义伦理学视域内,也难以获得一个系统的和包罗万象的、被普遍认同的知识体系。然而,女性主义伦理学相信,人类对于生命的缘身性体验是有性别差异的,女性生命始终是被社会、政治、历史和文化建构的,当“父权制”把一种“男尊女卑”的生命认知通过哲学语言和符号固定为一种“事实”和“客观真理”时,依据这种价值观建构的社会制度和语言、文化体系也同样会受到这种认知的影响推行不利于女性发展和性别平等的社会实践。以此类推,如果人们对于自我、他人和某个群体、每个民族和国家的生命认知具有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偏见,势必也会把这些认知贯彻到自己的行为实践之中。为此,在当今世界,人类必须返回初衷,重新刷新对于生命的认知,认识到人类共有的易受伤害性,生命是一个身心统一体、也是一种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为了人类种族的繁衍生息必须相互依赖和关怀的必要性。
(责任编校:张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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