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拉莫德片II期临床试验-评价艾拉莫德片治疗干燥综合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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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哺乳或计划近期妊娠的患者,或不愿意在研究期间采用可靠的避孕方式避孕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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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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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多发性硬化、视神经脊髓炎等;合并其他可能干扰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疗效评估的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痛风、结节病、淀粉样变性、移植物抗宿主病、IgG4相关性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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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淋巴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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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时研究者评价有干燥综合征严重的系统受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na)肾脏、消化系统、心脏、肺、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严重血管炎(不含皮肤血管炎);nb)需要高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活动性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受累;nc)严重肾脏受累,如GFR<60 ml/min,血清肌酐>2 mg/dL;nd)严重的肺受累,如静息时气促,或肺功能检查显示FVC<60%或DLCO<40%;ne)需要高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的肌肉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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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时患有消化性溃疡、出血性食管或胃肠道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的胃肠道疾病,或有消化性溃疡、出血性食管或胃肠道疾病既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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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便潜血阳性(需研究者排除食物等生理性干扰,若研究者判定可能为假阳性,则允许在筛选期复测一次,复测为阴性者可允许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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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肝病活动期或肝功异常,ALT、AST、TBIL为正常值上限1.5倍以上者;患有与干燥综合征无关的肾脏疾病,或筛选时血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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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试者血白细胞<3.0×10^9/L,或血红蛋白小于80 g/L,或血小板<80×10^9/L,或有其他血液系统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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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患有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 )、不稳定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等;未控制良好的高血压病(收缩压>160 mmHg 或/和舒张压>100 mmHg);未控制良好的糖尿病(有糖尿病病者,HbA1C>8.0%,可接受4 周内的检查结果);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脑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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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访视前5年内患恶性肿瘤者(以下情况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偶然组织学检查发现的前列腺T1a或T1b)或抗肿瘤治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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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头颈部放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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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急性和/或慢性传染性疾病者,如HBsAg阳性、抗-HCV阳性、抗-HIV阳性;患有严重感染或机会性感染,如肺炎、肾盂肾炎、菌血症、败血症、巨细胞病毒感染、曲霉菌病等;或因感染住院;或随机分组前2个月内使用静脉抗生素治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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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时QTc间期延长: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既往有严重心律失常病史,或其他恶性心律失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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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试验药物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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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精神疾患,酗酒史,药物或其他物品滥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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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使用过利妥昔单抗;随机分组前12周内或其5个半衰期内使用过其他 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生物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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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分组前12周内使用过环磷酰胺、麦考酚酸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艾拉莫德 等;随机分组前4周内使用过硫唑嘌呤、环孢菌素、他克莫司、西罗莫司、柳氮磺胺吡啶、青霉胺、丙种球蛋白等;随机分组前12周内使用每日剂量超过400 mg的羟氯喹(如持续使用羟氯喹超过12周,且每日剂量不超过400 mg,且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剂量,也视为合格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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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关节腔内注射糖皮质激素;或口服超过相当于每天10 mg强的松的糖皮质激素,或随机分组前4周内有剂量调整; 或试验期间可能会进行剂量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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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分组前12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活疫苗;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接受过血浆置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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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分组前4周内使用过白芍总苷、雷公藤总苷等有免疫调节作用的中成药或中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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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或无法规律访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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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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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其他各种研究者认为不能加入此临床试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