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房产被抵押贷款,未成年人当时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

  15岁的时候,爸爸把我名下的房产证拿去银行抵押贷款,那是2000年。一共贷款50万,同时抵押的还有我爸名下其他的房产,我两套房子当时定价在10万元。为了保证信用社在将来能行使抵押权,当时让我签了一份以我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我爸全权处理我的房子。然后这个委托书还进行公证了。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大概从2004年开始就没再还利息,本金一直无力偿还。期间,我爸爸写信给信用社申请处理这个事情,但是信用社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14年信用社让我妈签了一个借款金额确认文件,最近信用社对我爸提起起诉,要求实行抵押权,请问我名下的两套房子能在答辩中主张抵押无效吗?关于这个案子,具体我们可以做什么呢?

  您的这种情况,应该不能主张抵押无效。您15岁的时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您的父亲是您的法定代理人,抵押事宜是您父亲全权处理的,所以是有效的。

  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即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具体有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还款期限届满超过两年的话,那么基础合同有可能因时效期已过而成为自然之债,这种情况,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也就是说,您们这边愿意还就还,不愿意还法院不会强制你们还。但要注意,如果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是独立于借款合同的,那就需要单看担保合同的期限。

  第二,如果还款期限还未届满,那么基础合同就是有效的,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可以主张无效哦,民法通则18条规定的很清楚

  东方正捷曾经做过类似业务,最终通过其法律手段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