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七章!

  (2)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生教育目标的要求

  三、学生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国家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1、免试入学权

  2、就近入学权

  3、不交学费权

  (2)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3)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教育权利

  (4)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权利

  (5)违法犯罪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包括:

  (1)结社和文体活动权

  (2)社会实践权,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的权利。

  

  《学生权利的保护》

  一、学生权利保护的涵义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指:以学生为群体、社会、家庭和司法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知情权、参与权避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二、学生权利保护的常见形式

  (一)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父母或者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条规定对家庭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弃婴。

  (2)父母或者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二)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有挽救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正确教育学生的思想,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学生。

  

  (三)社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

  (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四)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法律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以刑事处罚。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人办理

  (3)对身前羁押级服刑的未成年人本别关押、看管

  (4)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共公开审理,不披露有关资料。

  (5)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