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七章!
(2)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生教育目标的要求
三、学生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国家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1、免试入学权
2、就近入学权
3、不交学费权
(2)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3)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教育权利
(4)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权利
(5)违法犯罪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包括:
(1)结社和文体活动权
(2)社会实践权,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的权利。
《学生权利的保护》
一、学生权利保护的涵义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指:以学生为群体、社会、家庭和司法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知情权、参与权避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二、学生权利保护的常见形式
(一)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父母或者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条规定对家庭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弃婴。
(2)父母或者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二)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有挽救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正确教育学生的思想,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学生。
(三)社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
(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四)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法律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以刑事处罚。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人办理
(3)对身前羁押级服刑的未成年人本别关押、看管
(4)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共公开审理,不披露有关资料。
(5)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