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重庆一起侄女与姑父不伦婚外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2006年重庆一起侄女与姑父不伦婚外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2005年3月,李梦生刚刚从学校毕业,就生下了一个女儿,她和大伯张海有不伦的关系,这件事传遍了整个家族,李丽珍不能接受,她对自己的行为很愤怒,也很难原谅自己的侄女,因为她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所以她和哥哥吵了一架,说他们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女儿。
那个时候,李丽珍和张海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一个十八岁,一个四岁,李梦执意要和张海在一起,不顾家人的反对,一口咬定她和张海是真的相爱了。张海并没有回到自己的家人身边,李丽珍很是难过,甚至想要自杀,幸亏被人发现了,这才没有发生惨剧。
但是李梦却觉得,李丽珍这是在做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她对自己的姑姑并没有太大的愧疚,不然的话,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张海的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他的亲戚大多都在这里工作,所以李梦才会在这个公司工作。
不过李梦跟李丽珍的关系,跟张海有了关系,李丽珍和张海想要在短半会内离婚是不可能的,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公司和家人的利益。李梦的另外一位姨妈李大珍和丁某对外甥女李梦的行为很是恼火,认为不能让她再这么胡闹下去,于是夫妇二人商量了一下,决定请人来干掉这个小三。
李大珍与丁某联络的凶手为周某、李某、夏某,他们曾于二○○五年十二月在长沙发生一起抢劫,造成一位银行存款人严重受伤;2006年,他们三个接了一个“活”,要杀害李梦。
2006年三月十七日,重庆一处居民楼前,李梦被劫上一辆货车,随后失踪,但是三人并未平均分配战利品,夏某以为是雇主主动与自己接触,所以才会有如此大的收获,而另外两人则是不满。
同年十一月,周某、李某、夏某三人再次持枪抢劫一家加油站,并盗窃了15000元的现金,经合川警方调查,将夏某抓获,夏某也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审讯期间,夏某收到了一条短信:
“二十万我拿两万,你太狠了,我不公平,如果你逼我,我就去自首。”
于是,李梦遇刺案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调查,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落网了。根据三个杀手的说法,他们见李梦年纪轻轻,正是风华正茂的时候,心中也是有些过意不去,所以在杀死李梦的时候,他们告诉她:“我们只是为了赚钱。”
李梦也写了一行字:“我知道是谁要杀我。”李梦失踪之后,张海和她妈妈去了警局,说她的母亲被杀了。但李梦和她的父母,却觉得李梦的死,跟李丽珍脱不了干系,毕竟李丽珍跟她有仇,李丽珍对李梦恨之入骨,甚至还对李丽珍的父母说了很多难听的话。
但是,雇佣杀手杀死李梦的是丁某和李大珍,而在司法实践中,雇佣杀手是一名雇佣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并且在共同犯罪中居功至伟,属于主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者,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大珍、丁某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李丽珍和张海的婚姻能否继续,又会对家族企业造成什么影响?这是他们家族的事情。不过,就算李丽珍和张海还没有离婚,他们的婚姻也不会因为这件事而改变,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有财产的,有继承权的。
李梦的事情,让张海和李丽珍的关系变得很僵,张海很有可能会去别的地方。但是,婚姻中的利益纠纷,通常要比情感上的纠纷更为复杂,而合法的婚姻关系则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债务意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配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张海在结婚的时候,还和别人生了一个孩子,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两个人闹得不可开交,李丽珍也可以要求精神上的损失,但是李梦的孩子是张海的女儿,按照国家的法律,张海有权继承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