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发布,明确16个禁区,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该《规定》自4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禁止的内容,并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广告播出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出台的《规定》所称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小编倒是觉得这样做做很好,可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实,最近几年以来广电部门发出的规范性通知中,已经多次提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发展较快的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还作了专门规定。此次《规定》中引发热议的“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内容,在此前文件中已经被明令禁止。
此外在广告方面,《规定》要求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同时,《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与《广告法》要求一致。
《规定》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等。那么咱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吧!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小编认为这是历史性的进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我国每年都有很多的未成年人或多或少的被那些无良的电视节目的不法者钻空子,受到了各种各样的伤害,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规定》有效的遏制住了那些不法者的行动,也从侧面保护了节目的质量,一举两得!
本文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