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二)

  三、《教师法》 【选择题】

  1、(第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第13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第22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6、(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7、(第32条)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举办者自行确定。

  8、(第35条)(1)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2)机关外部人员(社会人士)殴打教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9、(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注意:

  ①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②醉驾、盗窃等故意犯罪--丧失教师资格。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 【选择题】

  1、(第2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第16条)父母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第36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宣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第3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饮酒。

  7、(第3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第43条)对于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9、(第54条)学生犯错:敷育为主,惩罚为辅

  10、(第62条)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

  (1)轻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进行劝诫

  (2)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3)屡教不改--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11、(第68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令改正的部门:

  (1)情节轻微--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选择题】

  1、(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2、(第50条)违反第1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3、(第35条)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4、(第37条)未成年人违反本法规定产生严重不良行为:(下面三个很重要)

  (1)未满14周岁:(抢劫、杀人等等做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八种行为负责(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3)16周岁以上(应负责任何刑事责任)

  注意:未成年人处罚完毕之后,在复学、升学、就业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5、(第45条)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未满14周岁--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律不公开审理

  (2)未滴16周岁--杀人用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不公开审理

  (3)未满18周岁--杀人用承担刑事责任--不公开审理

  注意:如果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承担人是某成年人。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选择题】

  1、(第16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第19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第27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先学校赔偿,后负责人员。

  4、(第28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

  (1)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父母-监护责任;学校-管理责任。

  (2)有人闯入学校殴打学生:主责任--闯入的人;补充责任--学校。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选择题】

  1、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2、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

  3、三个坚持: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4、提高教师业务水平:(1)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5、学生就近入学--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6、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

  7、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平等。

  8、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9、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1)切实缩小实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2)加快缩小城乡差距。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3)努力缩小区域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