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综合执法局严查暑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综合执法

  暑假期间,为给全市青少年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愉快的生活环境,防止暑假期间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发生,助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开展了一次全市范围的网吧经营场所集中检查行动,严厉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和文化氛围,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查中,执法人员一是认真查阅网吧的实名上网登记记录,仔细核对上网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督促网吧更新和张贴未成年人保护标识,自觉守法,文明经营。二是检查网吧是否按规定开启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有无私自停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三是以创城高标准规范网吧场所经营,细化网吧管理措施,培育网吧场所文明经营、文明服务、文明上网。

  

  截止到目前全市27家网吧已基本检查完毕,我市网吧经营秩序良好,入场登记、场内巡查等管理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暂未发现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任重道远。下一步,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提高巡查的频率和密度,严厉打击违规接纳未成年进入网吧的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稳定的暑期文化环境。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撰稿:陈增全  吴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