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苏一少妇交往健身教练,二人车内共度一夜后引发伦理纠纷

  著名戏剧家易卜生曾说过:“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考验。”,并不仅仅需要夫妻彼此之间的爱恋,更多的是对家庭的责任,只有在责任的约束下,才能对自己的言行有所规避。毕竟外界的诱惑无处不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掉入看似蜜糖的陷阱之中。

  正如本案江苏的一名少妇,明明已有家室,却还要交往健身教练,二人在车内共度一夜之后,就此引发了伦理纠纷。这起纠纷的最后,结果又是如何呢,是与情人双宿双飞,还是与丈夫重归于好呢?

  小丽与丈夫崔志刚相识于2006年9月,志趣相投的两人再加上年轻气盛,为了爱情奋不顾身的他们,便如同飞蛾扑火一般不顾父母长辈的阻扰,依然决然的踏出婚姻殿堂。一开始两人日子倒也和睦,可当他们女儿出世之后,关系就渐渐发生了变化。

  眼看着家底入不敷出,小丽与丈夫因为经济问题频繁发生争吵,小丽认为丈夫身为一个男子,却不能给妻儿生活上最基本的保证,实在是无用;而在崔志刚看来,小丽自结婚之后不仅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花钱还大手大脚,完全就是不体谅自己的行为。

  随着双方争执不下,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两人之间毕竟还有感情基础,最终双方选择各退一步,小丽调养好身体之后,便到附近的健身房担任,毕竟一个刚生产完的身材还能如此完美,必定能够吸引众多顾客的青睐。

  彼时的两人都不知,正是因为这一次的妥协,竟然会造成后续家庭的分崩离析,如果可以重来一次,或许崔志刚宁愿辛苦一点,也不愿意让小丽抛头露面。

  虽然小丽负责的顾客都是女性,但这并不影响她与同事之间的交际,健身馆中有时为了增进同事之间的感情,还是会时常发起聚餐。在这样的情况下,小丽与一个姓王的男健身教练越走越近。

  小丽年轻靓丽,再加上性格爽朗大方,不管走到哪里都会吸引他人的目光,王某自然也不例外。而小丽本身就是出于对丈夫的不满,这才来工作的,所以当她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对自己关怀备至的同事,并且还舍得满足自己的高消费时,在一次次消费欲被满足的时候,小丽竟然对这个健身教练也生出了情愫。

  所谓郎有情妾有意,当两人都对彼此有想法的时候,所谓的家庭就这样被他们抛之脑后。一次暴风雨的晚上,在王某送小丽回来的路上,随着周身旖旎的气氛逐渐浓烈,就这样在车内进行了深入交流,彼时小丽的丈夫还在公司为了家庭而加班。

  自开了这一个头之后,小丽就与王某正式确定了关系,但享受着偷情刺激的小丽,同样也不想放弃稳定的家庭,于是在小丽的刻意隐瞒下,崔志刚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只当是小丽业务不错,所以才每天都很晚回家。

  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0年,崔志刚还是从小丽对自己的冷淡察觉出了端倪,不仅时常拒绝与自己进行夫妻生活,回家的时间也是越来越晚。其实这个时候崔志刚心里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猜测,但潜意识中还是不愿接受的他,并未直接质问妻子,而是购买了一个窃听器,放在妻子常背的包里。

  对此毫不知情的小丽还是跟往常一样,下班之后与健身教练在车内纠缠了一番,可她却万万没有想到,这次二人在车内共度一夜之后,竟然会就此引发伦理纠纷。

  其实崔志刚对妻子背叛婚姻的行为已经做好了准备,但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还从窃听器中得知了一个更为震惊的消息,妻子竟然与该健身交往时多次怀孕并流产,而自己却到现在才发现。

  崔志刚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的这段录音,这个绿帽子严严实实的扣在自己头上,想到自己为了家庭常常加班到深夜,而妻子却与情人厮混到深夜,这让崔志刚如何能忍,但彼时的他根本就不想与小丽有任何交流,于是一起之下直接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并且像小丽这种存在行为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按理来说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属于不可调解的矛盾。但法院此次却并未准予崔志刚的离婚上诉,这又是为何呢?

  一方面是出于小丽决心痛改前非,并保证自己绝不再犯,只愿与丈夫共同维持好家庭生活;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原因,出于对双方婚生女尚且年幼考虑,这个年纪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审理,最终还是驳回了崔志刚的上诉。

  但如果崔志刚今后的生活中,还是不愿与妻子共同下去,其实也终究无法强求,只要崔志刚与小丽分居满一年,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对此法院则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不仅仅只是让两人名正言顺地长相厮守,更多的是赋予了双方相应的责任,外界的诱惑无处不在,切不可因为一时的欢愉而选择背叛,终究是得不偿失。而小丽与丈夫之间的关系是否真的能够和好如初,也只能看她这一年的表现了。

  (注:《案例 江苏一少妇交往健身教练,二人车内共度一夜后引发伦理纠纷》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