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一犯罪团伙在文山落网!

  近日

  文山警方重拳出击

  成功打掉

  一个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7月5日

  文山市公安局反诈中心

  在核查涉嫌银行卡有异常交易的

  违法嫌疑人沈某 过程中

  发现一涉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的团伙

  近期频频作案

  经进一步分析研判

  初步认定该团伙以平某为首

  以段某为骨干

  两人通过沈某、黄某为介绍人

  让黄某驾驶车辆在文山城区

  带卡主用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

  提供给平某、段某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转移受害人被骗资金

  

  锁定犯罪嫌疑人后

  7月6日

  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平某抓获归案

  经民警劝说

  卡主农某

  主动到文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同案犯罪嫌疑人沈某

  于7月10日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进一步工作

  涉案嫌疑人段某、黄某、沈某某先后到案

  

  经审讯

  沈某、段某等人供述了5月份以来

  在犯罪嫌疑人平某的纠集下

  通过购买、租用和租借他人手机卡、银行卡

  带领卡主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

  提供转移资金获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目前

  平某、段某、沈某已被刑事拘留

  沈某某、农某、黄某被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本案中,这些参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员,非法为电诈分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号等,为电信网络诈骗违反犯罪提供便利,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使不少群众财产损失,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出售的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误入不法分子的圈套,沦为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工具。也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支付账户、银行卡、收款码、付款码等个人信息;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如发现这类不法行为,可拨打110报警举报!

  来源:文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