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一犯罪团伙在文山落网!
近日
文山警方重拳出击
成功打掉
一个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7月5日
文山市公安局反诈中心
在核查涉嫌银行卡有异常交易的
违法嫌疑人沈某 过程中
发现一涉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的团伙
近期频频作案
经进一步分析研判
初步认定该团伙以平某为首
以段某为骨干
两人通过沈某、黄某为介绍人
让黄某驾驶车辆在文山城区
带卡主用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
提供给平某、段某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转移受害人被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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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后
7月6日
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平某抓获归案
经民警劝说
卡主农某
主动到文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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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罪嫌疑人沈某
于7月10日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进一步工作
涉案嫌疑人段某、黄某、沈某某先后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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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沈某、段某等人供述了5月份以来
在犯罪嫌疑人平某的纠集下
通过购买、租用和租借他人手机卡、银行卡
带领卡主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
提供转移资金获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目前
平某、段某、沈某已被刑事拘留
沈某某、农某、黄某被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本案中,这些参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员,非法为电诈分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号等,为电信网络诈骗违反犯罪提供便利,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使不少群众财产损失,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出售的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误入不法分子的圈套,沦为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工具。也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支付账户、银行卡、收款码、付款码等个人信息;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如发现这类不法行为,可拨打110报警举报!
来源:文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