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考点汇总!轻松搞定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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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4月29日
周五
教育法
4月30日
周六
教师法
5月1日
周日
义务教育法
5月2日
周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
2012年10月26日修订,2013年1月1日施行
【知识小结】教育法律通过和颁布时间
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并颁布(中国最早的一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1992年施行→教师法-1993年通过,1994年颁布→教育法-1995年通过并颁布
记忆口诀:义务为(未)保教师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考点: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考点:
未成年人享受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记忆口诀:双受参与生发)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考点:(多选题备考)
人格尊严 身心发展的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考点: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多选题备考)
【知识点】学生的监护人: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个人组织等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考点:预防和制止 沉迷网络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考点:不得使 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考点:教育方针 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知识小结】※
《未保法》第十七条:教育方针 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教育法》第六条:立德树人 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考点: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开除
【知识链接】《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考点:学校——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多选题备考)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考点: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 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考点:尊重人格尊严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考点:
安全制度
不得在危及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考点:突发事件的预案(判断题备考) 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及时救护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考点:严重不良行为 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知识链接】《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专门学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考点:
各级人民政府 受教育的权利
具体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考点:
周边不得设置——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知识链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周边”的规定:即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显著位置——禁入标志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考点:
禁止 出售烟酒 显著位置 出示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 教室、寝室、活动室和集中活动 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考点:
不得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
【知识链接】《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 过重、有毒、有害
【知识链接】《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如果《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有冲突,以新法为准。但一些老题还是参照老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考点:
任何 不得 披露 个人隐私
【知识点】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区别:
搜身是侵犯隐私权;限制不允许走动是侵犯人身自由权。
追查犯罪——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考点:优先救护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考点:公安机关 两不得——扰乱、侵占、破坏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考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护送到救助场所
孤儿等——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考点:
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
方针——教育、感化、挽救
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填空题备考)
处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考点: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 没有 应当 义务教育
复学、升学、就业
注意:看守所和少管所不是一个地方
【知识链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修改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单选题备考,易考)
修改后:不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考点:
不履行监护职责——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虐待、遗弃
【知识链接】《未保法》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知识小结】《未保法》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给予劝诫、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考点: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处分
教职员工——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考点:
非法 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考点:侵犯隐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学习技巧】法条间想通,了解相通点。法条的归属是考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发展历程
1985年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1991年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1997年修订
2008年修订——目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蓝本
【知识小结】1985年发生的法律事件
首次提出义务教育;确定9月10日教师节;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内容
??考察方式一:条目考察(单选题备考)
一、爱国守法
二、爱岗敬业
三、关爱学生
四、教书育人
五、为人师表
六、终身学习
记忆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
??考察方式二:内涵释义(简答题备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08年修订版)
一、爱国守法(教师和法的关系)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关键词:国 法
记忆歪招:
国——国家教育方针;法——教育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教师和职业的关系)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关键词:岗 业
记忆歪招:
岗——岗位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业——事业 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三、关爱学生(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关键词:爱
记忆歪招:
爱——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严慈相济、不体罚或变相体罚
注意:爱国守法与关爱学生经常一起出现在选项中,其中“爱”体现在两方面:一般情况下的“爱学生”和法律规定下的“爱学生”。
考点:保护学生安全第一次写入教师职业道德中
四、教书育人(教师和教育的关系)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教 育
记忆歪招:
教——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教师和自己的关系)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记忆歪招:
对自己的要求;品德、衣着等要求;与同事、家长的关系;对金钱。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记忆歪招:
拓视野,更知识结构,探索创新提水平
??考察方式三:定位
一、爱国守法——基本要求
二、爱岗敬业——本质要求
三、关爱学生——核心,灵魂,试金石
四、教书育人——天职,使命,根本任务,中心任务
五、为人师表——内在要求,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
六、终身学习——不竭动力
考察方式四:核心内容※(识记)
一、爱国守法
二、爱岗敬业——核心内容
三、关爱学生
四、教书育人——核心内容
五、为人师表——核心内容
六、终身学习
【知识小结】
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关爱学生,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爱岗就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